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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4:14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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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8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 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 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
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安全评价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申报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3.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的界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其所学专业应与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一致,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具有技术文件、装备和技术专家库:
1.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
3.聘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关专业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原件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4)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所取得相应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6)技术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7)技术专家简历及有关专业背景等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调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在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安全评价知识。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职业准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季度应当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每年填写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并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的内容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主动参加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沪)安全评价机名单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网上或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外省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向市安监局备案,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登记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被评价企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安监局的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对乙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检查和考核结果实行网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且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五)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六)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八)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总局受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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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增加小企业贷款并对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银行当年向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小企业(含个体经营户)提供贷款后,由于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被确认为损失类贷款,政府按其损失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失补贴。

对损失类贷款的确认,信阳市商业银行和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四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对象是为信阳市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对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单户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贷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资金数额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出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出资的县(区)在年初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划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出资情况,将配套资金一并划入指定专户,统一管理,分别使用。

第九条 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将根据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小企业贷款增长额度,本着及时补充、逐年增加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区)出资数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偿

第十条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各县(区)的出资及市财政的配套资金,只限于当地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以及各县(区)资金均不得串用。

第十一条 每年筹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当年节余的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小企业贷款损失补贴金的补贴标准为: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失补贴:损失比例 2%以下(不含本数)的补贴比例为30%,损失比例2%-3%的补贴比例为20%,损失比例3%以上(不含本数)的补贴比例为15%。

损失比例=(当年损失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十三条 各县(区)辖内银行,在年末将本年度发放小企业贷款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情况汇总后,填制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经县(区)财政、审计和银监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立各银行应补偿的数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给市级银行,再由市级银行按具体的考核办法,下拨到各分支机构。市财政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出资的县(区)通报。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办法,同时要落实责任,经常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制定鼓励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考核和风险补偿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银监局备案,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管好、用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或占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
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
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
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
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
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然而,
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
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
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
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
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
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
息资源的逐年萎缩。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
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
息资源匮乏的尖锐矛盾,就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便捷、准确
地向国内外信息市场和用户提供其所需的信息资源。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
设中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放在首位,要积极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有利的
环境和条件;要注重质量,扩大规模,使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与信息网络建设相互
协调。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是网上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类、综合类、公益类国产中文数
据库,特别是科技文献馆藏数据,国家资源和环境基础数值数据,基础科研数值数
据,成果及人才数据等数据库,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
成为信息资源建设的重点。“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各类数据库
中选取质量好,产品化,运行机制灵活,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和人员基本稳定
的数据库作为核心,在统筹规划、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组合成覆盖各个
专业或各地域的大型数据库,形成数据库的拳头产品。
动态类数据库具有及时报道和跟踪科技、经济方面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等特点。
“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重点支持和组织建设好实用技术项目、高新技
术产品、产品市场动态等数据库。
三、组织中文科技期刊上网
中文科技期刊是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目前,我国大量科技期刊已采用计算机
录入排版,为中文科技期刊上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强规范和提高质量的基础
上,要积极解决好期刊上网过程中所存在的组织管理和技术问题,争取重要科技期
刊上“九五”期间陆续上网服务。对中文科技期刊上网所汇集的极为丰富的数据资
源,应进行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开发利用。
四、重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
科技文献资料是信息源之一,是科技人员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科技文献资
源的建设要根据国力,坚持有限目标,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国家级
文献信息收藏服务中心,承担向全国提供服务的义务。部委和地方要根据自身特色
和能力按上述基本思路实施。对少量读者面很广的国外科技图书和期刊,书刊进口
部门要积极疏通渠道,购买版权、重印权、翻译权和网络版权。
五、实施“中国信息”工程(ChinaInfo)
“中国信息”,是以科技信息为主,集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商贸等各方
面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立项、企业运作、
中央为主、地方协配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和其他系统的合作和努力,使其成
为信息资源丰富、信息服务先进、用户界面友好的国内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资源服
务系统。
六、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共通信平台和网络,完善自身网络节点,积极推进信
息资源共享计划
“九五”期间,除由国家重点支持实施各种文献的联机编目、分布式数据库共
享系统、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攻关项目外,还应把分散在单位内部网上的各类数据
库引导到公共服务网;促进网络节点与国际和国内网络的互联;大力推进标准化和
规范化;实现传统情报检索与互联网络的统一用户界面;研究网络安全和管理问题;
并选择速率高、容量大、价格低的通信通道等。
七、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是科技信息机构工作的主业和重点
各类科技信息机构在搞好综合服务基础上,要发扬长期以来信息收集、加工服
务的传统和信息开发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充足以及信息资料相对丰富的优势,要将信
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作为工作的主业和重点,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开发各类信息产品。
在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深化改革,面向用户,发展信息产业,再创科技信
息工作辉煌。
八、强化对科技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建设投入的比例,加强对信息
资源建设的投入。资源建设投入要坚持重点支持,利用信息资源费用的增量进行调
节,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基础性、综合性、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费用应
列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课目。文献资源费的使用,应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特
点和需要。本着政府支持,部门匹配,按投入分成的原则,安排动态性数据库和其
他面向市场的各类数据库的启动经费。在科研项目费中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获取科
技信息资源。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建立数据库发展基金。
九、信息资源建设必须面向市场走集成和联合的道路
信息资源涉及各个专业门类和遍及全国所有地域,是一项长期建设任务。要破
除信息源的部门所有观念,改变自我封闭、各自为战的小生产模式,提倡横向联合、
资源共享和互利互惠。通过集成和联合,在较短时间内使信息资源的质量、规模
和效益得到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联合的群体优
势,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推进、市场牵引,使信息资源建设向生产规模化、分
工专业化、产品商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十、成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
为了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协作与协调,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
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部
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解决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
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家组为协调委员会当好参谋,对信息资源建
设与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组成相应的
协调组织,解决本部门和本地区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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