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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26:48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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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府[200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一日

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交通建设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还贷的原则,在本市继续试行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特制定本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本市进行路桥收费改革,将原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收费站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还贷范围。改变原来收费方式,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次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的收费行为。

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以及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下同)在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年票;其他临时出入佛山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外籍车辆缴交次票。

第三条 佛山市政府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佛山市交通局是全市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年(次)票的具体工作,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物价、发改、财政、税务、审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能

第四条 车辆通行年票费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征收,可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征。具体分工:(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费由市公路局及各区公路局的养路费征稽所代征;(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费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总站及各区公路(交管)站(所)的养路费征稽点代征。

车辆通行次票费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和次票代收点代收。



第三章 年(次)票费缴纳办法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交通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第六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在每年公路养路费统缴期内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专业运输单位营运车辆可选择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的办法,并应在统缴期及当年的6月份办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过户、迁出、报废、外地车转入等手续时,发现未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要告知其及时补缴。

第八条 在本市入籍的新购车辆和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缴费义务人要从本市籍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年票费。

已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的,应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原征收点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

第九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并在本省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外籍机动车辆,应当在年票费统缴期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经常出入我市辖区的外籍机动车辆,按次缴交次票费。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免征车辆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或其他免费通行车辆(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专用车)。

要求免征路桥通行年票费的本市籍车辆,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并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辖下的收费站(点)和委托的各征收机构对已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次)票缴讫凭证给车主,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年票费缴讫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应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缴费的征稽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审批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



第四章 收费监督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全市已纳入统筹还贷的收费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的贷款和投资。

车辆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构征收车辆通行费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三条 征收车辆通行年(次)票费的征收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交通、物价、发改、财政、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年(次)票征收、管理费用开支、向原收费项目业主返还原投资收益等情况。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次)票费收支以及偿还原项目收入额的情况。对于已还清投资贷款的非经营性路桥收费项目及经营期届满的经营性路桥收费项目,应当停止向该项目业主返还撤站还贷资金。



第五章 通行费征收保障和稽查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确保本条各项规定的实施。佛山市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一)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进驻或长期在我市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的核实登记制度,向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核实登记的车辆资料。

(三)市公安交警、巡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通知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前来处理。

(四)市属各部门,各区、镇政府有责任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企业使用或雇请的本籍、外籍机动车辆按时缴交车辆通行年票费。

(五)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和暴力抗法、殴打收费站征费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各区交通局和各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营运车辆信息互通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使征费机构随时掌握营运车辆变动信息,保障征费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第十六条 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交通稽查站、收费站(点)出入口、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稽查机动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

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对没有缴纳年(次)票费企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对在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经取证查获没有缴纳年票费的机动车辆,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处,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员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籍车辆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除滞留车辆和责令其补缴外,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长期在我市辖区道路上行驶的外籍车辆,经取证被查获没有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从证据记录之日起计征年票费及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费以及次票费凭据的,除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按同类型车当次次票费的五倍给予罚款外,应移交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扰乱收费站秩序、强行通过收费站(点),殴打收费站管理人员以及外市籍车冒用本市籍车辆号牌冲卡逃费的,应当按《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对当事人要补缴同类型车车辆通行次票费并处以应缴费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强行冲卡、损坏收费设施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缴交车辆通行费而被责令到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车辆通行费的,市、区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可对滞留的车辆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站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截获假冒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标志的警车以及冒用抢险救灾名义而冲卡逃费的车辆,可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车辆到指定地点停放,并交由警备部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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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责任及对其管制

作者:高苑媛(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法学0201班)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 责任 管制

Abstract: In the near decades,the econom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international had changed in so many aspec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ad took up the important plac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very significantly.
The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own strong economical power and chase the higher profits.In this circumstance,many conflicts will appear amang the corporations in the different nations.Thus,the activity will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society,and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will come out at the same time.
So far as our nation,we should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establish the relevant polici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t last, this article can give our country, even the nations of third world some inspires.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Responsibility Control.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 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 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 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 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 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 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 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 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 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 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 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 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新体
制,为居民创造和保持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
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合同有偿对物业进行管
护、维修和为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
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体制改革;
  (四)负责管理市政府用于扶持物业管理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年检;
  (六)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政园林、交通、公安、邮电、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
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50%以上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
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
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住宅区业主人数超过100人时,应当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由各幢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比例协商推选产生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方式,决议方式与业主大会相同;履行业主大会相同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使用
人的合法权益,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体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人至15人组成。
  根据需要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聘请部分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但业主代
表不得少于80%。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持下列文件到市民政部门和市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
  (三)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
  (四)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审定和监督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住宅区管理服务的重大
事项;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义务;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有效,决议事
项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和业主、使
用人代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
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与委托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国家对第三产
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开展经营活动:
  (一)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二)取得营业执照;
  (三)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办《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第二十条 一个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物业管理,
住宅区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的服务事项、服务要求和标准、服务费用、
服务的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
  (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四)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与行驶秩序的管理;
  (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八)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
服务事项。
  (九)配合街道、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五日内,在市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办理如下事项:
  (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投资兴建
的管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按投资比例以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的方法作价收购
);
  (二)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务结算;
  (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正确的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改变原有房屋的功能和用途;
  (三)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四)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六)随地摆设摊点,未经批准设立集贸市场;
  (七)乱倒垃圾,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八)乱贴、乱画、乱牵、乱挂和不按规定设置广告;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
  (十)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
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对住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和外貌的,必须符合城市
规划及住宅区物业管理要求,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
将转让或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承担办法: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二)本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本幢住宅业主或使用人按照各
自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住宅区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路灯、排水排污干道、化粪池、
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大修、更新费用,由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
担。
  (四)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
  第三十条 物业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阻挠维修造成其他
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关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
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住宅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
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首期房屋单体竣工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住宅使用公
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入住后所发生的前期物
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按照住宅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没有合同约定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生效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建设完毕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三
个月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或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必须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物业
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区建设投资总额的1%—1.5%的比例提取,其中: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为1%;高层住宅、零星单幢住宅、住宅片区为1.5%。物业维修
基金可计入住宅区开发建设成本。
  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前,由市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负责收集。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
项用于该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物业
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住宅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部
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或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3‰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作为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
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宅区交付使用或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3‰,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所有权归住宅区所有业主,由市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和住宅区内其它有经济收入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
理公司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依
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收取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住宅区房屋的改建、扩建,由产权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缴交物业维修基金。
  按国家房改政策房屋产权买断时,售房单位应提取售房款总额的10%,建立物业维修基
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逾期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
理公司可以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采取必要的督促措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
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物业管理主
管部门可按规定降低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
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
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强制终止其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
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要求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应给
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市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综合楼宇、工业区等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 条 各县(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5年8月11日发布的
《十堰市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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