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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9:37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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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近年来,辅导员基地在我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积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辅导员培训和研修质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辅导员基地遵照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建立的省级辅导员基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2.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06164815364.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基地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1.辅导员基地要承担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高级研修、学历学位教育等任务。
2.辅导员基地要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不断加强相关理论探索和创新。
3.辅导员基地要为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制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努力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智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辅导员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协管。
第五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围绕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辅导员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辅导员基地工作会、研讨会等。
3.建立全国辅导员培训师资专家库,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示范性培训教材。
4.协调辅导员跨省(区、市)培训工作。
5.主持全国性的示范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员基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和本地区辅导员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并及时下达给辅导员基地,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和要求。
2.研究制订推动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辅导员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帮助其选聘校外优秀培训师资,着力提升培训质量。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确定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辅导员基地主任要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挂靠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高校也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根据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年度培训计划。
3.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实施,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要以促进辅导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辅导员多层次培训的实际需要,通过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第九条 加强相关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大力加强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级学科建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本校相关学科教师梯队的构建,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高的辅导员培训师资队伍。积极挖掘利用校内外师资力量,注重从一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选拔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加大辅导员基地间和高校间在工作实践、理论研讨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与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为辅导员基地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基地的日常办公、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各辅导员基地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计划,与受训辅导员所在高校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为促使辅导员基地全面履行职责,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对辅导员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辅导员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对辅导员基地承担的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依托高校要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辅导员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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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
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农业资源禀赋最好、粮食增产潜力最大的地区。近年来,随着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政策的实施,东北地区农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但是,东北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能力仍然薄弱,农业生产效率效益依然不高,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也面临一系列挑战。根据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挥东北地区资源优势,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现代农业作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础支撑,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发挥国有农场引领示范作用,把东北地区建设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地、全国重要的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东北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1亿吨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农产品加工率达到7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耕地灌溉率达到30%,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东北地区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现代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按照《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重点支持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和辽河平原发展优质粳稻,并在其他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发展水稻种植。建设优质专用玉米产业带,着力提高单产。加强优质大豆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提高蛋白或油脂含量,实行分种分收分储,提升生产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立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加快发展果蔬、花生、食用菌、北药等经济作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设施农业。
  (四)积极发展畜禽和水产养殖业。进一步提高东北地区畜禽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养殖加工一体化水平,严格质量管理,建设肉蛋奶和绒毛生产基地。采取投资补助或以奖代补形式,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用水用电执行农业水电价格。支持适应东北地区气候环境的良种驯养及繁育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创建健康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支持辽宁省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东北地区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有机健康养殖。
  (五)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生态建设和资源培育为主导的林业发展方向,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和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加强东北地区森林生态保护,大幅调减森林采伐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育林和管护。依托林区森林资源和人文资源,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绿色食品、林木精深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和商贸物流等接续替代产业。加快推进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地方行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工企业生产经营分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稳步推进,建立健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工农业优势,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伸产业链,培育产业集群,实现生产规模化、质量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重点支持粮食、肉类、牛奶、水产品生产大县(市、区、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金要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现代农业基础条件建设
  (七)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完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加强东北地区中西部水源工程和东部灌区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加快引嫩入白、哈达山水利枢纽及配套灌区、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加强中小河流和中小型病险水库治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灌溉用水保障能力。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建设人工增雨基地。
  (八)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采取经济、科技、行政等综合措施,全力推进节水型农业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完善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扩大节水灌溉面积。积极推广应用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和装备,发展旱田灌溉。加强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鼓励组建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组织,推进用水计量收费。在部分有条件的灌区,开展用水累进收费制试点。
  (九)提高耕地质量。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粮大县(市、区、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予以支持。推进松嫩平原西部盐碱地、辽河平原中北部棕壤区渍涝盐碱土地和辽西北干旱丘陵中低产田改造治理。按照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分担的原则,在东北地区率先建立定期深松作业补贴长效机制,开展耕地轮作试点,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逐步推广激光平地、联合耕整地技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入户率和到田率。高度重视土地有机质的补充积累,鼓励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和秸秆还田。
  (十)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强玉米收获、水稻插秧、深松作业等薄弱环节,积极推广大马力、高性能、节能环保和复式作业机械,推进农业生产全过程、多领域机械化。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培育壮大农机经纪人队伍。支持开展大型农机租赁业务。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监理、试验鉴定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用航空。
  四、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
  (十一)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重点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储粮、粮食收储快速检测技术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基础较好的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东北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生猪、奶牛和肉牛等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综合实验站。围绕东北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良种供给能力。
  (十二)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完善设施条件,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引导各级农业教育、科研、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承担农技推广、科技培训等服务项目。培养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发挥其对周边农民的技术传帮带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要对业绩突出的示范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三)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数字农业、精准农业、智能农业和智能粮库,积极推进种养业生产过程、农产品加工和粮食流通信息化。大力发展面向农业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供应链管理,带动上下游农户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人民政府要搭建好本级农村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行信息采集、会商、分析预测和对外发布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点建设。
  (十四)加快培养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教育、科普、农技设施的作用,以科技示范户、农机大户、从事种养业的骨干农民和村干部为重点,推进农民培训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大力培养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支持有技术、有资金的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村就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五、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机制
  (十五)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认真落实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扶持种植、养殖、农机、流通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股龙头企业和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创立自主品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经营规模大、辐射面广的大型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打造知名品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上下游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
  六、完善现代农业市场流通体系
  (十八)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科学规划,支持东北地区建设一批集市场、物流、检验、信息于一体的特色农产品集散地,突出区域优势特色,强化专业化规模经营,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销采购基地。完善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粮食购销服务网络。适时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东北优势农产品期货新品种。
  (十九)完善粮食仓储设施。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推进储粮多元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和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支持粮食企业扩大仓储能力,增加烘干设施,提高质量检测水平。继续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尽早在东北地区农户普及科学储粮。发展适合大农户的粮食仓储物流模式和技术,积极支持“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仓储流通业态发展。
  (二十)增强农产品运输能力。加快东北东部铁路建设和西部铁路通道扩能改造,在粮食产量、调出量大的县(市)新建、整合一批大型粮食收储点和战略装车点,配置散粮汽车、吸粮机等设备,推进散粮“入关”铁路直达。提高散粮铁水联运比例,加快东南沿海地区港口专业化散粮装卸设施、配套粮食储备库建设。推进干线公路升级和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提高公路运输能力。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探索通过境外港口开展江海联运和陆海联运,向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调运大宗农产品。
  七、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
  (二十一)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立若干个循环农业示范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林木加工剩余物等农林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发展米糠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和固体成型燃料等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种养业一体化。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太阳能、风能等,解决农村能源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东北地区黑土资源,以有机培肥为基础,定向培育退化黑土和薄层黑土。开展退化草原治理,通过禁牧、休牧、轮牧及生态移民等措施,增强草原的自我修复能力。开展松花江、黑龙江、图们江等重要水域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控制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二十三)大力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北绿色和有机食品品牌,扶持创建若干个上规模、标准化的原料产地,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把东北地区建设成我国最大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强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准、检验、监管、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东北绿色和有机食品连锁超市。
  八、发挥黑龙江农垦等垦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四)加快黑龙江等垦区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垦区现代农业支撑条件建设,国家相关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要覆盖到垦区,垦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垦区的指导和支持。垦区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农业装备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切实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二十五)鼓励垦区为地方农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垦区机械化水平高的优势,不断扩大农机服务范围,探索土地代耕制、承包租赁制和托管制等经营形式,由代耕作业向全程生产作业、由个别农户向整村(屯)推进发展,发展土地集约经营。进一步拓宽垦区农业科技服务领域,加快把农垦的现代生产方式推广到周边农村。推进场县合作共建,不断扩大共建范围和领域。
  (二十六)积极推进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农垦系统政企关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将垦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适当选择集中连片、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心垦区设立市镇。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等大型农垦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九、统筹城乡和工农业发展
  (二十七)积极探索以城带乡发展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城镇化水平较高、大中城市较多的优势,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城镇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统筹改革户籍制度,进一步拓展农民转移就业空间,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造条件。
  (二十八)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把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突出抓好一批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引导乡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九)努力构建以工促农发展的新机制。有效发挥东北地区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的优势,努力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装备保障。装备制造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适应粮食生产和仓储流通机械化需求,积极研制生产大马力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玉米高效联合收割机、半喂入水稻收割机、水稻育秧工厂化成套设备、高效粮食烘干设备、散粮物流设备等产品;适应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制粮食、乳、肉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适应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需求,积极研发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和各类固化成型设备、沼气发酵及储气一体化装置等。资源型城市和矿业企业要组织做好老矿区的复垦整理工作,积极利用工矿区废弃土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各类农业投入要继续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加大农业“四项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继续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积极增加农业投入,探索政府财政性强农惠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的有效途径,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建设。
  (三十一)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抓紧研究在黑龙江、吉林等粮食主产省(区)建立商品粮调销机制。尽快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积极稳妥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处理工作。
  (三十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大力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形成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针对东北地区农业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合理确定农民生产性贷款期限。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完善理赔制度。
  (三十三)统筹各类强农惠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各部门在涉农投资安排、规划编制、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组织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和衔接,从中央和地方多层次积极推进政府强农惠农资金整合。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整合使用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积极推动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整合和统一发放,简化补贴手续,降低操作成本。
  (三十四)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市)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试点,中央财政根据地方项目规划、资金安排、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开发任务完成等情况,制订补助标准并拨付补助资金。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现代农业发展综合试点,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统筹整合强农惠农资金、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综合机械化、完善金融手段、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农垦引领示范作用等方面,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并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十五)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建设东北特色农产品基地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加强对大豆、大米、玉米等大宗粮食进出口的调控。加强同东北地区周边和农业发达国家在农业生物技术、大型新型农业装备研制等领域的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场)实施“走出去”战略。
  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各尽其责,抓紧研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6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为规范我州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州建设局制定了《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文山州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审批统一核准发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2、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
3、开发小区规划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须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共同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购人须持有关凭证在30日内到所辖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已经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人在30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证书无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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