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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9:04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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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06〕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的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新余海关、市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新余银监分局、市广电局、新余市外汇管理局、市邮政局等20个部门为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组成单位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牵头。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安排,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汇总、整合、分类、建档,实行反洗钱工作资料备案和共享。

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我市反洗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效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做好我市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制度措施;承办组织协调新余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收集、编发反洗钱工作信息;对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与公安部门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机制(按公通字〔2005〕15号《关于印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的通知》执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法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及时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按照(公通字〔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和处理,研究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制定调查方案;配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管理。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国资委: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研究对我市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参与加强对市内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新余海关:加强对我市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工作方案,加强进出口贸易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务局: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洗钱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研究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注册企业分类管理,通报虚假注册企业等情况;履行对非金融行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及可疑线索的通报职责,建立与公安、税务及人民银行信息互通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新余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并将在对银行业进行业务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洗钱问题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以及外资企业、涉外企业中的非法资金交易活动;对涉及违规的外汇业务和行为进行查处。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和新余银监分局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及时掌握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五、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负责召集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六、附则

如遇国家主管机关有统一工作要求和布置,与该会议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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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1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健康、稳步、扎实向前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统一规划。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平定、盂县、郊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市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区域的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驻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单位及适龄公民和驻其它
县(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领导。各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既
要组织好区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城乡适龄公民的义
务植树,并要与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密切配合,搞好驻区单
位的义务植树。

第二章 义务植树范围

第五条 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
凡居住在我市的适龄公民,即男11~60岁、女11~55岁,除老
弱病残者外,都必须积极履行此项义务。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市属机关、厂矿、企
事业单位,省属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设在城
区、矿区、开发区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城区、矿区、开
发区所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三
区的所有居民,在城区、矿区、开发区从事二、三产业,且生产
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等适龄公民的
义务植树。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有组织本单位义
务植树的责任和义务。要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
具体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实施等工作。其领导干部要
带头履行植树义务,确保本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 义务植树规定

第八条 年满18岁的公民,要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
部署下,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或完成相同量的其它绿化劳动,
或按规定交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
第九条 乡村农民的义务植树,以植树劳动为主,要在当地
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下,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
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城镇就读且年龄在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在既不
影响学习、又不增加很多负担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按城镇成人收
费标准的一半交纳绿化费,以此来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年龄在
17岁以下的青少年,以接受绿化教育为主,由市、县(区)绿
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一条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义务植树要继续向
着基地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产业化的方向推进。我市
义务植树的重点包括:大面积的造林绿化工程、城镇周围的荒山
荒地、城市大块绿地建设、国省道及城市主干道路绿化等。
第十二条 我市义务植树执行“按单位统计人数,按人数确定
任务,划基地进行栽植,定期限进行验收,视成效予以奖惩”
的责任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者予以表彰奖励。否则,
除须全面完成任务外,还将视完成情况予以处罚,并在当地通报
批评。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义务植树栽植施工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在施工前进行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
进行设计,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要按国家制定的规范标准,选
择适宜的树种、健壮的苗木,科学确定株行距,高标准进行整地、
栽植、浇水、抚育、管护,做到包栽包活。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在义务植树基地亲自参加义务植树的,
要提前进行技术培训,施工时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人
员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单位聘用专业队伍代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有工
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同时还必须持有
绿化主管部门的认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凡由外单位人员代行义务植树或利用绿化费实施
的大型造林绿化工程,要实行设计会审制,项目招标制,拨款报
帐制,工程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的办法进行施工和管理。单位领
导、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建人、技术负责人要承担合同规定的法
律、经济、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劳
动、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
同负起责任,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义务植树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财政部、林业部义务植树
允许“以资代劳”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单位(不包括乡村农
民)因情况特殊不能亲自到基地植树造林,而自愿以交纳绿化费
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要提交书面申请(样式由市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全额交纳应交纳的绿化费。城镇公民“以资代
劳”绿化费的收缴标准是每人每年20元。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
务的城镇单位或适龄公民个人,除全额收缴应交纳的“以资代
劳”绿化费外,还要按当地两个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处
罚。
第十九条 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原则上以交纳绿化费为主,由所属区街道
办事处或授权部门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且加盖“阳泉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收费专用章”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市区[包括驻县(区)的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的
义务植树收费统一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管理,且须在市财
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加盖“阳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
室收费专用章”。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对义务
植树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按财
政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园林等部门、单位,需使用绿化费完成
的重点绿化项目,须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年年进行检
查,并根据规定年限进行阶段性验收。施工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再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后,
要出具检查验收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以此作为评比、奖惩,检
验施工是否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通过义务植树完成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绿化工程,按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
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绿地所有权单位,并通过市、县(区)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绿地所有权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护制度,配备
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对绿化成果进行管护。造成火灾或毁林事
件,要及时更新、补植,严重的要追究绿地管护单位领导和管护
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有关单位犯罪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举报人,是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查办举报线索,依法追究犯罪,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正执法。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章 举 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涉嫌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
(二)单位受贿、行贿,向单位行贿,以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等渎职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
(七)其他认为应当举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应当接受,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可采用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委托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合法方式进行。
鼓励举报人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群体性的当面举报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条 举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举报行为和内容有受到严格保密的权利;
(二)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三)举报有功人员有得到奖励的权利;
(四)使用真实姓名举报的,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权利;
(五)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涉嫌犯罪事实。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设置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地址和邮政编码,随时受理举报。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应当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对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凡有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真实姓名的举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在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回避请求。情况属实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属违法违纪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被举报人唆使、雇佣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外,被唆使、雇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错误导致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举报材料应当严防遗失,禁止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其复印件。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应当严格保密。涉嫌犯罪事实未经核实的,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应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 举报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潜逃罪犯下落,协助追缉归案的,属举报有功人员。
积权为查处举报线索提供便利,协助侦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可以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一般在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生效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不愿意接受公开奖励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举报,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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