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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25:05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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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3]355号
2003-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州顷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体现对农业主产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照顾。转移支付要重点向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交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人均粮食贡献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各地区人均粮食贡献程度根据其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国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值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转移交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国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农业主产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从2003年起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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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 1 号


国防科工委令第 1 号
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08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军用核设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国防核科学技术工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二)核动力装置;
(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第三条 军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应当实现下列安全目标:
(一)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免遭辐射危害;
(二)确保在设施运行状态下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歪帕辐射照射低于国家规定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
(三)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缓解事故的后果,确保设施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辐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并保证那些可能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胜足够低。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实行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及安全标准;
(二)负责组织安全审评, 批准颁发或吊销有关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协调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安全执法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安全纠纷;
(七)组织有关的安全研究及运行经验反馈。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独立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合适人员,并组成军用核设施安全专家委员会。
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军用核设施安全政策与法规、规章的制定、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研究规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六条 营运单位负责对所申请的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确保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要求,足以保证安全;
(三)提供保证设施安全所需要的资源,配备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对它们进行充分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四)接受国防科工委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及时、如实地报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对军用核设施所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减轻也不转移营运单位对所申请的设施应承担的全面安全责任。
营运单位应负的安全责任也不因设计者、供货商。建造者等各自的活动和责任而发生任何改变。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对军用核设施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安全许可证件包括:
(一)军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二)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三)军用核设施装(投)料调试批准书;
(四)军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五)军用核设施退役批准书;
(六)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
(七)其他需要的批准文件。
有关军用核设施的各种活动必须遵循相应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军用核设施的厂址,需经国防科工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厂址选择部分组织安全审
评并出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认所选厂址的适宜性后,方可予以批准。
第十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建造(包括改建、扩建)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
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第十一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启动。运行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启动、运行
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装(投)料调试批准书》后,方可开始装载或投放核燃料进行启动调试,在获得《军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谑? 军用核设施开始退役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退役申请书、退役
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军用核设施退役批准书》后,方可开始退役活动。
军用核设施退役的最终状态必须经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后,营运单位的责任方可终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己在建、在役或退役中的军用核设施,其营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防科工委补交相应的申请书,提交有关安全分析报告及资料,以获得必需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获得并持有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
行操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担任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两年以上、成绩优秀者,方可指导他人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颁发以安全审评为基础。国防科工委确认营运单位的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满足有关安全要求时,方可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安全许可证件期满后终止;安全许可证件的变更。延期或更换,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转让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任何安全许可证件。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及核行业标准;
(三)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四)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八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任务包括:
(一)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安全文件与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二)监督检查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和相应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是否满足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监督检查安全有关活动是否按审评认可的设计。程序和质量保证大纲进行;
(四)考察营运单位是否具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与措施;
(五)评估营运单位的安全文化素养;
(六)其他必需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对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有关文件与记录、现场见证、座谈访问、验证性检验和测量等方式。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组织合适的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执行指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凭其有效证件有权进入设施内及与监督检查任务有关的建造、运行或退役 现场,调查、收集有关安全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遵守监督检
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介入与被监督检查设施有关的商业性质的活动和其他不利于监督检查任务有效完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营运单位应按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其安全有关活动的进度及有关文件与资料,并为监
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监督检查任务有计划地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确认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命令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
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监督检查要求,但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强制性命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保证军用核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防科工委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或停运整顿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违章从事军用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或擅自变更。转让安全许可证件的;
(二)隐瞒、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的;
(三)无故拒绝或阻挠安全监督检查的;
(四)无执照或违章在安全关键岗位操作的;
(五)拒不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不服从管理、违章或强迫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多撇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漳谙蚬揽乒の昵胄姓?
议, 但对于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必须立即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按国家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营运单位应缴纳所需的安全审评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
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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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工作,把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建立起符合山东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电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对农村电力实行的是直供直管和趸售管理两种模式,主要是趸售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趸售县供电单位是独立核算单位,其人、财、物管理权在当地县政府,省和市地电业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管理。我省现有135个县(市、区)供电单位,其中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直管的46个,实行趸售管理的89个。全省现有2053个乡镇供电站,都是县供电单位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其中属直供直管县供电单位管理的452个,趸售县供电单位管理的1601个。全省有用电村89163个,目前是由乡镇供电站抄表收费到村,再由村电工抄表、收费、管理到农户。全省现有农电职工68358人、农村电工130071人,其中趸售县供电单位职工62936人。

  到1997年底,全省县及县以下拥有110千伏变电站252座,变电容量1084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1352座,变电容量865万千伏安;高压线路16.5万千米,低压线路24.1万千米。全省农村人均拥有变电容量0.23千伏安、高低压线路0.0048千米、配电容量0.27千伏安。1997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37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5%,其中农村用电量为200.3亿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为58.4亿千瓦时。全省低压网损超过12%的村有41845个、超过18%的村有26041个。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平均力率为0.70,比国家要求的0.85低0.15。全省农村平均低压损耗费用占农村实际到户电价的比重为30.53%。通过清理整顿,目前我省实际到户电价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640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为0.694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为0.7924元□千瓦时。

  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省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我省农村电力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电力发展的需要,政企不分,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比较混乱。二是不少趸售县供电单位“以电养人”的现象突出,人员过多,加大了供电成本。三是现行电力成本负担办法,造成农村用电承担了较高的线损和变损。四是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五是趸售县供电单位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有的县供电单位管理水平落后。由于上述原因和问题,造成农村电价过高,加重了农民用电负担,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我省农电体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加强对县供电企业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逐步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农电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大电网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加大县级政府监督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县供电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电力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县一公司并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争取2002年前基本完成。趸售县改革实施过程中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首先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争取1999年5月份完成;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通过试点,在2002年前基本完成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改制。将乡镇供电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管理,2001年完成。

  农村电力营销管理。2002年全面实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县供电企业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到2000年,全省农村电网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解决1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供电“卡脖子”和高低压线路供电半径超合理范围等问题,更换高耗能变压器。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变压器能够达到N-1原则,各电压等级的容载比达到电网规划导则要求。配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网力率平均达到0.85。

  农村电价管理。清理整顿电价,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加快城乡同网同价步伐。在不考虑新机组还贷、城网改造、企业改制加价等因素的前提下,按全省123.68亿元的农网改造资金规模测算,2001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为0.495元□千瓦时,2002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为0.59元□千瓦时。

  四、农电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区)经贸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基本完成。

  2、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方向,

  逐步改造成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1999年选择3个县进行试点,2000年前全面推开,2002年基本完成。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价部门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为调动地方改造农网的积极性,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按照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3、趸售县供电企业在1999年5月份完成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政府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全面实施运营管理的协议。代管期间县(市、区)供电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财税体制、趸售方式不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的主要职责: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察,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任免;负责人员及工资总量控制,并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农村电价电费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代管县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减人增效及再就业工程,采取多种形式,使代管供电企业三年分流一半人员,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解决农村电网薄弱等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

  在代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从1999年开始选择有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上划直管或股份制改组试点。通过试点,可以成建制地先上划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管,并逐步改造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前基本完成。

  4、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站的管理。我省乡镇供电站改革的重点是按照国发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乡镇供电站的管理,将乡镇供电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工作,切实搞好农村用电管理和服务。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一律移交县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县供电企业负责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管理。1999年分别从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中选择10个乡镇供电站进行改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全面推开,2001年基本完成。

  5、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农村电工全部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择优聘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6、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1999年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和“三公开”,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由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2002年全面实现。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准确性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农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7、改革农电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社会公平负担。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2001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2002年初,实行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

  8、加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电力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大力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损耗低、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还贷。农网改造贷款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电网均摊。

  9、加强农村电力管理。要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要巩固电价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措施,防止反弹;对违法加价、收费,一经查出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县供电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本省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成立由山东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经贸委、电力局、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参加的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保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山东省经贸委与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实施。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上划直管或股份制试点,由省经贸委会同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国资局、地税局、电力局等部门制订试点办法。

  (三)为保证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从1998年11月2日起暂时冻结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人员和资产。(四)山东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市、县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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