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0:59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资工(1994)167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用公式表示为: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七条 为了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家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用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两个月内报送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对企业提出
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值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监督机构对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及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总体上对企业或监督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
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五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决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一、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关考核指标考
核值的,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二、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
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商品流通业、旅游饮服业、农业、林业等各类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





  为改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采乱挖,通过扎实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采砂,破坏环境行为,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和范围

  通过清理整顿,查清我市采砂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对具备采砂资质的,规范其在划定范围内采砂;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予以清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复垦;对被破坏的环境要依法进行治理。

  此次清理范围为市辖8个区,包括阿什河、呼兰河流域的采砂活动。11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三、 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

  (一)登记审核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对采砂单位(个人)进行登记,审核采砂资质。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宣传教育,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责令停止采砂,并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规范采砂行为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具备采砂资质的,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手续,依法采砂。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住重点

  清理陆地采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的高度来认识,把规范采砂秩序工作纳入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制止无证采砂、乱采乱挖、破坏耕地、损毁林木等行为。

  (二)落实任务,加强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抽调专人、车辆,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国土、工商、水利、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及人民法院,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牵头单位,要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

  (三)加大力度,依法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清理整顿时限内,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砂行为。对乱占耕地、林地,违法违规采砂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对屡教不改的少数人要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追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成效,成立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聂云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杨学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农委、林业局,市法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 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录属关系、基本
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乎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有推行的,要放手全面推行;已经推行的,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承包应是税后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责、权、利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包,但重点是要搞好企业内部逐级承包。在承包中,要突出经济
效益,以利润作为承包的主要指标,同时考核产值、产量、质量、销售、品种、消耗、成本、资金周转和安全等指标。承包基数必须坚持先进合理。承包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奖惩一定要兑现。企业的富余职工,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安排。
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发生产的需要的工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除本分成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挂勾,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
包括奖金和超额计件工资)与上年实际相比,只要不增加产品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超过利润和税收增长幅度,应计入成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一部分生产好、经营活、效益高的企业和勤奋劳动、技艺高超、贡献较大的职工先富起来。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征奖金税。
四、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要逐步由上级委派改为选举、招聘,或通过经营承包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可以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不称职的,职代会可以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同意,由厂长
(经理)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职务津贴,政治上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五、重视人才开发。企业据需要,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贡献大的,给予优厚报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以各种形式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从优。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包括企业与大专院校挂勾培训、定向招生,毕业后回
单位的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即可实行定级工资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成绩的,工资级别可向上适当浮动。
凡调入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干部与大中专毕业生,都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六、疏通供销渠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应随生产计划走。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其它产品所需物资,可采取收废利旧、来料加工、产品换料、建立基地、调剂交流等办法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尽可能给予
照顾。
企业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洽谈业务等所必需的业务经营费用,允许按实列支、计入销售成本。
七、广开资金来源。为增强企业的经济力量,密切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的联系,可发动职工集资入股,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企业职工入股,应本着“入股自愿,到期退股自由”的原则,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股额由企业自定。股息可参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列入生产成本
;年终按企业税后留利,确定一定比例,实行股金分红。亏损企业只付息,不分红。厂外个人入股,应与企业职工同样享受“保息分红”;厂外单位入股,可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
企业实现利润在一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合作事业基金。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期间,继续执行超基数部份减半上交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一九八五年再增提百分之零点五。实行单项折旧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企业增加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使用。企业还可按折旧费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基金
合并使用。
八、国家大力扶持。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增加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借有还,无息或低息,周转使用。此项发展基金,以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合理安排。
在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以企业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一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
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其上年的亏损金额,下年有盈利时,允许先抵补上年亏损,然后再交纳所得税。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但抵补期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县属镇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一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对于一些纳税困难的城镇集体工业,特别是生产微利小商品的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银行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需要的合理流动资金,应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企业也要逐年补充流动资金。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小商品的企业,按规定可给予低息贷款。对经过扶持,确有生机的亏损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
前提下,也可酌情贷款。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银行可为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加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更新产品,增 设新技术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九、妥善解决老年职工退休费用。企业老年职工的退休费用,按“国家资助、企业多出、个人少拿”原则,以各市、县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统筹基金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精神,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三,确有不足开支的
可超过百分之三提取。同时,企业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由工商银行代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地、县(市、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抓好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为自己的任务去抓,为城
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干实事、创条件。目前街道工业企业困难大,问题多,各地在抓集体工业企业中,特别要加强对街道工业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三州及边远山区县,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变通的措施。



1984年9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