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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5:29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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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诈骗国家金融资金的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诈骗案件的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活动: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资金;
(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三)利用信用卡、电脑等工具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四)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五)以引资、开发项目为由骗取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六)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活动。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应由保卫部门办理金融诈骗案件,并建立和完善金融诈骗案件的受理、承办、协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案件查处中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多个部门承办的,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

第二章 案件报告及受理
第六条 各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遇有举报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线索,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的保卫部门和领导。接到案件报告线索的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和领导,要辩明举报情况,认定确有重大价值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金融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或有重大诈骗嫌疑的,要立即向单位保卫部门和领导报告。保卫部门要在稳住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报案。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其上一级保卫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保卫部、各国有商业银行、人保(集团)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卫部(处)是所辖系统金融诈骗案件报告受理的最高部门。各保卫部(处)接到报案后,对未造成资金损失或查处涉及范围较小、情节简单的一般诈骗案件,应在案件月报的发案总数中向行
领导报告;对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要做好详细记录,并提出查办意见后,速报主管行领导。
第十条 各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在向公安机关、上级行和主管行领导报告案情时,报告内容必须具有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事由、原因、结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受理后,涉案金融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第十二条 各地金融机构在案件协查中,对案件性质判定有疑义或有需要咨询的情况,可分别向同级人民银行、本行司上一级分行(司)直至各总行(总公司)保卫部门或业务部门请示、咨询。

第三章 管辖及办理
第十三条 查处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以属地管理为主,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办案相结合。发生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涉案资金特别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各总行、总公司指导查处;涉及亿元以上资金,跨部门、跨地区的特大案件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指导、协调查处。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工作分别对上一级金融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分行、分公司对辖内系统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要积极指导、督办,并分别对各总行、总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各总行(司)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大金融诈骗案件,由各级行(司)保卫部门主办协查。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的,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
(一)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调查处的,由保卫部门负责;
(二)涉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存单诈骗的,由会计部门负责;
(三)涉及境外金融诈骗犯罪的,由外事部门负责;
(四)涉及引资、融资诈骗的,由资金部门负责;
(五)涉及贷款诈骗的,由信贷部门负责;
(六)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答复的,由条法部门负责;
(七)一案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诈骗手段的,以涉案金融较大、诈骗手段恶劣的一种为主,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按业务范围确定职能部门负责协查的案件,所在金融机构的保卫部门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机构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中,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文字记录。
各金融机构对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确定一名行(司)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直至各总行、总公司报告、请示。

第四章 结 案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事实已查清或公安司法部门认定,确属可以结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
第十九条 可以结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权限,由涉案金融机构负责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发生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发案的原因及教训;
(四)涉案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处理情况;
(五)整改措施或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结案报告一式三份。涉案金融机构留存一份,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和上一级行(司)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结案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负责上报各总行、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行(司)所对所辖金融机构上报的结案报告要及时研究。对案件中有遗漏、查证不清、人员处理不当的,可要求所辖金融机构调查、复查、复议。
第二十三条 各行(司)保卫部门对已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抓好防范金融诈骗工作,各行(司)保卫部门和在案件查处中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对将要结案的诈骗案件,要认真分析发生案件的特点、原因,查找金融机构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总结堵截和案件查办的经验及不足。对诈骗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造
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并提出防范要求,以减少金融风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对在预防、发现和堵截金融诈骗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职工;
(二)在承办、协查、督办金融诈骗案件中有功的金融单位领导、保卫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的领导、保卫人员和承办案件协查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诈骗案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接到报案后,不报案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
(三)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如实提供事实真相,影响案件查处的;
(五)对重大、特大案件查处或督办、协查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金融单位被骗款项的处理,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61年10月23日财预执字第135号、银会乔字第404号和1972年9月20日财政部财货字第229文的规定,凡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国家拨给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资金、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
以及被骗的金银等,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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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

 赵国兴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对出入人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对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一、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下不一座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各类的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游山玩水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二、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笔者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此时,侦查人员首先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象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牌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询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三、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讯问对象一般不会马上如实供述。这时,讯问对象一般具有狡辩、抵赖、否认、谎供等心理,采取软拖、硬抗、欺骗等手段进行对抗,或者避重就轻交代罪行,或者一再表白自己是多么的廉洁,没有经济问题。在此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恰当的策略攻破其心理防线,当然,用什么样的策略必须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注意到在千变万化的策略中,使用证据的策略占有重要地位。此阶段,侦查人员运用证据可采取引而不发的方式,出示少量的证据以引起讯问对象的思考,让他感觉到其罪行已经暴露。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讯问的信心。
第二个层次是讯问对象的动摇阶段。当然,讯问对象的动摇是建立在双方相持的基础上的。这时讯问对象的心理很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严惩处;二是想早日摆脱讯问的编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讯问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化为乌有。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讯问对象犹豫、动摇人。这一阶段对讯问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将一次讯问比喻为一次战争,那么这个阶段就是攻敌制胜最为有利的战机,所以,侦查人员一定要把握战机,切记机不可失,机不再来。侦查人员一定要及时运用政策攻心,结合使用证据,促其矛盾心理向如实供述发展,这也是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侦查人员错过这一战机,讯问对象就会出现谎供、乱供等现象。
笔者在这里着重这一下运用证据促其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而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应该是促其转变心理的法定。运用证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时机适宜原则。选择怎样的时机出示证据最为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考:1、讯问人员就某个事实出示了少量证据,但是,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讯问人员可义正言辞,态度严肃地再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切忌详细讲述;2、讯问对象在讯问人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之后,态度已有所转变,但对如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侦查人员再出示少量证据,促其如实供述;3、讯问对象已开始供述,但是蹭出现不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二)客观真实原则。在侦查阶段,讯问人员所拥有的证据真伪并存。但是,在动摇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实证据的出示也会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少量高质原则。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具体方法有:1、分解证据的方法。比如受贿案件,“某时某人在某地点送钱给某人(讯问对象)”这一证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某时”、“某人”、“某地点”、“送钱”这四个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证据时,可以这样问,“某人与你有什么来往?”
“某时你有无收受过他人钱的经济问题?”或者“某人在某地与你有什么来往?”等。上述问法比“某时某人在某地送钱给你,有无此事?”这样的问法好。2、证言含蓄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证据要尽是不用直白的方式,也不要直接谈出证据内容。比如贪污案件,“他用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人证言,讯问人发问“你用什么虚假发票报销过?”比“你是否报销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言形式好。
四、讯问后期的供述阶段
经过讯问人对讯问对象适时的政策攻心、运用证据等工作,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已被攻破,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被讯问人掌握,事情已然败露,想躲过去已无可能,自己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此时,讯问就进入了后期的供述阶段。此阶段,讯问对象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依然残留,所以,要的罪行和关键的情节能少供就少供,尽可能地少说目的和动机,极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力争减轻罪责。涉嫌共同犯罪时,他就尽力推脱罪责。上述情况,凸现了讯问对象供述缺乏彻底性、全面性的阶段性特征。
侦查人员做好此阶段的讯问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让讯问对象自由陈述。因为此时讯问人员即使发现其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也不要轻易打断,让他完整地供述。在其供述期间,侦查人员可做一些必要的记录(不是笔录),特别是那些不实之处。(二)对于讯问对象不彻底的供述进行再次引导。具体做法有:1、发现供述中的矛盾,并予以点破。供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述前后矛盾;(2)供述不符合客观规律,如自然条件、客观环境等;(3)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4)供述不符合会计资料等书面证据。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可就这些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而不应立即戳穿他。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1)对讯问对象深追细问,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时,适时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指明如实供述是其唯一出路,真的假不了,纸是包不住火的;(将揭露矛盾供述与出示证据相结合。这时的示证仍应坚持上文提到的原则,但是,此时的示证可以更直接,直接点到其痛处,让其更深刻认识到事已至此,唯有如实供述,方可宽大处理。比如,供述与会计凭证相矛盾时,可让其看凭证,促其全面如实交待。2、利用讯问对象与同案犯、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促其彻底供述。职务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行为人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可避免地有其他共犯参与,以及关键证人(如会计、出纳)的具体操作,三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以及他们各自的利己思想。侦查人员可向讯问对象讲明以下事实:(1)首先交待,揭发他人是法定从宽情节。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他不供述同案犯会供述,因为二者都想先供述而获从宽处理;(2)证人必定如实作证否则其会因作伪证而受追究。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合法的如实作证和违法的作伪证的天平前,必然选择如实作证而不受牵连,尽管案发前二者可能是上下级关系。
五、讯问末期的彻底供述阶段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入彻底供述阶段。
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中场搏杀固然重要,但是,扫尾阶段决不能轻视,因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是侦查人员前四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换来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侦查人员务必要做到“宜将剩勇追穷寇”,“善始”更要“善终”,切记“不可沽名学霸王”。在实践工作中,讯问进行到此阶段,不管是侦查人员,不是讯问对象,都已深感劳累,都想尽快结束讯问工作。为了缓解人文紧张的精神,疲乏的状态,侦查人员可以让讯问对象喝一杯水,抽一支烟,让他喘口气;同时,侦查人员自己也做一调整,恢复一下体力和智力,为取得讯问的全面胜利做好准备。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可以恢复讯问对象的回忆能力和准确性,为侦查人员下一步制作成功的讯问笔录打下坚实的基础。
稍事修整后,侦查人员要重整旗鼓,迅速进入战斗状态,理清讯问目标及范围。这时,侦查人员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职务犯罪的讯问对象因其职务的特定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他掌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讯问对象在此阶段所提供的线索极具真实性和根本性和可查性。至此,成功讯问这座高楼可谓胜利竣工。上述五个阶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也是讯问对象从接受讯问之初的抗拒到彻底交待罪行的心理历程,五个阶段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践工作中,每个案件讯问工作的五个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可能不同,如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社会阅历不同,可能影响双方交锋时间的长短,但是,侦查人员要运用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来制服讯问对象,取得讯问成功。另一方面,五个阶段的规律性要同一次讯问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侦查人员要将自己各阶段计划使用的时间纳于此条法律规定之内,提高工作效率,熟练掌握讯问技巧,在有效的时间内达到讯问的成功,才能够称得上真正的胜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

南 阳 市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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