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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13:13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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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0]76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十一月二日



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ÌÒµÒøÐÐÕйÉ˵Ã÷ÊéÄÚÈÝÓë¸ñ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ÌÒµÒøÐвÆÎñ±¨±í¸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ÏÕ¹«Ë¾ÕйÉ˵Ã÷ÊéÄÚÈÝÓë¸ñ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ÏÕ¹«Ë¾²ÆÎñ±¨±í¸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ȯ¹«Ë¾ÕйÉ˵Ã÷ÊéÄÚÈÝÓë¸ñ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ȯ¹«Ë¾²ÆÎñ±¨±í¸½×¢Ìرð¹æ¶¨.10629906045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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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管理无照经营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管理无照经营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3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64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照经营,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下同)擅自开业经营的;
(二)营业执照期满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继续经营的;
(三)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经营的;
(四)遗失营业执照不按规定报告、挂失继续经营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继续经营的;
(六)冒名顶替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持假营业执照或擅自复印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借用、租用、涂改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异地经营者未按规定换取本地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在此期间仍继续经营的。
第三条 在青岛市市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区范围内管理个人(含家庭,下同)无照经营,适用本规定。但在各级人民政府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夜市交易及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其他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管理无照经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帐号、经营场所、工具设备、货源及其他方便条件,也不得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无照经营者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经营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无照经营者的财物,调查与其经营行为有关的其它活动;
(三)查阅、复制、扣留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四)扣留无照经营者的商品、生产工具等。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经营者应缴其非法证照,并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没收商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施。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无照经营者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属第二条第(一)项行为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属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行为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属第二条第(七)、(十)项行为者,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属第二条第(八)项行为者,分别对借用、租用、出借、出租营业执照双方和涂改者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经营者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处罚通知书,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无照经营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管理无照经营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对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93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27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   1983年3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2月14日财政   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3)47号      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不相适应.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83年5月9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1996年8月29日全国   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 (1983)75号        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1年7月29                             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不相适应.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   1984年7月28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10月31日全   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发(1984)108号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不相适应.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   1986年9月29日桂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发(1986)126号       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2001年10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施办法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   1987年1月3日桂政发     制定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1987)1号         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   1987年5月22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3年8月2日国务   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发(1987)50号       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21号)不相适应.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   1987年11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   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  发(1987)108号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桂                             发[2001]11号)等不相适应.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   1987年12月9日桂政    已被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   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  发(1987)122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包的暂行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7年12月4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代替.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化   1987年12月26日桂政   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推行承包经 发(1987)131号      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19号)废止.主要内容与1997年11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                            适应.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   1988年1月11日桂政    已被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人大   管理实施办法        发(1988)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   1988年1月30日桂政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   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发(1988)6号      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12  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    1988年6月9日桂政发   已被2001年5月26日自治区人大   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1988)80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代替.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   1989年1月12日桂政   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已消失或变   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9)9号      更,已自行失效.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电   1989年2月4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   话管理办法         (1989)61号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不相适应.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  1990年3月27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8年7月20日国务   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 令第5号        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行办法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不相适                           应.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   1990年8月29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1年4月9日全国   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令第10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                           护法实施细则》等不相适应.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   1991年3月18日政府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消防管理办法        令第3号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被1996年                           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   1991年10月4日政府   已被1996年9月25日自治区人大   规定            令第4号       常委会9月25日通过并公布的《广西                           征兵工作条例》代替.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   1992年9月22日政府   已被1999年5月29日自治区人大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令第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代替.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   1992年11月18日政府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令第4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                           1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条例》废止.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   1992年12月8日政府   已被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 令第5号        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代替.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加                           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   1993年9月6日政府令  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大   处罚规定          第5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消防条例》代替.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   1993年12月15日政府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令第6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废止.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   1994年3月22日政府   已被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   办法            令第3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殡葬管理条例》代替.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1994年3月25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全国   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1994)47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相适应.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   1995年3月20日政府   《行政复议条例》已被1999年4月   政复议条例》若干规定    令第2号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   1995年5月18日政府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令第5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被1998年12                           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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