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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6:16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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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林业部等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

为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钱代劳)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缴纳绿化费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从事该工作所需工日数确定。其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二、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和中央绿化委员会《关于各部门绿化分工负责的建议》的精神,各部门、单位所管辖的地区范围,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造林绿化,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开支。
(一)庭院、厂区、矿区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在有关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城市的绿化,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三)属于公路养护工程内容的公路绿化,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公路部门在养路费中列支。
(四)铁道部门进行线路绿化的有关费用由运输成本列支。
(五)新建企业的绿化费用和老企业自行建设经济林场的造林费用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绿化工作,不得借绿化的名义修建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及装饰性围栏等非绿化设施与建筑物,所需费用不准列入绿化费支出。
四、各地绿化部门收缴的绿化费(即按照第一条规定收缴的绿化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企业,都要提取一定数量育林费,建立原料林基地”的规定,煤炭、造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造林费(或育林费)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提取的造林费,要自提自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地绿化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要和财政部门一起对收缴的绿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按规定收缴和使用的,要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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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犯错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犯错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的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在追究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行政纪律责任中,严格照此规定执行。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关于资助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资助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2004年2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对资助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制定了实施细则,以进一步鼓励摄制出更多的适合市场需求的优秀作品。现将《关于资助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的实施细则》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文化厅,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公司,电影系统外国有、民营影视文化单位,请遵照执行。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要求,鼓励摄制更多的适合市场需求的优秀作品,使影视互济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对资助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计划资助儿童题材影片10部,农村题材影片10部,每部影片的资助金额待影片投放市场后,视综合得分而定,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用数字技术摄制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二、凡拥有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单位(含申请单片许可证),拟申请部分资金摄制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请先将不少于1000字左右的故事梗概报电影局艺术处立项,立项确认后请填写资助申请表交电影局规划处备案。
三、影片完成后,拟分别按综合标准和市场标准计分,具体如下:
1、经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认定的儿童、农村题材影片,由审委会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性统一的标准,在通过的前提下评出优、良、中、差四档,并分别按5、4、3、1的分值计分。
2、影片投放市场后,能收回成本的或票房收入达到5O0万元的计5分,能收回成本75%的或票房收入达到300万元的计4分,能收回成本50%的或票房收入达到150万元的计3分,达不到上述要求,但认真履行发行职责的计1分。成本回收包含后电影收入及赞助款项等。
四、每年年终或适当的时候,由电影局统计每部影片的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并经电影局局务会议参照分值决定每部影片的资助额。原则上每得1分资助10万元。每年儿童题材、农村题材影片各取总分高的前十部影片予以资助。
五、使用数字技术摄制的影片,评分标准相同,资助金额暂按胶片电影的一半计算。
六、对联合摄制儿童片、农村片的单位,资助金按联合摄制双方的协议拨付;未有协议的拨付给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
七、中外合拍儿童影片、农村片暂不予资助。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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