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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6:40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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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建总公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如5月23日,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工地在进行电焊作业中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李岚清副总理也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吸取教训,抓紧防火工作,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克服麻痹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传达到基层和每一个职工,切实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掌握施工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防救能力。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警惕火灾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瓜熟蒂落现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加工车间、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以及有明火作业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检查的重点部位是电气线路设备、电气焊设施以及易燃品存储设施等。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必须采取措施暂停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使用安全。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整齐码放,消防通道必须畅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严肃施工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重大经济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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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完成这样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才能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因此,为保证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利执行,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公有住房出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公有产权住房买卖程序》的规定,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住房不得出售。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二)必须遵守《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和《广州市公有的住房售价评估标准》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最低限价原则。不得压价贱卖,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
(三)必须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给群众,房价评估结果应张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管理,属于自留部份,要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住房养护维修,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建造或购买职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为干部、职工装修或改建准备出售的公有住房。凡违反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负担。
(六)必须按售房(产权)单位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单位职工有关的购房资格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假证明弄虚作假,购买公房。
(七)必须维护房屋评估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借故刁难,不得打击报复。
二、持证上岗的房屋评估员,必须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计租、计价。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张、玩忽职守。
三、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书,自觉接受资格审查。不得瞒报自有私房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倒买卖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实施前,租金低於《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应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统一按该标准规定计租,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应按《广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标准》的规定计租。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迟执行。少数计租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其计租准备工作在一
九九0年一月实施期后才能完成的,也应按规定从实施之月份起计收差额租金。
五、任何单位必须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执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统一房租补贴办法,不得巧立名目增发或变相增发住房补贴额。
六、严禁突击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应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小部份出租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积如超过标准的,其超标准部份面积应按成本租金标准加倍计租。要切实贯彻执行《广州市新分配
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二十元存入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单位合理调高收存标准。
七、凡违反上述房改纪律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人员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各级房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的权限,报请监察部门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的监督,对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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