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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44:01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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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0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已经设立的,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根据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对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银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二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一)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一名,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

(三)会长、其他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党委管理。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并应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银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一)银监会负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二)银监会授权银监局对所在地银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银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指导银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负责银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其中变更登记审查包括对银行业协会换届工作的有关规定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日常变更事项;

(三)负责银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在银行业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五)协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银行业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银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七)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指导职能:

(一)将银行业协会发展纳入银行业的整体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银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发挥协会优势、适宜由协会完成的工作;

(三)设立文件信息交换渠道,对于涉及协会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及时发送银行业协会;

(四)邀请银行业协会派员参加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及时向协会传达通报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银行业协会工作汇报,对协会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银行业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与本指引有抵触的,按本指引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有关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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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4]102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
、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
、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级有关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 、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二 OO 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 sczjzjl@china.com )。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www.sawtb.com );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 A4
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www.saetb.com )。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 勇、谭新亚、于 桂、杨 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 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 健、彭 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 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 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 健、鲁泽文
         成 员:彭 虎、沈津慧、谢洪学、孔 燕、殷时奎、李 波、宋天云、方怀南、程 刚、肖 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 燕
         成 员:常 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 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 镭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 资质 管理 办法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







 经济审判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和建议[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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