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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7:35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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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外专发[200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规定和欧元区货币统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币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执行。
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的80%执行。
三、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发给个人。
四、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五、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六、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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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搞好1992年度国有资产报表的汇审工作,现将《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局《1992年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国资综发〔1992〕61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1992年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

附件: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报表评比办法
一、评比对象和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局的1992年六类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和软盘。
二、评比要求
各地区报表,必须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国资综发〔1990〕24号)和《1992年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国资综发〔1992〕61号)的规定内容按时按质地编报。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表与表之间相关关系正确、报表和软盘数据一致;报表说明书要对本地区的资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报表及说明文字要工整、清晰,负责人签章要完整无缺;报送软盘、报表的份数符合规定,报送日期以交邮日期为准。
三、评比内容和计分标准
1992年年报和软盘评比同时进行,满分为100分。评比内容如下:
1.及时性。以规定的报送时间5月31日为限,报表和软盘每迟报一天扣1分,以此类推,迟报扣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规范性。(1)报表和软盘不符合上报要求,每缺报一类扣10分;(2)缺报报表情况说明书的扣10分;(3)报表缺页,格式不对,手续不完备的扣1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3.一致性。报表数字和软盘不一致,每一笔数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4.真实性。凡发现报表与上年比较,有明显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扣10分。
5.准确性。根据报表的平衡关系和审核内容:(1)数字每漏或错一笔扣1分;(2)表与表之间相关关系、逻辑关系每错一笔扣3分(由于一笔数据错误造成连带错误的,按错一笔扣分)。
四、公布评比结果
1.按照评比要求和评比标准进行评比计分并排出名次,按照分数的高低分别评出优秀、先进等级。
2.向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3.国家资产局将评比结果通报各地区。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4〕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七日


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海湾型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加快岛外各区的城市化进程,降低经常进出厦门岛车户的经济负担,提高“两桥”通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行厦门大桥、海沧大桥且采用不停车电子钱包缴费方式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

  第三条 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受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不停车电子钱包缴费是指安装不停车车载卡的车辆从指定的不停车专用车道通过收费站,由收费站的电脑自动计费,从车户的委托银行账户中自动扣款收费。

  第五条 不停车电子钱包(以下简称车载卡)采取由车户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办理车载卡的车户,在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各营业网点以单位存款账户、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建立车辆通行费委托代扣关系后,到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装卡点安装车载卡,即可享受不停车通过收费站以及通行费优惠折扣的待遇。

  第七条 空白车载卡实行招标采购的办法,其销售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的五折收取,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八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按照收费站的交通标志、标线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行,行驶速度按标示的限速行驶,车户应留意观察车道显示牌的提示信息。

  第九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根据每月累计的通行次数享受分段累进优惠折扣。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的通行次数合并累计。

  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标准详见附表。如果有调整应经市政府批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报上公布。

  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仍按原收费标准实行现金缴费。

  第十条 装有车载卡的车辆应保证委托银行代扣的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当存款余额不足时,允许透支一次,但车户应及时到银行缴款。

  第十一条 当车载卡出现故障,不能实现不停车电子钱包自动收费时,车户在确认该次通行记录后即可通行,该次通行仍可累计进入当月通行次数,并可享受通行费优惠折扣。但车户应在下一次从不停车专用车道通行前,到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或运载“菜篮子”规定货物的车辆,必须从现金收费车道通行,方可享受“菜篮子”过桥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其它优惠通行的车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

  第十四条 座位数在28座以上(含28座)的本市公交车辆免交过桥通行费。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过:

  (1)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

  (2)私自拆卸车载卡造成车载卡失效的车辆;

  (3)银行委托账户已无法支付通行费的车辆;

  (4)使用无效车载卡的车辆。

  第十六条 不停车收费实行“一车一卡”的原则,禁止将车载卡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车载卡。将车载卡借与他人,骗取累计过桥次数的,其本月累计数视为零次;使用他人车载卡的,收费稽查人员可以收回其车载卡。

  第十七条 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征费,为过往车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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