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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23:20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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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18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第四条 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五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业的纳税人, 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对其公交运营的车船,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在本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在车辆落户地办理纳税手续。
  (二)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
  (三)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
  第九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 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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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63年10月7日(63)发蒙领字第54号函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旅外华侨持我国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一般应依照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办理。蒙古华侨在蒙古结婚,只要在不违背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按外交部规定,使馆可予以结婚证明,但不能发给祖国的结婚证。
此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函 (63)发蒙领字第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有旅蒙华侨持我国地方法院给他的与其在国内妻子离婚的调解书,来我馆要求办理重新结婚登记,我们不了解有了调解书可否准予重新结婚,请告知。
1963年10月7日


关于全国科普统计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关于全国科普统计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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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17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现就全国科普统计的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科技部今年不再专门组织针对各省市和各部委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

二、各省(市)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去年上海会议培训的材料,结合去年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自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三、为便于各地方、各部门的培训和统计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培训教材》。各单位可以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和中国科技信息网(http://www.chinainfo.gov.cn/index.html)的通知栏目内,下载培训教材(附件一)和相关统计软件(附件二)。

四、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以电话、传真、E-mail的方式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论坛(http://168.160.12.24/tech/forum.jsp?forumID=7)的形式进行网上交流:

联 系 人: 佟贺丰、朱洪启; 联系电话: 010-58882544;
传 真: 010-58882696; E-mail: kptj@istic.ac.cn

  附件一:科普统计培训教材.doc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1.doc
  附件二: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exe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2.exe
  附件三:说明.txt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3.txt
  附件四:帮助文档.doc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4.doc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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