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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6:08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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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宾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长江上游一级中心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建成区。

第四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城建、环保、交通、文化、卫生、房管、民政、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电力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应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大、中、小学校应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市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逐步选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原则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八)城市区域内主次街道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设置各类营业亭、棚。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六)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七)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化、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街头散发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除、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临街施工现场,应在作业围栏外保持环境卫生;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物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十三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禁止任意向城市道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禁止在人行道上加工作业;

(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四条 城市区域内主要街道禁止摆摊设点,次要街道摊点位置的设定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办理摊点、停车点,以街代市;禁止非法收取管理费、卫生费及办证费。

第十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在城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悬挂宣传品者,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满后,悬挂、张贴单位按审批要求立即清除。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规划选址前应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建设单位投资修建的大、中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行了有偿服务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城区的街道两侧、繁华地段及人流密集地区,设置果皮箱和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审批、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标准高于原有面积和质量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市区域的主、次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院坝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四)各类展销市场、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者负责;

(五)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六)以街代市市场和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在城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应依照规定处理;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划分的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一)城市区域内产生的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

(二)以街代市市场、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或者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服务;

(三)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实行有偿服务,由环卫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四)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实行有偿服务,由环卫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倾倒和混装在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垃圾清扫到人行道上或倾倒在果皮箱内;各单位、门点应配备垃圾容器,严禁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及粪便管理

(一)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卫单位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标准不低于国家二类标准;

(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配套修建的公共厕所,由环卫单位统一负责管理;

(三)城市区域内粪便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未经达到无害化排放标准的粪便禁止排入下水道,由环卫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清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城市区域内各类化粪池实行一年一次检查,清掏渣物,由环卫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禁止高层建筑住户向下乱抛杂物。

第二十九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观赏犬应从严管理,禁止在街道上、景点内敞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暂扣物品和工具: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三)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

(四)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五)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

(六)在临街树木或扶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的;

(八)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的;

(九)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在街道散发广告的;

(十一)各种无证摊、游击摊沿街摆放、叫卖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暂扣物品和工具: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性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

(七)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的;

(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

(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

(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

(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的车容不洁的;

(十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停放车辆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

(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

(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

(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

(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建制镇的城镇型居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宜宾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宾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199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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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二OO二年第23号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设备(产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处理风量:≥1000m3/h

进口浓度:≥500mg/L

出口温度:250-320℃

净化效率:>90%
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2.NID干法烟气脱硫设备
脱硫剂: CaO/Ca(OH)2、电石渣
脱硫率: ≥80%

钙硫比: ≤1.4

无废水排放
20万KW以下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或其它行业低浓度含硫烟气处理。

3.气动脱硫除尘设备
脱硫率:>90%

除尘率:>99%

林格曼黑度:<1

液气比:0.2-1

阻力损失:<1200Pa
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等行业7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除尘;

130t/h以下电站燃煤锅炉烟气脱硫。

4.氨-硫铵喷雾干燥半干式烟气脱硫成套设备
处理烟气量:≥3×104m3/h

脱硫率:>90%

脱氮率:>30%

氨硫比:0.53

使用寿命:>10年

副产品:硫铵系化肥或工业原料

副产品综合利用,无二次污染

无废水排放
10-35t/h工业锅炉烟气脱硫,适用于链条炉、煤粉炉、窑炉等炉型

5.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
处理风量: >15×104 m3/h

排放浓度:<15mg/N m3

过滤风速:≥1m/s

除尘效率:>99.8%

设备阻力:<1200Pa

无泄漏
易燃、易爆介质粉尘的治理;

各类高温烟气的治理及粉料回收。

6.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湿式除尘脱硫洗涤塔
脱硫剂:Ca(OH)2、废碱液

主体结构材质:防腐材料

阻力损失:<1500Pa

脱硫率:>70%

除尘效率:>95%
工业锅炉和窑炉烟气除尘脱硫。

二、水污染治理设备
   
7.光化学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脱色率:>90%

进水COD:150mg/L-1000mg/L

COD去除率:>50%

废水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化纤行业的棉浆黑液、苎麻行业的脱胶废液、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处理。

8.电絮凝-电气浮复合技术与设备
处理能力:>30t/d

COD去除率:≥80%

色度去除率:≥95%;
纺织、印染、电镀、食品、化工、皮革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及高含盐量的废水处理。

9.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能力:>500t/d,

油和悬浮物去除率:≥90%

处理后水质:含油量≤1mg/L

悬浮物中粒径中值:≤1μm
含油量≤100mg/L,固体悬浮物含量≤100mg/L的油田采出水,港口、码头、洗车场、石化行业的含油污水处理。

10.高浓度有机废水催化湿式氧化处理成套设备
进口COD:2×104 mg/L-8×104 mg/L

COD去除率:≥90%

NH3-N去除率:≥99%

处理量: >20t/d
染料、焦化、农药、石化及精细化工等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

11.超效浮选装置
池深:600-780mm

有效水深:400-500mm

水力停留时间:3min

表面负荷:10m3/m2.h

回流比:20-30%

SS去除率:≥90%
给排水处理,自来水厂原水的混合处理,生产用水的回收,造纸、食品、制胶等行业及城市污水的净化。

12.筒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直径:≥600mm
工作深度:<4 m

设计水深:≤3 m

安装角度(°):35

齿耙运行速度:1-3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3.螺旋格栅机(格栅、除污、压榨一体化)
栅框滤缝尺寸:6-12mm

直径: 600-3000mm

最大处理量: 3900m3/h

电机功率:1.1-3kw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4.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宽度:>4000mm

栅条净距: <50mm

工作深度:<15 m

设计水深:≤3.5m

安装角度(°):60-75

齿耙运行速度:5-9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泵吸式除砂机
运行速度:1.2m/min

主梁最大挠度: ≤1/1000

主从动轮轮距与跨度比:≥1/8

耐磨砂泵扬程: ≥5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砂处理。

16.辐流沉淀池刮泥、吸泥机
池径:≥20 m

刮臂外缘线速度:

初沉池1-3m/min

二沉池1-1.8m/min

提升高度:≥200m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刮除或吸除底部污泥。

17.螺旋砂水分离器
螺旋体直径: ≥Ф260mm

处理能力: ≥ 0.72m3/min

砂粒直径: ≥0.2mm

转速:18-50r/min

可自动控制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8.卧轴式表面曝气机(转刷、转蝶)
转刷、转蝶表曝机长度: ≥1500 mm

转刷曝气机直径:700-1000 mm

转蝶曝气机直径:1400 mm

转刷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转蝶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混合或推流。

19.微孔曝气头
曝气水深: 4m

氧利用率:≥20%

充氧能力: ≥ 0.13Kg/h

阻力损失: 5000Pa

服务面积: 0.5m2/只

供气量: 2m3/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

20.潜水搅拌机
叶轮直径:300-800mm

电机功率:0.75-1.0kw

转速: 200-980r/min

最大混合量:9800m3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混合或推流。

21.旋转式滗水器
滗水量:≥500m3/h

堰口长度: ≥10m

滗水深度:1000-3000mm

PLC控制
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

22.潜水污水泵
流量: ≥1000m3/h

扬程:≥20m

电机功率:100w-300kw

口径: ≥200mm

泵功率: ≥78%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提升。

23.螺旋污泥泵
螺旋外径: ≥300mm

安装角度(°):30

流量: ≥100 m3/h

转速: 40r/min-110 r/min

扬程: 2.0m-5.5m

泵效率: ≥ 80%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提升和输送。

24.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进口流量:≥200m3/min

标准进气温度: 20℃

进口压力: 0.098MPa

出口压力: 0.17 MPa

轴功率: 250-980kw

电机功率: 290-1250kw

级效率: ≥ 8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生化处理的供氧曝气。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25.垃圾压实机
整机工作质量: ≥2000 kg

激振力: ≥356KN

工作速度: ≥6.5km/h

行驶速度: ≥12.5 km/h

发动机功率: ≥141kw

振动频率: ≥27Hz
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

26.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
主缸力:≥100KN

推缸力:320KN

门缸力:2-100KN

送料缸:320KN

系统压力:26MPa

日处理垃圾量:>120t

包块密度: 1t/m3

机器功率: 15KW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

27.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
日处理量: ≥100t

皮带机总功率: ≥6.0kw

链板机功率: ≥3.0kw

筛功率: ≥9.0kw

筛孔孔径: 30-50mm

筛分效率: ≥35%(发酵后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别适于对陈腐性生活垃圾的分选处理。

28.污泥制肥成套设备
污泥处理量:≥20m3/d

颗粒肥含水率:

有机肥 <22%

复合肥 <5%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业(酿造、食品、饲料等行业)污泥处理。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29.减振、隔振装置
阻尼器

 垂直阻尼系数:350KNS/m

 水平阻尼系数:330KNS/m

弹簧减振器

 垂直刚度系数:6.80KN/mm

 水平刚度系数:5.55KN/mm

垂直最大振幅:145μm

水平最大振幅:145μm

环境温度:-40℃-90℃

使用寿命:30年

隔振效率:≥90%
适用于需要减振、隔振的精密仪器、设备。

五、环境监测设备
   
30.噪声频谱分析仪
测量范围:35-130dB(A)、40-130dB(线性)

频率:31.5Hz-8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生产线噪声及生产车间环境噪声监测分析。

31.噪声自动测量系统
测量范围:32-140dB(A)、40-140dB(C)、

     45-140dB(线性)

频率:10Hz-20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输出:数字信号
交通道路、小区环境噪声监控。

32.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含尘量测量范围:0-200mg/m3、0-2000mg/m3

含尘量测量精度:±2%

气体污染物测量范围:

SO2:0-250-2500mg/m3

NO: 0-250-2500mg/m3

CO:0-500-5000 mg/m3

气体污染物测量精度:±1%满量程

流速测量范围:0-35m/s

流速测量精度:±0.2m/s

压力:±3000Pa 精度:±1%

温度:0-200℃ 精度:±1℃

湿度:0-20%  精度:±2%满量程

输出:数据信号,可通过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源监测

33.总有机碳分析器
测量范围:0-10mg /L最小

     0-10g/L 最大

测量误差:±2%满量程

稳定型:±2%满量程/周

滞后时间:5min

采样量:≤24mL/h

正常工作温度:0-50℃

输出信号:4-20mA或RS232,RS484数字输出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检测和分析。

34.酸雨采样器
感雨器灵敏度:温差≥1℃

雨停关盖延迟时间:≥2min

采集雨量范围:0.04-4mm/min

分段样数:12个

混合样容量:≥20L

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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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新闻出版署

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版物格式分技术委员会(归口在新闻出版署)组织起草的《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将于198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项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函》转发你单位,请届时按《中国标准刊号》国家标准的要求贯彻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 国 标 准 刊 号 UDC 050(083.73)
GB 9999-88
China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CSS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及其印刷与存贮格式,使在中国登记的每一种报纸和期刊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唯一的标准编码,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报刊的出版发行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也为图书情报部门的报刊管理和服务创造方便条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报刊和期刊。所有批准登记的报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可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其中公开发行的报刊还可分配国际标准刊号。
2 引用标准
GB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刊号(CSSN)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ISSN)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如下:
ISSN××××-××××
CN××-××××/YY
例如:ISSN1000-0097
CN11-1340/G2
3.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际标准刊号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3297《文献工作—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按国际标准ISO3297规定,一个国际标准刊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两段4位数字,中间以一连字符“—”相接)组成。如:ISSN1234—5679,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无任何特殊含义,最后一位为计算机校验位,其数值根据前7位数字依次以8~2加权之和、以11为模数按附录B所示的方法计算得到。在前缀ISSN与数字之间应空一个字距。
3.2 国内统一刊号
国内统一刊号以GB2659所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CN”为识别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前者为国内统一刊号的主体,后者为补充成分,其间以斜线“/”隔开,结构形式为:
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
3.2.1 报刊登记号
一个报刊登记号为定长的6位数字,由地区号(2位数字)和序号(4位数字)两部分组成,其间以连字符“—”相接,亦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
3.2.1.1 地区号按GB2260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号给出。
3.2.1.2 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的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统一作为报纸的序号,1000~4999统一作为期刊的序号,5000~9999暂不使用。
3.2.2 分类号
分类号作为国内统一刊号的补充成分用以说明报刊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一种报刊只能给定一个分类号。
3.2.2.1 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文化教育(G类)、自然科学(O类)和工业技术(T类)的期刊按该分类法的二级类目给出(参见附录C)。
3.2.2.2 报纸暂不加分类号。
4 中国标准刊号的印刷与存贮格式
4.1 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每期报刊的固定显著位置及版权说明位置处。它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也可分开印刷。对于报纸,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其刊头下方,其中国际标准刊号(ISSN)在左,国内统一刊号在右。对于期刊,中国标准刊号除应印在版权标识位置处外,还应将国际标准刊号(ISSN)部分印在封面的右上角,国内统一刊号部分印在封四下方。
4.2 对于不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按4.1所规定的位置单独印刷国内统一刊号。
4.3 对于向国外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之前加印中国国别代码“CN”
如:CN ISSN 1000—0097
4.4 对于通过邮局系统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内统一刊号之前,加印邮政标志符号,但此标志不得视为刊号的一部分。
4.5 中国标准刊号各部分的印刷字体均不应小于13级照排字(新五号黑体字)。
4.6 当在计算机内部或机读磁带上存贮中国标准刊号时,可在国际标准刊号字段内省略ISSN及连字符,在国内统一刊号字段内省略CN及连字符,以节省存贮空间。
附 录 A中国标准刊号的管理
(补充件)
A1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国内统一刊号是中国标准刊号的必要成分。
A2 中国标准刊号的两部分应以一种报纸或一种期刊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国家指定部门批准出版的证件。
A3 国内统一刊号由申请报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并属公开发行范围的报刊可再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A4 国际标准刊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一种报刊的国际标准刊号依据其识别题名唯一地确定。
A5 国内统一刊号中的分类号由期刊编辑出版部门参照附录C提出方案,于申请登记时报送审定。
A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被批准登记的报刊发给报刊登记证,证上应注明发行范围(公开或内部)及分配的国内统一刊号。
A7 ISDS中国中心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向申请获准的报刊发给国际标准刊号(ISSN)分配通知书,并负责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际中心报送该刊的标准数据记录。
附 录 B国际标准刊号(ISSN)校验位数字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1 取ISSN的前7位数字为基数1 2 3 4 5 6 7
2 取8~2为各位数的加权因子8 7 6 5 4 3 2
3 对应各位相乘8 14 18 20 20 18 14
4 乘积相加8+14+18+20+18+14=112
5 以模数11除和数112÷11=10余2
6 以11减去余数11-2=9
7 将所得余数加到ISSN的第八位(校验位)1234-5679
当余数为10时,校验位以大写字母“X”表示之,若余数为
零,则校验位以“0”表示。
附 录 C国内统一刊号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类号一览表
(参考件)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 Q 生物科学
毛泽东思想 R 医药、卫生B 哲学 S 农业、林业C 社会科学总论 T 工业技术总论D 政治、法律 TB 一般工业技术E 军事 TD 矿业工程F 经济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TF 冶金工业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TH 机械、仪表工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TJ 武器工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TK 动力工程 G4 教育 TL 原子能技术 G8 体育 TM 电工技术H 语言、文字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I 文学 术J 艺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K 历史、地理 TQ 化学工业N 自然科学总论 TS 轻工业、手工业O 数理科学和化学 TU 建筑科学 01 数学 TV 水利工程 03 力学 U 交通运输 04 物理学 V 航空、宇宙飞行 06 化学 X 环境科学P 天文学、地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提出。
本标准由第七分会“书刊号标准化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锦■、安秀敏、陆伯华、吴睿轩、何鼎富、白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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