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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54:56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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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具有犯罪嫌
疑的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每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向总局上报情况。
二、关于1999年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实际,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并申报纳税;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经纪业务,检查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检查要求。此次部署的本项检查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各地地税机关在检查证券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时,如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再由各地国税机关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
处罚。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本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2)检查内容。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境外转让者应纳的营业税。
3.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
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入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
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查补的款项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关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证券公司的营业税专项检查和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的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一),对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含表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三)。
附件:1.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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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导论(下)

第三部分 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
亚里士多德指出:“对政治或其他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20世纪的中国政治史,是竞争性民主政治在中国兴衰沉浮的历史。重新掀开这过去的一页,总结其成败之原因,客观评价其历史作用,对于我们把握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具体过程,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初多党竞争政治及其失败
勃发于清末民初的竞争性政党政治,以其比较彻底地结束传统政治结构,推进国内民主化的历史指向和基本内涵,客观地构成了我国近现代政治发展过程的启始与发端。同以后的政党活动相比,它的特殊之处并不在于是第一次,而首先是在于颇有些结社自由,合法反对、公平竞争等色彩,其外在形式十分接近于西方式的竞争性政党政治模式。如果说中国也曾有过形式上的竞争性政党政治的话,那么最为接近者即为这一时期的政党活动了。
(一)两党制理想与多党竞争的浮现
伴随着鸦片与炮火,以竞争为本位的西方近代政治价值观念体系大量传入中国,对中国各阶层有识之士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政党与政党制度方面,同样没有例外,早在《清议报》时期,梁启超等人即明确认为,“文明之国,但闻有无国之党,不闻有无党之国”;“天下不能一日而无政,则天下不能一日之无党”。 到《新民日报》时期,梁启超不仅对欧美及日本的政党活动着意介绍,更屡次撰文,阐发两党政治的理论。梁启超认为,两党政治有一系列优点:(1)两党政治通过朝野两党的竞争,能协调国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使政府行之有力;(2)能代表民意并使国会与内阁受到国民的监督;(3)能选拔优秀人才建立起有能力的政府;(4)能促使内阁自我改进政策和缺点,从而处于健康状态。因政治无绝对之美,两党政治虽有不足,但相对其他政术仍最为优越。 张謇、黎元洪以至康有为等其他改良主义党派领袖亦一致赞成两党政治,认为应以英美为师,“国宜有两党”,“政党合例,以两大党对峙为原则”。 以上表明,建立两党形式的西方竞争性政治制度,成为各改良派政党及其领袖的政治共识。
革命党人孙中山、宋教仁等亦主张两党政治。宋教仁在起草国民党宣言时即明确表示一国只宜两大政党对峙,政党政治最好的运作方式是两党竞争,“进而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以其所信之政见,举而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处于监督之地,相摩相荡,而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 孙中山也强调了朝野两党并存的必要性,“国民见在位党之政策不利于国家,必思有以改弦更张,因而赞成在野党之政策者必居多数。在野党得多数国民之信仰,即可起而代握政权,变而为在位党。盖一党之精神才力,必有缺乏之时;而世界状态,变迁无常,不能以一种政策永久不便,必须两党在位在野互相替代,国家之政治方能日有进步。” 因此,革命党人亦提出了建立两大政党对峙体系的主张。
1912年3月,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体现了民主宪政国家主权在民的原则。袁世凯上台后,于8月宣布了临时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议员274名,分别由各省议会选举各10名,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及华侨的选举会共选54名组成;众议院议员596名,按每80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的原则由各省及地区选举产生;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各院有2/3议员出席方能议事;到会议员3/4通过的议案方能成立。《选举法》规定采用“限制选举制”,主要的内容大致是:凡年满21岁的男子,在选区内居住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有众议员及省议员的选举权,这些条件是:(1)每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3)小学以上毕业;(4)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而取得众议员及参议员当选资格者年龄要分别在25岁及30岁以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分初选及复选两阶段进行;初选以每县为各选区,复选由若干初选区组成;先在初选区内按应选议员名额之一定比例选出“初选当选人”若干,再集中“初选当选人”于复选区进行选举,分别产生众议员及省议员。参议员则由省议会主要在省议员中选出。不难看出,选举法有很大局限性,如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财产限制则把许多贫苦民众拒于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然而,占人口近10%的登记选民被视为享有政治权利,参加选举,这毕竟是破天荒第一次,多少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民主精神。
选举法公布后,各政党即掀起了竞选浪潮。宋教仁对国民党人士说:“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地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 这期间,国民党的一切工作均围绕竞选来进行,规定发展党员以有选举权为标准,多得一个党员就多得一张选票,甚至多获一个议席,政治上更有力量。组织上,除本部设选举科外,要求分部亦设机构,在复选区投票地开展竞选活动。宋教仁为此南下各省布置竞选工作。共和党向党员发出《选举须知》等材料,说选举之成败不仅是全党的问题,而且是全国的命运问题,要求党员“争做议员”,选举时不弃权、不投别党的票和不投空票。统一党为竞选而耗巨资突击发展党员,说“无论用何项手段”,都以不让国民党获胜为原则;要河南都督为选举“照拨”经费,“或万或千”都不能少。民主党虽成立较晚,也全力竞争,说竞选中“若举国欢迎,则出面组织内阁,出而为各省省长”。虽然,在竞选活动中真正通过竞选演说等活动宣示本党政纲,以博得选民支持,除宋教仁等外,寥若晨星,但终究进行了选举。1913年2月,大选结果揭晓,国民党可谓大获全胜,其领导人兴奋不已。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人举行的茶话会上发表演说时说:“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第一应研究者,即为政党内阁问题。……本党将来担任政治事业,实行本党之党纲,其他之在野党,则处于监督之地位”; 宋教仁更是踌躇满志地展开种种活动,“以期造成议院政治”, 甚至秘密酝酿,选举黎元洪取代袁世凯为总统。

第一次国会竞选主要政党得票简表
总席位 国民党 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
得票 % 共和 民主 统一 总数 %
众议院 596 269 45.2 120 16 18 154 25.8
参议院 274 123 44.8 55 8 6 69 25.2
合计 870 392 45 175 24 24 223 25.5
袁世凯把宋教仁的政党内阁看成是对其权力的严重挑战和极大威胁,他深有感触地说:“以暴动手段夺取政权尚易应付,以合法手段取代政权,置总统于无权无勇之地,却厉害得多了”。 根据国会选举的结果,国民党组阁已成定局,但袁世凯不甘做无权无勇的总统,决心破坏内阁制原则以阻止国民党组阁,乃一面派人刺杀宋教仁,使国民党丧失头脑;一面加紧收买国民党员,使国民党分散分化;同时加紧推动政党合并,使其能用以与国民党抗衡。在正式当上大总统后,袁世凯于1913年底宣布国民党为“乱党”,并下令解散国民党。1914年初,袁世凯又下令解散国会。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至此彻底失败。
(二)民初竞争性政治的历史进步性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的兴起,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近代中国特定条件下政治发展变迁过程的某种产物,各政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民国初年民主共和的政治发展趋向,阻滞了袁世凯帝制自为的进程,并最终加速了其失败。
民国初年,政党勃然兴起。据台湾学者张玉洁初步统计,民初出现的政党与政党性组织共为312个。其中较大的党有国民党、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和进步党等。它们围绕着执政权这一核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竞争,引发了中国历史上政党政治活动的第一个高潮。除少数御用党和投机性政党集团外,各政党活动大致如下 :
首先,利用舆论以进行政治动员。
民初政党非常重视舆论宣传,较大的党派都各自有自己的报刊等言论机关。如自由党的《民权报》,中国社会党的《社会日报》,中华民国工党的《觉民报》、中国共和研究会的《共和报》,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的《女子共和日报》等等。国民党、进步党等大党,则各自拥有数十家报刊,遍布许多省市,并创办了自己的通讯社。利用上述舆论阵地,各政党积极进行政治动员,主张“发挥民主立宪之精神,巩固共和建国之基础”,“监督政府、指导国民”,乃至鼓吹“实行共产”、“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尽管声音颇为纷杂,相互的攻击有时也相当激烈,但在宣传共和与民主制度方面,大家往往是较为一致的,同时,各政党还举办各种演讲会、报告会,邀约各自领袖及重要成员发抒政见,使得民初政治性的演讲、报告会一度蔚然成风。所有这些,对于民初各阶层民众政治觉悟的提高和社会民主氛围的形成,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其次,发展组织以扩大政治参与。
在20世纪初政治世俗化达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各党利用民初较为有利的政治环境,积极谋求组织发展以壮大自己的队伍。同盟会转入公开活动后,立即在各地扩展分支组织,会员人数很快高达50多万人。1912年,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等合组为国民党后,党势也进一步扩大。鼎盛之际,国民党系统的交通部、支部、分部以及事务所等下属地方组织达数百个,遍及各个省、各商埠及海外华侨密集之地。其他党派亦不甘示弱。如共和党,据初步统计,下属支部34个,分部293个;党员人数号称50万,其中仅上海事务所下属党员即达6万余人。除政党系统之外,民初许多政党还设有协进会、研究会、联谊会等专业性、交际性的外围组织,以此作为各自活动的支持性结构,进一步壮大了自己党的声势。通过政党的组织化渠道,大批党员及其所影响的社会成员更为积极地进入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尽管民初政党的有关活动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但它对于当时社会政治参与行为,尤其是中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阶层成员政治参与行为的扩展,仍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再次,进行选举与议会活动以干预政府行为。
民初政党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赢得议会多数,进而控制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运行。在争取议会席位方面,各政党经过宣传和组织上的努力,的确是获得了巨大成功。第一届国会之中,绝大多数席位落入了国民党、进步党之手。在地方议会选举中,国民党、进步党同样占有巨大优势。同议会选举方面的辉煌成就相比,民初政党对于政权运转和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和干预却是微不足道的。袁世凯始终不肯让出政权,在重大政治事务上也始终不就范于国会,结果国会由名义上的权力机构变成了实际上令不出院门的政治摆设。尽管如此,国民党仍然以国会为阵地,进行了反对和制约袁世凯专制统治的积极努力。甚至如进步党,在总统选举、宪法起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也先后采取了反对袁世凯的立场。从实际政治效果看,除较为枝节性的行政问题外,国民党乃至进步党对袁世凯政府的干预和制约基本是以失败告终。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后者的完全胜利。因为国会是袁世凯政府之合法性的基本来源之一,他对国会行为的一次次压制和打击,同时就意味着其合法性的一步步的削弱和丧失。乃至袁世凯解散国民党、肢解进步党以及解散国会,其统治的合法性丧失殆尽,他最后的末日也就快要来临了。
通过上述诸点,我们可以发现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的某些积极作用。第一,它扩大了政治动员和政治参与的规模,提高了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各新兴阶层的政治主体意识,强化了民主共和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政治文化氛围。第二,它在选举中的成功和在国会中的活动,一方面阻滞和延缓了袁世凯政治专制化的进程,一方面从反面逐步削弱了专制统治的政治合法性。第三,由于许多政党在极其重大问题上尚能保持一定的原则立场,这就为它们在袁世凯公开帝制自为之际的联合奋起提供了有利的政治基础。正是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过程的积极意义。
(三)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失败的原因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犹如昙花一现,很快消失,就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民初缺乏实行竞争政治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马克思说过,如果资产阶级实行统治的经济基础没有充分成熟,君主专制的被推翻也只能是暂时的。民初,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中国资产阶级远未成熟到可以独立登上政治舞台,建立并掌握属于自己的政权的程度。中国资产阶级在外国资本和本国封建阶级的双重压迫下,力量极为弱小,更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支统一的独立的政治力量。而且,中国资产阶级多半是由封建官僚、地主和商人转化而来,在经济政治上与封建传统势力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民初缺乏实行竞争政治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政党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之一。国民具有一定的党派意识,并积极参与政党活动,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必要条件。中国政党不仅出现的时间比西方要晚,而且与西方国家先有议会后有政党以及政党在议会活动中产生与发展的情况不同,是在没有议会,没有任何民主形式的条件下,秘密地,“非法地”建立起来的,没有严格的纪律,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几乎与普通民众无缘。活跃在各个政党之间的多是“社会名流”。他们受到邀请或拉拢便参加一个政党,因而民初出现了奇特的“跨党”现象。黎元洪参加的政党组织有9个,伍廷芳甚至挂名于11个政党,这些政党都以争取国会议席为目标,以组织内阁为理想,至于国民福利则只停留在口头和纲领文字上,根本没有认真对待。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种所谓的民主政治并无兴趣,更无参与。1913年,列宁中肯地指出:国民党的弱点,“是它还不能充分地吸引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革命”,“吸引真正广大的人民群众来积极支持中华民国这件事还做得很差”。 可见,严重脱离群众,是民初各个政党的通病。
第三,民初敌对的党派意识,违背了政治运作的常规。本来,革命党和立宪党同属于资产阶级的范畴,只是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策略上有所分歧而已。从理论上说,它们有着共同的敌人---北洋军阀。应当求同存异,公平竞争、和平竞争,共同实现政党政治。而事实上,在临时参议院和第一届国会内,各党派的斗争往往不是凭借政见的优势,而是借助武力威胁。以湖北省为例,共和党为了选举覃寿?业笔∫榛嵋槌ぃ?幌??τ镁???侔阃?惨樵保?械纳踔聊贸鍪智瓜蛞樵鄙浠鳌?912年底,国民党特派员于德坤被贵州军务司长刘显世派人暗杀,孙中山致电袁世凯,要求严惩凶手,北京政府却不了了之。孙中山气愤地说:“似此野蛮举动,为全世界对于异党人之所无。” 从欧美资产阶级政治来看,竞争总是尾随政党之后,如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各自主张一种政策,最终取长补短,互相调剂,使国家获利。民国初年的各个政党尔虞我诈,甚至用暴力手段排除异己,防止它内部的发达,阻碍它外部的扩大,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党政治的绊脚石。血的教训是,如果没有平等竞争的政治环境,任何一个政党都不可能健康地存在和发展。
二、国民党一党统治的形成与破灭
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彻底失败后,孙中山总结了经验教训,认为中国民众素质低下,能力不足,尚不能立即实行竞争式民主政治,只有待国家统一,民众素质提高以后,才可以渐次实行。基于此认识,孙中山将中国政治过程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军政时期”是本党“以积极武力,根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是本党“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是本党“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其中“军政时期”和“训政时期”为“革命时期”,“在此期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负责。” 孙中山认为,“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指导提携之,否则颠堕如往者之失败矣”。 为此,革命政党必须实行党魁集权,实行党、政、军三位一体的一党统治。面对帝制复辟、军阀混战和列强蚕食,不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革命政党,不通过这样的政党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任何革命都将流于形式,也无法达致中华民国之真正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孙中山提出的“以党治国”思想,“适应了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孙中山要在中国建立一个真正的资产阶级一党专政国家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但是,孙中山的思想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是大党沙文主义,将民众视为“阿斗”等。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些缺陷,在中国错误地推行一党统治长达22年。
1928年,蒋介石在桂系、冯系、阎系等军事势力的支持下攻下平津,国民党舆论机关就宣称军政结束和开始训政,在胡汉民关于“训政”的政制设计中基本上体现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在1928年9月,胡汉民向国民党中央提交的《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党驾驭国民政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纲领,并且对“以党治国”和“一党专政”的界限作了清楚的说明。他说:“夫以党建国者,本党为民众夺取政权,创立民国一切规模之谓也。以党治国者,本党以此规模策训政之效能,使人民之身能确实用政权之谓也。于建国治国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与阶级专政之论,此大谬也。”因为一党专政是以政权专于一党为归宿,因而是专制的;而以党治国是以政权付诸国民为归宿,因而为民主的。蒋介石却公开表示要实行一党专政,并且把以党治国同法西斯主义揉在一起。蒋介石于1928年说,中国为了“谋生存”,除了实行蒋记“三民主义”外,没有第二个合适的主义,“再不许有第二个思想来扰乱中国”,只能由国民党治国,“不能允许再有第二个党来攻击国民党”, 1931年5月,蒋介石又对共产主义、自由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三种意识形态进行了区分,认为共产主义不适合于中国产业落后的情况及中国的传统道德,而英美的自由主义会造成“高唱自由”,“各据议席”、“辟疑满腹”、“见难宽胸”的恶果;只有法西斯主义能确立最有效的统治权。在这些“理论”指引下,蒋介石于1931年5月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再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全代会闭幕时其职权由国民党中执委会行使;国府主席、委员均由国民党中执委会选任;国民党中央有《约法》之解释权,这样,《约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国民党一党统治固定了下来。在这一格局下,中国共产党被取缔,而转入地下;中左的第三党、生产人民党和革命民主同盟也遭到迫害而不能公开活动,中右的青年党、乡村建设派和国家社会党等等,也不能公开参政。由此可见,国民党的一党统治实际上是一党独裁统治。
抗日战争初期,由于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及其他中间党派取得了合法地位。1938年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抗战建国纲领》也允许民众有若干民主权利。包括中共在内的各民主党派部分人士被吸收参加国民参政会,个别人还在国府下属某些机构任职,国民党的这些做法与昔日相比,确有不同之处,但一党专制的格局并没多大的变化。国民党重申“党制”,实施“以党统政”的原则,继续把政权机构置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之下。国民参政会不仅毫无实权,而且参政员均由国民党选任,在第一届参政会200名参政员中,中共及中间党派只占10%,而且被视为“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的代表,而不能堂堂正正地以政党成员身份与会,足见国民党根本不承认党派的平等地位,其目的就是确保其独裁的一统天下。特别是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消极抗战”,积极反共的方针后,国民党设立“防共委员会”机构,专司“溶共、防共、限共、反共”之职,颁布了《异党问题处理办法》和《异党活动办法》,进而制造反共摩擦,掀起阵阵反共高潮,拒绝中共及其他党派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顽固地坚持一党专制。
抗日战争结束后,蒋介石迫于国内外压力,于1947年进行了所谓的政府“改组”,吸收了青年党和民社党少数政客入阁,组成所谓的“多党政府”。1948年又包办召开“行宪国大”。在总统选举中,蒋介石通过“竞争”,击败了另一总统候选人,当上总统,组成了新政府,宣布中国从此进入“宪政时期”。然而,一专党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因为:第一,这个“多党”中,既不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群众的真正代表中国共产党,也不包括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真正的民主党派,背离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人民大众的“国民大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权”机关。第二,《中华民国宪法》并非民主宪章。尽管写进去了“民主、自由、平等”之类的辞藻,但一党专制、个人独裁的本质,同《训政约法》并无区别。第三,从实施“宪政”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民党口口声声要依宪建立“多党政府”,完成由训政到宪政的过渡,但又说,“今日党派虽多,含本党而外,实更无任何一党担负得起建设三民主义新中国的责任”,“中国盛衰兴亡的关键实操于本党之手”。 显然,国家最高职权及人事任免之最后决定权仍然操在国民党蒋介石手中。
总之,国民党在中国推行20余年的“训政”和“宪政”本来是为了标榜他们是遵循孙中山先生的遗嘱,以奠定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国民党的所作所为,与孙中山的革命三民主义真谛相去甚远,没有也不可能给黎民百姓带来民主、自由和安乐,因而其统治一直缺乏稳固的合法性基础。国民党统治的基础,并非来自社会的支持,而是完全依赖于军事强权。并且,由于国民党长期执政所带来的内部的腐败更加剧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因而其垮台也就成为必然了。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与实践
与国民党在打着“宪政”的幌子下顽固地坚持一党独裁相比,中国共产党则显得开明和民主。这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一党统治,在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仍坚持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平等竞争。中国共产党深知,共产党能否代表人民并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人民说了算。因而,应该尊重而不是像国民党那样随意限制和剥夺人民的选择权利。共产党能否在政治竞争中取胜,并不是依赖于武力和人员的数量,而是在于政见,周恩来明确指出:“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 具体说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政治斗争是好现象”
尽管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竞争”这一术语,但党在有关文献中提出的“党争”特别是邓小平所提出的“民主政治斗争”,完全包含了“政治竞争”的意思。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分析了共产党与其他党派之间存在竞争的原因即在于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政治立场,并明确指出:“我们不但不惧怕这种民主政治斗争,而且要发展这样的民主政治的斗争,因为它对于我们是有利无害的”。“只要是真正地发展民主,民主政治斗争也必将大大地开展起来。民主政治斗争之开展,正是好现象,因为它可以真正表露各阶级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暴露某些党派的实质,使群众认清其面貌。我们共产党是不怕民主政治斗争的,因为我党的主张是正确的,只有那种不相信党的主张正确的右倾机会主义者,只有那种投机分子,官僚腐化分子、贪污分子,才惧怕民主政治斗争,惧怕把党的面貌放在群众面前”。 共产党的优势主要是从民主政治斗争中去取得,即是说,主要是从依靠于共产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民主政治斗争可以使党的主张更加接近群众,可以使群众从自己的政治经验中更加信仰共产党。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斗争,才能使共产党取得真正的优势。
(二)“三三制”
基于上述思想,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时期,在政权建设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领导机构中,共产党人、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各政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1941年,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是作为共产党在选举活动中竞选参议员的施政纲领。1944年2月,陕甘宁边区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三三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行积极探索的结果。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充分肯定了“三三制”的意义,一致认为它具有新中国雏形的政治意义,是将来的新中国应该采取的民主形式。
(三)建立 “自由民主”的新中国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面临着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中国这一重大政治问题。重庆谈判前夕,毛泽东在答复英国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的提问中,明确表达了建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建国主张。他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这一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重庆谈判的指导思想。在重庆谈判中,民盟主张以英美为“榜样”,建立“中国型的民主”,即实行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各政党通过竞争上台执政。这一方案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不谋而合,得到中国共产党的坚决支持。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由共产党、国民党及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经过协商与讨论,以民盟主张为基础,确定了未来中国自由民主的基本构架,其主要内容是:(1)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行政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当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两次提请解散立法院;(3)总统经行政院同意,可依法颁布紧急命令,但须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4)监察院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其职权是行使同意弹劾及监督权;(5)省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省可制定省宪,但不能与国宪抵触等等。在政协会议期间及会后的各种集会上的讲话或对记者发表的谈话中,中共领导人都充分肯定了政协会议的成果,表示将尽力促其彻底实现。政协会议后,中国共产党为实施政协协议,迎接和平的政治竞争的到来而作了必要的安排,准备派人参加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初步拟定了担任国府委员8人、行政院副院长1人、部长2人的名单。毛泽东多次表示,中共中央总部将从延安迁到清江浦(淮阴)或淮安,离国府所在地南京较近,便于随时参加国府会议。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在中国建立竞争性政党政治的决议的态度是坚决的,决心是坚定的,是真心实意的。显然,政协决议如果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的话,那么,当今的中国一定是共产党、国民党及其他党派通过政治竞争轮流执政,任何政党,无论是国民党或者是共产党,都只能是政治权力的合法角逐者,谁也别想永久独霸政权。
(四)允许“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
1956年苏共二十大期间,赫鲁晓夫作了反对斯大林的秘密报告,第一次暴露了苏联社会主义的阴暗面,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对建国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得失作了深刻的检讨,并积极地探索中国政治良性发展的路子。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都提出了唱社会主义对台戏的思想。毛泽东认为,在中国,不可能没有各种形式的反对派,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实际上都是程度不同的反对派,“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周恩来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那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 然而,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竞争的探索中断了。民主党派不仅不能作为“反对派”与共产党唱“对台戏”,反而被视为反动党团被强制解散,其成员大量被清洗出国家机关,并受到残酷打击和迫害。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实行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第二章招展与办展
  第七条(主办单位的明确)
  按规定应当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或者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八条(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
  未经市外经贸委、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
  第九条(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第十条(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应当发布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
  第十一条(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
  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第十二条(展览事项变更的限制)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治安、消防、交通与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向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检查并领取检查后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十四条(专业性场馆及珍贵物品展区的安全要求)
  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五条(展览有关单位的安保义务)
  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展览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承办单位以及参展商应当配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展览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主办单位可以根据办展实际情况,制定展览现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规则,在展览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
  第十七条(政府办展、招展的限制)
  除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第三章监管与协调
  第十八条(展览市场秩序的监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展览业市场秩序进行监管,依照本办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场馆单位的报备义务)
  场馆单位应当在签订场馆租用协议之日起的30日内,将场馆租用的基本情况报给场馆所在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示范文本)
  市外经贸委或者展览行业组织可以制订有关展览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展览活动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展览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场馆租用协议中的责任保证约定)
  场馆单位与主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国际展览年度申报)
  各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按规定分别向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和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拟于次年举办的国际展览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国际展览的年度审查及其协调)
  市外经贸委以及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审查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履行各自国际展览审查职责。在作出审查决定前,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市外经贸委以及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的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工商局。
  第二十四条(年度国际展览名录的编制和发布)
  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际展览审查结果,编制次年的《年度国际展览名录》。
  《年度国际展览名录》应当及时在中国上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发布,并由市外经贸委委托展览行业组织、展览专业杂志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审查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以通告形式予以更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以显著方式注明场馆租用情况、展览项目审查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等方面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治安许可、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展览的,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场馆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场馆单位未将场馆租用情况报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民事、刑事责任)
  展览活动当事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展览活动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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