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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4:59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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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07-26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政府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理,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议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该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

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求;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具体事务。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s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支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四、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主管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纽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讲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玫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十三、市政府对各项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并通过捡查考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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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1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4〕43号)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绥化市防洪保安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1999〕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外地在本市的
单位、省农垦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不含省明文规定由省直接征收的中省直单位)和城乡职工、个体经营业者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第三条 防洪保安费纳入我市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本年应缴防洪保安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实收利息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个体户按每户每年15元征收。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征收(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
(四)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征收。
第五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原则上按企事业单位隶属级次征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不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直接征收名单之列的)、市直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市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防洪保安费按土地审批权限征收。
(三)城乡职工(含中省直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按职工所在单位隶属级次,由相应的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四)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第六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为水务部门,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下列部门和单位代收: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职工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水务部门征收。
(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农垦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缴纳期限征收。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国土资源局代收。

第七条 由水务部门直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征收经费。由有关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费按代征额的5% 提取代征手续费。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用于征收所需的印刷费、宣传费、奖励费、业务费和征收单位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对确实无力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亏损企业,可采取“以物(产品)抵资”或“以劳代资”的办法征收。
对“以物(产品)抵资”的防洪保安费,各地要认真如实地登记作价核算。对可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材料、物资,按核算价格编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对不能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价变卖,将变卖收入如数入账。
对“以劳代资”的工日和台班,要按有关规定核算资金,冲减应收防洪保安费金额,并将工日或台班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对“以物(产品)抵资”或“以劳代资”的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代征机关要设立防洪保安费存款专户,征收的防洪保安费要在取得收入后及时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条 防洪保安费缴入国库后与其他渠道形成的水利建设基金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企业管理费、经营成本等科目税前列支;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税外征收;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免征防洪保安费:
(一)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职工。
(二)军工企业生产的军需品。
(三)监狱、劳教单位。
(四)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
第十三条 免征防洪保安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征收机关(代征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有关证明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逾期不交者,由各级政府下达征收令,并按月加收1%滞纳金。对拒不执行征收令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应缴防洪保安费的单位,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数据资料的,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可根据其他合法渠道得到的数据,按高限征收。
第十六条 对防洪保安费缴纳和代征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七条 对防洪保安费缴纳单位和个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水务、财政、税务、国土、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费源不流失,保障防洪保安费足额征收。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废止。原《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4〕43号)同时废止。


印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社科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发挥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作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我市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以及大力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等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奖)。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评审年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已成立的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做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五)属于本届评审年度范围。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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