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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53:36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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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产业政策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前言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
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 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
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
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
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
、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
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
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三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
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
,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甲、乙类划分,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都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国家开发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单位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括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对于超定额用水的,
要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
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生活饮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
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水利技术和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技术、河道整治技术、清淤技术、大型水利工程的关键性技术、节水技术、生物处理水污染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污水科学排放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及
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要不断提高水利勘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设施与装备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利信息网络。

第五章 实 施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 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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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到2009-解读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发展新境域

贾冬


  作为一名江苏的监狱工作者,经常需要对监狱工作实践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必然对监狱理论研究给予高度关注。近几年以来尤其是从2008年到2009年,通过多方面的体会和了解,我感到江苏监狱理论研究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更大的提高和扩展,高水平的理论成果大量涌现,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性奖励,相继受到了司法部、部监狱局以及中国监狱学会的好评,理论研究的影响力在系统内无疑处于第一方阵,由此引发了兄弟省份为之高呼赞叹的“江苏监狱现象”,一时间监狱理论研究领域刮起了一股强劲的“江苏旋风”。对于近年的“江苏监狱现象”,已有盛龙忠等一批省外同行作了阐述和思考,作为“江苏监狱现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更愿意以一个江苏监狱基层民警的视角对2008年以来近2年我省监狱理论研究作更深入的观察和解读,并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一、收获:杰出代表及著作之点评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能够取得新成就并勇于争当全国排头兵,最突出的特征和标志就是有一批理论精英的强势推进和成果创新,持续引领全国监狱理论研究的时代方向,树立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一流地位。根据中警院翟中东教授《2008年中国大陆监狱学研究综述》的统计,当年出版的监狱学著作主要有16部,而江苏监狱系统创作的就占了将近半壁江山,达到7部,由此可见一斑。
  毛泽东讲过“蛇无头不行”,邓小平认为“一个集体要有坚强的核心”,突出的就是群体中作出重要贡献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人的作用和地位。在理论研究方面,江苏监狱拥有一批全国系统内具有相当威望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他们以对监狱事业的虔诚和热爱,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以其孜孜不倦的作风和丰富的成果为江苏继续领舞监狱理论研究发挥了中坚作用。
  局长于爱荣研究员,是地方省监狱局领导中为数不多的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代表了监狱地方实务部门在监狱学界的较高地位。他主持编写的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项目——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矫正技术原论》、《矫正质量评估》、《矫正激励统论》、《监狱民警执法质量评估》分别于2007年底和2008年相继出版,受到了储怀植、陈新良、王平、蔡道通等著名法学家的一致好评并欣然作序,其中关于矫正技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民警执法质量评估等的研究在全国来说无疑是成系统的首创。《矫正质量评估》继获得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和理论专著三等奖后,今年又被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评为2008年度“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等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加上预计不久即可面世的《监狱信息化导论》,这5本丛书直接奠定了作为政府实务部门的江苏监狱系统在全国监狱理论研究方面的难以超越的地位。
  张晶,这位中专毕业至今只是本科文凭的南大兼职教授,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高文主编称为“监狱实务部门屈指可数的在理论研究上有辉煌成就的人”,在2008年被江苏省社科院评为研究员,继那部极具宏观视角和政治设计的专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之后,他又接连创造了三个第一,《正义试验》(2005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随笔集,《走向启蒙》(2008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书评集,《总矫正师》(2009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学术小说。作为现代监狱制度、囚权主义、人性化的始作俑者,有的观点可能要有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他的胆识和多产,让人佩服之余又有一种高山仰止的感觉,这样的个人成就,真是很难超越。
  吴旭博士的著作《超越惩罚和规训——犯罪人人格完善与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2008年),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将人格理论和社会学引入监狱学研究的力作,他提出将人格作为行刑目的的一个核心概念,这对于我们跳出监狱看监狱、将犯罪和监狱矫治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是一个很好的启迪。
  2008年8月出版的张建秋的《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确实是一部扎根基层、非常实用的参考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专门订购了1000册作为学生教材使用,我认为真是明智,我和几个同学都认为这本书比大学的《矫正教育学》教材实用多了,还是马克思说的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来自实践源头的“活水”当然比无源之水“清如许”了。
  王晓山,苏州监狱的普通民警,以一部《图说中国监狱建筑》(2008年)填补了我国监狱建筑学方面的空白。今年8月,他的《逝去的影像——清末民国监狱老照片》一书也正式出版。由于他在监狱建筑学和监狱史学上的贡献,2009年7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研究员。
  刘颖,这位女警诗人是江苏监狱文艺理论与创作的优秀代表,继我们感受了她对监狱工作的《所以有爱》后,2009年又把清新、淡雅、可人的《四月花事》呈现在了全省每一位民警读者面前。
2008年以来,于爱荣、刘保民、张晶、吴旭、嵇为俊、夏苏平、赵新东、宋新国、于荣中、张庆斌、张留堡、刘方冰、宋行、胡配军等监狱理论研究学者撰写的论文频繁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中国监狱》、《监狱理论研究》等刊物上重点发表。经过统计,几乎每个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身影,几乎每期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两种中文核心期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刊出,光是2008年第六期的《中国监狱学刊》就有6篇论文出自江苏监狱民警之手。

二、解读:特色举措之启示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成绩实实在在,不需要过多的溢美。对于成绩背后所付出的努力,倒是需要我们用客观、理性的态度去分析。为什么江苏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我想还是有某些重要的规律可循,当然也要用近两年最新的事实验证。

(一)监狱理论研究领先,先决于领导的重视和参与

  理论研究以群众性为基础,但对于监狱学这门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的特色学科而言,行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带来的强大行政推力则是监狱理论研究得到强势发展的先决条件。江苏省监狱局领导历来重视监狱理论研究工作,继2002年局党委明确将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纳入“江苏监狱工作八个领先”的目标后,2009年局党委审时度势提出了要奋力实现“八个位居全国前列”,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的战略部署,更加强调了监狱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目标和定位,相关重大举措随之展开。局长于爱荣同志率先示范,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学术观点,从2008年以来,他主持专著9部,撰写论文10余篇相继发表,出席多个全国研讨会并获奖,受到广泛赞誉。目前,从局领导到局处室和监狱的负责人,都普遍活跃在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由此带动和形成了广大民警热衷于理论研究的好风气和好氛围。

(二)监狱理论研究领先,有赖于持续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创新

  为了有效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省局相继出台了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出版专著资助制度、稿酬奖励制度,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8年12月,省局又召开了全省监狱系统人才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大力实施“212监狱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要在监狱学等5大领域选拔培养20名首席专家、100名领军人才和2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会议决定设立“创新创优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张晶、吴旭、赵新东、张庆斌等一批在理论研究上卓有建树的民警被授予“杰出创新创优人才”称号。2009年6月,省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高层次人才分类建库工作。会议决定,监狱学研究人才库的建库、培养工作由局狱情信息监测总站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实施。2009年,省局决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改革,设立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监狱矫正官制度,矫正官共分七级,其中评选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和理论研究成果紧密挂钩。这些新的政策方案,无疑更加调动和激发了广大民警进行监狱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打造并做强一批能全方位展示理论成果的宣传载体

  宣传领域历来是我党各项工作的重要阵地,优秀的理论成果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宣传媒介进行推广。当前,江苏主要依靠《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监狱网、《江苏警视》等作为理论研究的平台。其中,在监狱系统内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大、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当属局机关刊物《江苏警视》,该刊多年来一直以一流的结构编排、文字质量和美工装祯处于全国监狱系统内部资料性连续刊物的第一方阵。2009年1月,该刊编辑部对刊物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版,增加了一批新栏目,最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栏目“博客”展现了传统媒介利用、吸纳网络传媒的气魄和创新。《江苏警视》办刊范围立足本省,却不局限一隅,“兼容并包,放眼全国”是其一大特色。对于外省监狱理论的优秀投稿,编辑部更是以欢迎的态度拿出大篇幅予以推介,甚至对于尚在学业中的学生作品,只要言之有理、文辞通顺,编辑部也会认真指导,择优刊发,仅2009年以来就有几位中警院本科生的“处女作”发表在杂志上。说起来,笔者面世的第一篇论文也是在学生时代经该刊编辑同志破格发表的,受其鼓励从而促使本人走上了理论爱好之路。
  《监狱评论》,是江苏监狱局继法学界著名的《刑事法评论》、《侦察论丛》、《华东司法评论》等之后与时俱进创造的独特监狱学术展现形式,集中体现了一段时期内省内外监狱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2008年6月出版了第二卷,今年即将出版第三卷。
  《监狱矫正论坛》也是挂靠在江苏监狱局的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委员会推出的另一个监狱学领域的学术品牌,第一卷已于2008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发行。
  网络,这一新兴传媒已被省内一些监狱民警用以展示和交流监狱理论的载体。2008年以来,以“大风起兮”等为代表的江苏监狱著名学者纷纷在法律博客网、法制日报网上开设个人博客,传播现代监狱理念,开展监狱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注重开发和培养充足不断的后备理论人才

  人才,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江苏监狱实行的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形成了完备的监狱理论研究网络和梯次结构,对于发现新人、培养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展一批有较好理论功底和发展潜力的民警成为监狱学会会员,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奠定人才基础,是江苏监狱局和监狱学会的一项既定决策。2009年6月,省监狱学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青年民警加入中国监狱学会和江苏省监狱学会的通知》,各单位青年民警踊跃报名。目前,经过审核和讨论,已决定吸收81名民警为江苏省监狱学会会员,名民警为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江苏仍然是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最多的省份。学会会员的大量加入,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江苏警视》则利用2009年1月新增的“新秀”栏目,每期刊发1—3篇青年民警的文章,吸引更多的青年民警关注理论研究,关心监狱工作,鼓舞了他们参与理论研究的热情。

(五)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善于策划和申请高层次、高质量的理论课题与项目,抢占理论研究的制高点

  把握重点,集中优势进行理论前瞻性研究,历来是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塑造知名品牌的法宝。继2008年具有全国影响的“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出版之后,2008年4月,省局专门对“21实际监狱人文探索丛书”课题立项,以《监狱形态论》、《监狱文化论》、《监狱本体论》、《监狱法论》和《监狱思潮论》一套五本为核心,其中《监狱文化论》、《监狱形态论》目前已完成统稿审定工作即将出版。“人文五论”丛书在监狱学研究上以其选题独特、内容创新必然写下浓重的一笔。
  近年来,江苏监狱系统尤其重视积极申报司法部法学科研项目、江苏省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等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对于获得专项资助、提升研究档次、扩大社会影响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实施“黄丝带”课题这一全国理论研究项目以来,江苏每年都积极组织民警参选申报。我省的课题立项以研究方向前瞻、分析角度深刻、把握重点要点获得了专家审核组的认同,近年来一直是全国各省市中最多的一个,2008年立项13个,2009年立项14个。

(六)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组织形式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孝妇河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孝妇河流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孝妇河流域,是指孝妇河及其支流流经的博山区、淄川区、张店区、周村区和桓台县。
第三条 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段、分片管理。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水质实行分段控制目标。
第四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孝妇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孝妇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跨行政区的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主动与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矿产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孝妇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孝妇河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孝妇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对保护孝妇河水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孝妇河流域内严禁新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制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石棉制品、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土炼油、土磷肥等项目;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纺织印染、食品发酵、化工等工业项目建设;严禁污染转嫁。
第九条 对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转产或搬迁。转产或搬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对孝妇河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污染源实行重点治理。
(一)造纸行业使用碱法和亚铵法的企业,必须实现白水的全部回用,并积极开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对废纸再生的造纸企业,其废水应当全部循环利用。
(二)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化工和其他行业的重点污染源废水经处理后,必须达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降低污染负荷。

第十一条 严禁向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严禁在孝妇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孝妇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孝妇河各河段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源头至神头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神头桥至淄川区樊家窝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留仙湖出口至长山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四)其余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V类标准。
第十五条 对孝妇河支流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白杨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岳阳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二)淄川区范阳河源头至周村区萌水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萌水大桥至范阳河入孝妇河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张店区漫泗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四)周村区淦河、米沟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第十六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孝妇河及其主要支流设置监测断面,及时通报监测情况。
第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孝妇河流域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各类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第十八条 孝妇河流域内各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轻污染负荷。
第十九条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两个月内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
第二十条 凡在孝妇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两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环境规划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15
天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孝妇河流域内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排污总量、种类、排放时间和去向排放污水,不得擅自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增加排污总量的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孝妇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答复。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水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行或拆除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向孝妇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实行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污染。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持《环境监理证》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也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未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擅自施工建设的,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而投入生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遭受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水污染损害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完全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排污单位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水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其他河流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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