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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1:42:17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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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17分钱、吉林省0.47分钱、黑龙江省0.83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3元、0.2433元、0.2459元;其余燃煤机组送辽宁、吉林、黑龙江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煤电联动标准调整。
  (三)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0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738元、吉林省0.3607元、黑龙江省0.3650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内蒙古东部新投产机组供当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90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0分钱、0.45分钱、0.40分钱和0.44分钱(均含东北电网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电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50分钱、吉林省1.72分钱、黑龙江省2.30分钱、内蒙古东部1.5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辽宁省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辽宁省、吉林省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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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师司[2004]30号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教育部决定2004年11月至12月举办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班。现将研修项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研修目标和内容

  1、树立现代教育理念。了解国内外教育尤其是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现状及趋势,探讨教师教育发展共同规律。深化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理解,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

  2、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教育管理知识,提高学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教育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3、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讨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总体思路,尤其是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4、了解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掌握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熟悉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的内容及其对教师素质提出的新要求。

  二、研修方式和要求

  1、研修要体现国家级的水平和质量,聘请国内外教育领域内高水平的行政领导、专家和有深厚学术造诣的教育管理实践者(高等学校校长、中小学校长、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专家、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区教育局长等)作为授课教师。

  2、研修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先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研修形式要灵活多样,充分调动学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培训与研讨相结合、报告与交流相结合、教学与考察相结合。

  4、每期研修班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积极听取学员的意见,办班结束一周后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司。

  三、研修对象

  各班研修对象分别为各省主管教师教育工作的师范(师资)处处长或副处长;高等学校负责教师教育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教育学院(系)领导、学科(文科、理科、英语、教育技术和计算机)院系领导。

  四、研修组织与管理

  1、研修项目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负责组织领导,研修任务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9个单位分别承担,并负责各研修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研修班举办时间为2004年11月至12月,培训时间每期6天(含报到1天),各研修班具体通知由承办单位下发。

  五、研修经费

  研修经费采取教育部和学员单位分担的形式。差旅费和部分住宿费回单位报销(住宿费不超过60元/人天),培训费由教育部承担。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班学员名额分配计划表(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立法的思考

宋水言


摘要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实践证明,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既加大了法、检两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同程度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并不必然提高诉讼质量。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从而实现内在公正和更多的公正。

关键词   刑事二审;简易审;立法;思考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出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立法模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裁决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出


2006年以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均开庭审理。相应的,一般刑事二审案件,开庭率也逐步提高。作为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许多地方法院要求刑事二审案件百分之百开庭。这种不顾案件具体实际一刀切的做法,导致了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为,为了在刑事二审程序中达到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增设刑事二审简易审来避免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现状。所谓刑事二审简易审,是指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或裁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诉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与检察官达成合意,并在征求被告人意见之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和省略某一庭审环节或某些庭审环节,使案件予以快速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法律和现实依据

(一)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刑事二审简易审是有法律的发展空间。故此,应当将刑事二审简易审制度从司法操作层面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 从司法实践客观基础上看

  公正与效率是当代司法改革追求的两大主题和基本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是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符合正义要求的同时,还应当使诉讼活动的效率得到提高。刑事二审简易审可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可以加快结案进度,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节约下来,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上去,实现所有案件的公正。

(三)从司法资源优化看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坚持刑事二审全面开庭改革方向的原则下,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最大化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最直接的现实依据,刑事案件的个案特性和发生数量是动态的、多样化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相匹配,对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类型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四)从二审全面、全案审查原则来看

  二审案件实行开庭简易审,是建立在对上诉案件全面审查或全案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或者上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个别或一些环节进行简化或省略。刑诉法规定的全面审查、全案审查原则,应当包括庭前的书面阅卷审查和开庭审理两个内容。书面阅卷审查,就是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和全案审查,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条件。

(五)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看

  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上诉人是抱着反正上诉不加刑,不诉白不诉;有的上诉人并没有上诉理由,只是表示不服即提出上诉;有的是出于一审判决尚未执行,但为了达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用上诉的方法阻止一审判决生效,使生效执行的刑期缩短到1年以内而提出上诉的。甚至个别上诉人只是为了出看守所遛一遛,到二审法院吃顿饭、改善伙食等荒谬想法而上诉的情况。对此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上诉准许制度及对上诉理由的审查制度,造成了法律对此类上诉无约束力。二审简易审就不必在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身上浪费精力。二审简易审方式确能另辟途径给予一定的制约,从这个意义讲是一种刑事二审简易审,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及庭审模式填写了空白。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

  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有: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或基本不持异议。对罪过的心里态度是认罪或基本认罪。2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3:检、法两家有一家提出并获得另一家的同意,上诉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建立完备的庭前交换意见并备案。庭前交换意见主体不仅仅限于主审法官与出庭检察员之间,可扩大为辩护人参与。这种庭审交换意见并不同于美国等国家的“控辩交易”,但可保证庭审质量效率的最优化。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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