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47:52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条 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权,委托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及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宁区政府(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行使与上述被委托机关同等的权限。

第三条 列事项由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委托:

(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法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权、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权以及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江宁区交通局、浦口区交通局、六合区交通局行使。

(二)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将对货物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南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权、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委托南京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行使。

第四条 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授权市外经贸局等18个部门发放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8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日


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是指个人、专业组织、机构。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为招商方选择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投资促进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有关机构,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内域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吉林省和延边州产业政策,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为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州政府定期制订全州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鼓励按《延边州鼓励招商引资产业目录》引进项目。
  第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州及各县市政府按比例承担,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州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奖励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听取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审核;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中重大问题的指导、咨询、裁决;负责决定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各类国家和省的国债项目、专项资金项目。
  2.需要政府财政和其他融资机构担保,且要归还借、贷款的项目。
  3.总投资不足5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以及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域外项目。
  4.商品房开发等房地产项目及其他一次性完税项目。
  5.州内投资项目。
  6.其他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九条 奖励标准:对招商项目按外资到位资金的4‰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年度人民币投资到位资金计算发放。
  以美元等其他币种投资,其奖金以资金到位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引进资金到位时间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印制的《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由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招商项目资金到位后,受奖励人领取奖金的50%,其余部分在企业正式达产后,持有效完税证明一次性领取。
  受奖励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时,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和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3.项目批准证书。
  4.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引进设备的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6.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应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一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先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的实际价值,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在延边投资的企业的增资扩股部分,按增资扩股的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州直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视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名单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  西门顺基 州政府副州长
  常务副主任  马景峰  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 主 任  朴学洙  州商务局局长
         鞠文革  州商务局副局长
         曹臻愿  州商务局副局长
         曹永吉  州发改委副主任
         金润权  州经委副主任
         王 伟  州财政局副局长
         王庆春  州农委副主任
         朴京植  州旅游局副局长
         王秋菊  州口岸办副主任
         李海玉  州监察局副局长
         宋树青  州审计局副局长
         朱英华  州法制办副主任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朴学洙  州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  鞠文革  州商务局常务副局长
         曹臻愿  州商务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  王金平  州商务局国内招商办主任
         柳基哲  州商务局外资企业管理处处长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2005年10月30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已于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要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三)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其推进计划,以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四)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五)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产业,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
  (六)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并加以实施;
  (七)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八)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一)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二)做好以循环经济为主线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产业链配套、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节水节材、清洁生产活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指导、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和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社区和生态村镇建设;
  (五)对生态工业园、生态农业园、生态住宅区和生态水产养殖区等在空间布局上做出合理安排;
  (六)开展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执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七)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废物循环利用及资源化项目,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八)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广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并建立相应的基地;保护农业环境,鼓励和支持科学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生态型零排放立体种养模式;
  (九)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优化海域使用结构,组织编制海水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引导和推动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环保和生态型渔业的健康发展;
  (十)从建筑设计、建筑质量、建筑材料使用等环节采取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化管理;
  (十一)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和利用,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大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处理和回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十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大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市场的建设力度与管理力度,促进废旧物资与再生资源的流通;
  (十三)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动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推广及监督工作。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组织学生参与循环经济社会实践活动;
  (十四)加速国民经济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发展数字化等非物质消耗型产业;
  (十五)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十六)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其他做好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全过程和进行技术改造中应当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降低包装材料占产品价值的比例;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鼓励企业之间积极开展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链条的形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节水的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少采用落后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按照节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 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提倡公众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自备购物袋购物。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鼓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四)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五)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六)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七)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他鼓励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