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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5:15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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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做好各地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产业领域,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税制。我们
制定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见附表),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如实填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的填写内容
(一)199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二)1994年以来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市、县级)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汇总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号、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三)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可分为基础设施、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下岗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贸发展、住房改革、上市公司及其他类别等;返还方式主要包括列支返还、退库返还、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税等。
二、关于《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拟保留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涉及的税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数额及保留原因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国发〔2000〕2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填写所附表格,并要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研究提出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综合性情况。凡不上报擅自保留的,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三)各地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连同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

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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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省级以下 | |
| | |文件| | | | | 省本级财政返还额 | | |
|序号|类别| |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 | 财政返还额 |清理意见|
| | |名称| | | | |----------|----------| |
| | | | | | | |94-98年|99年|94-98年|99年|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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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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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发文单位| | | |省级财政|省级以下财政|
|序号|类别| | |主要内容|涉及税种|保留原因| | |
| | |名称|及文号 | | | |返还数额| 返还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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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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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中对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法律处理

范崇维


凭样品买卖是当事人事先检验样品,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以后才涉及到履行的问题。按照传统理论,只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出卖人就对标的物不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现代社会中的产品越来越复杂,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也就越来越难以识别其品质、功能和瑕疵。同时,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强调出卖人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同样也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这里的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质量标准的内在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方面的情况。样品中难以发现的是“隐蔽瑕疵”,就是经过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既然是隐蔽瑕疵,买受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知道的。
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那么是否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呢?在凭样品买卖中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因此,如果样品本身存在瑕疵,就意味着买受人得到的标的物即使与样品的质量相同,也是有瑕疵的标的物,这样就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以下两情况处理:一是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但是该标的物在通常情况下都没有样品的隐蔽瑕疵时,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以标的物的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为依据。但是,如果该标的物的同种物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与样品相同的隐蔽瑕疵时,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就应当以样品的质量为依据。二是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相同,但是,该标的物的同种物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样品的隐蔽瑕疵时,标的物质量标准就以该标的物的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为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这是关于样品买卖中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处理原则的规定,即凭样品买卖中的特殊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样品买卖虽以样品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但在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买受人又不知道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就不能以此样品为标准。在当事人封存了含有隐蔽瑕疵的样品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担保义务不能以该样品为准,而应以同种物所具有的通常品质为标准,即该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我国合同法关于样品隐蔽瑕疵的规定,指出卖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如果出卖人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故意隐晦不告知买受人,则不仅仅是按正常品质交货问题了。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欺诈可使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有责任提醒并要求买受人认真地、全面地检验样货,然后再订立合同。如果出卖人仅仅将样品放在买受人面前,不要求明确检验样品,而买受人由于轻率,没有认真检验样货就与出卖人签订合同,这时出卖人也应当承担默示担保责任。当然,这主要是指比较复杂的标的物,例如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等非肉眼或者感官能够人表面上就能发现毛病的标的物。对于有些构造简单,能用肉眼从表面上发现瑕疵的标的物,出卖人将其放到买受人面前,即使没有主动强调买受人检验样货而与其成交的,出卖人也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买受人自己粗心大意,应当了现或者能够发现样品的隐蔽瑕疵,或者出卖人明确告诉他样品存在瑕疵,而买受人仍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不承担交付的标的物具人同种物通常的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邮政局 江苏同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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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卫〔2004〕163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精神,结合湖州的实际,特制订《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包括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欠发达地区任职,下同)是指:按上述文件规定,市、县级医院的临床医生、护士和医技人员,定期到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必备条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实际效果。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发挥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卫生工作的作用,反对形式主义。
第二章 对象和单位
第五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下派对象,一般为需晋升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技师)、主任医师(主任护师、技师)的临床医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要求:
(一)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者;
(二)已援疆、援藏、援外和下派基层锻炼半年以上者;
(三)已在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六条 市级医院医务人员一般下派到本市所辖县、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胸外、脑外等特殊专业也可安排到县级医院。
各市级医院应选择二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区均应有市级医院下派的医务人员。
县区级医院,选择属地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对下派;每家县级医院应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第一人民医院也可选择二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专业组合原则上每一批下派的医务人员中,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合理搭配。
第七条 各接收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政治上关心下派医务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时间和任务
第八条 属下派对象的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累计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即晋升中级、副高、正高职称以前的三个时间段,每个阶段累计时间二个月以上,
也可以提前完成。
第九条 为了便于管理,对城镇医务人员晋升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技师)和主任医师(主任护师、技师)按三个阶段到农村服务的,每个阶段至少参加一次为期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农村服务。
第十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应注意体验农村生活 ,了解农民疾苦,接受艰苦环境的锻炼,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除注意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做好医疗业务工作外,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传播城镇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经验;
(三)帮助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医疗工作的规程和规范;
(四)做好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和培训工作;
(五)根据本人专长,指导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六)开展农村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完成规定的农村卫生调查报告;
(七)城镇医务人员擅长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医务人员承担下列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可视作到农村服务时间:
(一)参加烈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工作;
(二)参加救灾防病医疗队;
(三)参加“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
(四)接受组织指派到外省、地县级及以下医院就诊、手术、体检、讲学等医疗、科研和教育工作;
(五)组织指派到农村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计划、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医教、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下派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签定服务计划书。计划书应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一般由双方单位自愿协商确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应根据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商派出与接收人员,并签定计划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派出单位的医教、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下派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记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应防止增加接收单位的经济负担。被派出的医务人员由派出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其他待遇不变。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考核对象为城镇医院和下派医务人员。
考核内容为: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下派人员到位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业务指导、带教是否有成效;设备援助情况;农村基本情况调研开展情况;受援地病人的满意度等。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优胜者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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