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6:44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废止)
1993-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
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93〕第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我局曾与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工商标字〔1992〕189号),要求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表明了我国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决态度,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又有带“DARKIE”字样和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商标标识的卷糖和进口牙膏商品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坚决制止和查处。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本通知后,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和工商标字〔1992〕189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寻根追查此类商品的国内生产厂家,一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请将本通知精神向有牙膏、糖果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广为宣传。发现进口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请其协助禁止进口。
三、今后,如发现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售,除追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商标主管部门失查的责任。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工商标字〔1992〕189号文件复印件(略)
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9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关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方案的报告》(劳社部报〔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国研室、扶贫办、西部开发办和中宣部、中农办、高法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总召集人,劳动保障部部长、国务院1位副秘书长、国务院研究室1位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部1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主要成员单位1名司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落实政策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请示国务院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国务院。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并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编印工作手册,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对农民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国务院决定。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召 集 人:田成平 劳动保障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韩长赋 国研室副主任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屈万祥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强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 统计局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王金祥 西部开发办副主任
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陈锡文 中农办主任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甄 砚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日侨回国和探亲旅费补助的暂行规定(摘录)
外交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日侨回国和探亲旅费补助的暂行规定(摘录)
1973年10月11日,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
规定
一、旅费补助的范围和原则
2.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和日本孤儿,解放后第一次回日探亲,他们来往旅费可由我国政府负担,但走时先发单程路费,回来时再报返程路费。他们携带中国籍子女的旅费,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回日定居和去日探亲自愿不接受补助的,不必勉强发给。
经济困难的,除补助旅费外,还可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二、退职金及探亲期间的工资
在我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学校以及其他单位工作的日侨、加入中国籍的日本人、日本孤儿、以及随行的我国公民,他们回国或去日定居的退职金等问题,可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