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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28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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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是妇联组织从宏观上驾驭和指导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面临世纪之交,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妇女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从理论上给予阐释和回答,妇女工作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和理论服务。为了适应跨世纪妇女运动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在妇女工作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全国妇联对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妇女运动的实践从来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领导人和妇联领导机关,一直把妇女理论研究摆在重要位置上。正是由于妇女理论研究的必要支持,妇女工作才日益显示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科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会更加明显,知识和信息将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目标,我国改革和发展都会加快步伐。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必将对妇女生存和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跨世纪的妇女运动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的妇女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妇联领导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理论研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分析新形势给妇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思考跨世纪妇女发展的目标和途径,适时提出对妇女发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
二、妇女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对妇女发展重大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从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出发,进行切实有效的研究。妇女理论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妇女解放理论。理论研究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营造民主团结、相互探讨的良好氛围。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为妇女运动实践服务的基本原则,及时回答重大的妇女问题,切实推动妇女问题的解决。
三、妇女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
中国妇女运动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妇女解放理论来指导。妇女理论研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面向新世纪,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应当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是科学,它必定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我们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的理论与方法,对妇女的历史、现状、未来,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多角度进行分析,科学地解释妇女地位变迁的轨迹,以及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本质。特别要回答如何认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妇女问题,说明在国家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特点,揭示我国妇女发展的规律,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1、推进妇女基本理论建设。要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思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妇女的实际出发,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行系统的研究、阐释。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发展的主要特点、基本动力、根本任务、发展战略、制约因素、主要途径、主客观条件、地位作用和社会环境等基本理论,揭示中国妇女发展道路的特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2、着力开展妇女现实问题研究和对策研究。要抓住社会现实生活中涉及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男女平等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比如,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给妇女提供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就业政策;农业步入新阶段与农村妇女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与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民主政治进程与妇女参政;法制建设与社会丑恶现象蔓延问题的解决;大众文化的发展与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中国妇女运动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关系以及在全球妇女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在对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对策建议,既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依据,也对妇女工作实际进行理论概括,又对妇女社会生活进行指导,形成比较系统的宏观思路,对妇女发展的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地回答和解决了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妇女理论研究的价值。
3、加强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理论是重要的社会科学门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要学习、总结和发展妇女工作理论,提高运用其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妇联组织职能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对象及需求研究;工作方针和战略思想研究;群众团体活动方式和方法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研究等等。要培养理性思维习惯,善于对鲜活的妇女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升华,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工作和妇女组织发展的规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工作理论。
4、重视妇女运动历史研究。为了借鉴历史经验,需要研究中国妇女运动史。要系统地了解妇女运动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思想,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我国妇女运动历史文献资料,通过历史和现实的比较,不断丰富对历史和现实的理解,敏锐地观察和了解历史上重大事件的背景、影响、重要人物的作用,提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与评析历史的能力,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在研究妇运史的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近现代和当代妇女思想史、文化史、婚姻史、生活史等,为现实的妇女运动提供历史借鉴。
5、加强国际妇女运动研究。注意关注国际妇运思潮,及时了解其中有影响的新情况、新经验,译介和分析国外各种妇女理论和方法,积极举办或参与国际妇女研讨会议。交流的目的在于学习和借鉴,吸收国外妇女研究的一切有益理论和方法。学习借鉴要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要结合本国实际消化吸收,不能生搬硬套。归根到底,我们要解决中国妇女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研究的水平。同时,也要为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作出中国妇女的贡献。
6、促进妇女学学科建设。一种成熟完善的学科,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的积累、学术争鸣和理论归纳才能形成,妇女学学科建设也是如此。妇女学本质上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需要从妇女的角度审视和变革哲学、史学、文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传统学科,弥补人类知识的缺失与不足;也需要吸收、总结、借鉴上述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妇女,逐步构建起妇女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方法,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妇女学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重要分支,成为妇女理论的组成部分。
四、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措施
1、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妇联要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妇联领导同志要带头参与妇女理论研究,每年听取理论研究工作的汇报,交任务,对理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注意抓检查落实。妇联机关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完成一个以上的调查研究课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真正沉到妇女群众中,及时了解和捕捉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进行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工作。妇联所属的妇女研究机构,每年要完成几个重大研究课题。
2、制定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妇女研究规划面向21世纪的妇女理论研究,需要制定一个五年规划,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基本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妇女法律政策研究、妇女工作研究、妇运史研究、妇女学学科建设、国际妇女研究等。结合各地实际,完成哪些任务,应有明确目标。同时,提出年度计划,力争每年妇联都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产生出来,为实践所用,以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今后在确定重大调查和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评选工作。对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政策和妇联决策的研究成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将调查和研究成果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在妇联系统形成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4、加强妇女研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妇女研究所(室)、女子院校、妇女报刊在妇女理论研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业务部门在调查研究中的主体作用,以中国妇女研究会为依托,建立妇女研究网络,联合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社科系统、新闻出版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注意加强对妇女研究队伍的培训,每年就开展妇女研究的方法及成果进行交流,注意发挥妇女报刊在研究信息交流上的作用。对研究人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政治、政策、法律及妇女工作业务学习。
5、重视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对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一是向党委、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向人大和政协两会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是确定妇联工作任务时,充分考虑妇女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意见;三是注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网络,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四是把研究成果贯穿到各级党校、高校和女子院校对妇女和妇女干部的教学培训之中,作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动力。各地妇联要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贯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下气力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理论研究的水平,为实现妇女工作的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妇联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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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先后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外贸出口、扶持开发区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与国家已出台的一些重大政策措施相衔接,需对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开发区内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财政部门采取退库返还的办法,给予15%税收负担的照顾。
第二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第7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属国家确定进口替代的产品,或在兴办初期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购买省内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股份)。鼓励台商来我省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
第四条 允许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形式在我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投资总额内进口市场销售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实施关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用国内产品支付上述外商应分得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者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允许开发土地。根据土地开发的不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其中20%作为省级财政分成收入;80%作为市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 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提高内销比例。
第七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比照开放城市享受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先由国税局按确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由财政部门返还,3年内企业负担率不超过50%。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化农业,重点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项目。
(一)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
(二)出口本企业生产,涉及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国家确定招标品种外,可在立项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产生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年份起,两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属一次性收益的农业特产品除外)。
第九条 属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电力、铁路、公路、港口等)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建设一运营一转让(BOT)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公路、港口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三)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二)“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三)对“嫁接”改造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的行业和产品外,可适当扩大外商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其自有外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工作证,在本省境内的食宿、交通、邮电、购物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赋予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
(一)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对开发区建设所需用地,省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审批。
(三)开发区兴办“三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代发执照。
(四)赋予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经济合同仲裁权。
(五)开发区内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因遭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省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两金”。
(六)开发区批准的外资项目有关的出国考察、推销产品、对外洽谈,由开发区管委会报省主审部门审批。主要行政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代发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报省备案。
第十七条 从1994年至1995年底,省每年专项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和信贷规模,用于开发区建设,纳入省投资、信贷计划。
第十八条 从1994年至1995年底,开发区每年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地方留用部分,视财政状况可适当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 省政府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出口创汇,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鼓励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以上年工矿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为基数,每增加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计入出口成本,用于奖励创汇有功人员和建立工矿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比例为3:7。
第二十一条 设立出口创汇目标奖,目标一年一定,对达到目标任务并完成上缴利润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的所得税,超过政府下达的年度上缴利润计划以外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首先抵补历史遗留挂帐,结余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 外贸企业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在清产核资中,经批准可冲减自有资本金,属政策性亏损,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外贸企业处理易货贸易进口的积压商品,如果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可实行先征后退。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顺差,由银行和主管部门共同清理,分清责任,确属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可给予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在出口计划安排、配额招标、许可证分配上享受同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着前面放宽,后面管住的原则,方便合法进出,加快通关速度。
(一)对进出境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优先予以放行。
(二)对进出的特快专递邮件,在海关监管工作时间内及时办理。
(三)对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凭保证函或保证金,先放后税。
(四)对大中型企业的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进口、科研教学设备进口、易货贸易符合规定进口手续的,优先验放。
(五)对资信好的企业进口货物,实行先放后税。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港澳台侨胞捐赠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以及公用事业的进口物资(除交通工具),属自用的给予免税。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为招商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哪一级的企业就由哪一级主管部门负责,防止层层过关。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兴
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涉外管理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吃、拿、卡、要”的现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需经省审计局批准。不得随意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加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把发展外向型经济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责成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提出扩大对外开放的具体目标和配套措施,
搞好组织协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不断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推动我省对外开放不断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方向发展。



1994年10月13日

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测绘局


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测法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测绘局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国测法字〔2006〕6号)
  附件《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修改为以下表格。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83c89701.jpg
点击下载《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c7ba01.doc

  二、《航空摄影管理暂行办法》(国测国字〔1996〕7号)
  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国字〔1997〕28号)
  1、第十六条中“《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修改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修改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
  3、第二十三条中“《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修改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格证书等级”修改为“测绘资质等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测绘资格证书》”修改为“《测绘资质证书》”。
  4、第二十六条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测体字〔95〕15号发布)
  1、第二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第七条中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第八条中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修改为“单位”。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3、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第十二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5、第七条、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修改为“测绘资质证书”。
  6、第十四条“承揽方的义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测绘项目;”。
  7、第十六条中的“五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8、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删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五)转包测绘项目的;
  (六)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
  涉及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10、第三十八条中“违反本规定压价竞争的”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压价竞争的”。
  11、第三十九条中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期限由“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12、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有关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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