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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7:43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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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北京金保典当行、北京市华夏典当行、北京市宝瑞典当行、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促进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文到之日起,将企业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及附件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
2.根据《办法》规定,市属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每级只能设置一个“费用存款专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专户的一律撤消。并自文到之日起,15日内将各级机构设立的“费用存款专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备案。如需变更“费用存款专户”,必
须将变更后的情况及时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3.根据《办法》中“金融企业费用支出指标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各企业应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其中:年度费用支出预算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决算的实际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编报;年度决算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
4.根据《办法》的规定及各单位申报的费用支出预算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以金融企业法人为考核单位,结合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运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方法考核当年费用支出指标。市属各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总费用指标,结合各自分支机构上年的盈
亏实际情况,采用费用率或费用总额的控制方法,进行核定。
5.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属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于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部门未给予批复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控制使用,待当年费用考核指
标下达后,严格按下达指标执行。
6.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市属各金融企业必须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主管部门,11月底前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
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做出适当调整。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金融企业应仍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7.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及《办法》对本区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并将考核管理办法上报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
8.对违反《办法》及补充通知规定的违纪单位,除核减相应费用指标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进行相应处理。
9.本补充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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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邮电部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结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邮电部关于通信行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四)通信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状况,如发现其技术力量与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不适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工艺各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施工图交底工作。
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现场会议、现场质量检查、质量统计报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等)是否健全。
第八条 参与设备、材料、构件等的选型、订货并核查其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一)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定检查,对进口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海关商检书。
(二)用于工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深入现场检查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随工人员检查签署验收后,才能封闭掩盖,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问题和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如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可令其停工,并写出书面监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阶段的、分部位工程的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并确定再次复验日期。
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试运行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督促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的技术及竣工资料,做好全部文件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的施工阶段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审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施工的年、季、月实施计划,并审查其可行性,在施工期间按月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析原因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
第十九条 落实项目监理组中进度控制的具体人员。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变更、工地洽商等问题。
第二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出施工进度报表,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最后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写出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进度协调工作制度,参加施工单位定期召开的有关工程进度的协调会,听取施工汇报,提出监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做好供货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与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落实投资控制人员,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进行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月报所反映完成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认真核实。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会签(或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通过审核设计变更和审查技术洽商对投资计划与实际费用支出进行比较,加强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会签的有关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应通过现场设计代表,请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须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二)对工地洽商的一般性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办理洽商事宜。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严格把好投资控制关,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结算认真审核,处理好工程财务变更,会同有关各方做好工程决算。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把握住监理服务的核心,即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提供监理报告。利用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工程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监理单位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工程投资的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业务划转引起我行1998年贷款余额大幅度减少,改按年末贷款余额比例计提后,预计1997年底的呆账准备金数额已达到年末贷款余额1%的比例。因此,凡在1998年以年初贷款余额1%比例的差额提取1998年度呆账准备金的,请用红字冲回。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怎样计提,待
年终决算时由总行统一布置。
二、文到之日对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贷款本金,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逾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已计入1998年损益的应收利息,分别用红字冲转贷款利息收入和应收贷款利息。冲转的利息相应调整到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


1998年5月29日 财商字[1998]302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
、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导适盏降睦⒓迫氲逼谒鹨妗Sκ绽⒌暮怂隳晗薜髡螅鹑谄笠涤ρ细癜慈ㄔ鸱⑸圃蚝怂憷⑹杖耄坏媒馄谖绰?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保险企业也按上述原则,将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二、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破产兼并、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呆账计划核销数,无论银行是否当年核销完,都视同银行已核销处理,因此,在确定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时,应当全额扣除试点城市计划核销额。
三、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进行1997年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账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账超过呆账准备金余额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账准备金后再予分配。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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