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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偿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34:28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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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偿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偿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不被随意拆除、毁坏,保证战时顺利进行防空袭斗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汉中、延安、渭南、榆林、绥德等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第三条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如确因基建、城建必须拆除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后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条 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权限:
(一)西安、宝鸡市拆除二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二百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区、县、铁路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批。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二百平方米至一千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铁路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
备案;拆除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二)咸阳、铜川市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批,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一百平方米至五百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三)汉中、延安、渭南市和榆林、绥德县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县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上(含一百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市、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条 凡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予以补建。
(一)拆除五级以上(含五级)人民防空工程,要如数补建;拆除简易级工程的,应补建三分之二的五级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二)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拆除之日或双方协商之日算起。
(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材料,由拆除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条 被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其实际造价予以补偿,或者将建筑材料和经费上交当地的区以上人民防空部门。
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应另加补偿费。
第七条 有关部门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同时应提出补建、补偿的规划和措施。
人民防空部门在审核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须确定拆除单位的补建面积或补偿办法。
第八条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按拆除面积多补建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或者在补偿的同时,处以补偿费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或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应补建或赔偿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或予以行政处分:
(一)故意拖延补建、补偿期限,经指出不改的;
(二)擅自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建筑物级别的;
(三)违反规定质量要求施工的。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平时和战时都能顺利使用,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擅自占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进出通道;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补偿费必须用于建造人民防空工程;罚款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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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三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年春季我省牧区大部分地区发生雪灾,使牧民群众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灾区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雪救灾
。动员全省人民支援灾区,把灾害损失减到最低程度,抗雪救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会议分析了我省牧区畜牧业生产条件,总结了经验教训,认为高寒牧区风雪灾害频繁,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畜牧业生产呈波浪型发展,是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难点。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集中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实现畜牧业持续
稳定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迫切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致力于实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持续稳定发展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兴旺的基础。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足够的认识,进一步端正发展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要引导牧民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逐步向“高产、优质、高效”的方
向发展,从根本上提高畜牧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加快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向小康目标迈进。
二、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深化牧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即要增强牧户的经济实力,又要发展集体经济。发展牧民间多种形式的组合,提高牧民个体和群体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尽快落实冬春草场承包责任制,调动牧民管护、利用和抗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全面
贯彻“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更加放手地发展牧区多种经济成份,鼓励牧民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逐步改变单一的生产经营局面,坚持走提高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新路子。多途径、多形式培育活畜和畜产品市场,以市场带动产业发展,以
流通促进牧区经济建设。
三、增加投入,加快牧区“四配套”建设的速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灾前投入,组织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逐年增加对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快生产条件的改变。牧区基础建设,要以草场建设为重点,以解决牧畜冬春温饱为主攻方向,以防灾抗灾为目的,坚持草场围栏、
人工种草、牧畜棚圈、牧民定居房屋“四配套”和防灾基地建设。力争在本世纪内,实现畜均一亩围栏草场,畜均冬春贮备伺草20公斤,50%以上的牲畜有棚圈,80%的牧户定居。同时,要加强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牧民的牧质
文化生活水平。
四、依靠科技,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科技兴牧的思想,充分发挥畜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群众的科普教育,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改良牲畜品种,防治牲畜疫病,保护改良天然草场,加强饲养管理,保护母畜和种畜,提高畜群生产能力,转变头数畜牧业和自给
自足的传统观念,实行科学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牧畜个体生产性能,以质量优势代替数量优势,在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实行“西繁东育”,大力推广季节性畜牧业,加快周转,增加出栏,不断提高牲畜殖率、成活率、总增率、商品率,加工增值,走效益畜牧业的路子。
五、密切协作,建立防灾抗灾社会保障体系。牧区防灾抗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也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于社会部门,要把防灾抗灾作为指导畜牧业生产的重要内容;省、州、县三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分别建立防灾保畜基金和救灾基金,按年度预算一定比例提留,逐年
积累,灾年使用;大力推行牧区雪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引导牧民积累基金;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改善各级气象部门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手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积极发展交通通讯事业,改变边远地区闭塞状况。
会议号召,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组织、帮助灾区人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重兴家业,为实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开创良好的开端。



1993年5月25日

财政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7月27日)
  
财政部针对浙江省财政厅递交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作出了批复,全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浙财会字〔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条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颁发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0号),对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成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第二,在事务所执业,第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出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吸收新的出资人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丧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不能继续担任出资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申请离所,经批准离开事务所后,其股东(出资人)资格即终止,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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