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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2:51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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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2]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有序放开棉花购销市场,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一)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与复验。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并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六)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定。
第四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必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棉花收购站。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检验场所,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收购站外场地。必须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棉花衣分秤、棉纤维尺、绒板、棉花分级台及衡器等棉花收购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收购站,每个收购站必须配备1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在棉产区设立棉花收购点,并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点收购应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同时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厂内办公区、生活区和加工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必须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配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或国家认可的动力试轧车、棉花衣分秤、水分电测器、籽棉水分测湿仪、原棉杂质分析机、马克隆值检测仪。天平等仪器设备。必须配置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许可的安全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鼠。防虫、防霉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锯齿轧花机、皮辊机。重特杂清理机、皮棉清理机、打包机、除尘设施等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规范全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全厂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档案及设备维修检查标准。良繁区良种棉加工机械由省质监局另行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3人以上,如有2个以上轧花厂,每个轧花厂必须配备2人以上(在执业资格过渡期内执有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棉花检验员证》,视同有效)。
(五)当年有效的国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2001棉花年度开始,凡未领取营业执照并需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申报相应的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凡新增加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核准部门申报。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验资报告;
(四)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具备执业资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棉花加工机械设备清单证明材料;
(六)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明。
第八条 凡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供销社棉花企业、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须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条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复验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复验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对上述棉花企业资格认定复验起止时间为2002年5月1日至7月1日。复验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复验企业填写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申请表》和《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复验审批表》;
(二)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具有资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考核认可证明书》;
(三)复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验收的认可证。
第九条 资格认定的审核程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上报的资料,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对经核准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牵头核准部门颁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样式由省工商局统一提供,资格证书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分批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棉花人市企业,须同时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备案。
第十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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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1]2916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北京市今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工作中,将按照此办法开展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一类项目是指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市财政局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市财政局不提供还款保证。

根据财金[2009]114号文的规定:“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本选择程序仅适用于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

第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后,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将转贷银行选择结果一并上报,待财政部审核同意,并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了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后,市财政局正式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关于转贷银行选择的结果。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的,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 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 选择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或区县财政局报送的贷款申请后,向3家以上(含3家)具有转贷资格的银行发出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收到邀请书的银行应按要求填报转贷意向书(格式见附件二),转贷意向书须由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转贷意向书密封后在邀请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转贷意向书及有关支持性文件向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提交。逾期未报送转贷意向书的银行,被视为无意承担此次转贷业务工作。

在截止时间内向市财政局递交转贷意向书的银行如少于3家,市财政局应在此前已发出邀请书的银行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银行参加。如第二次发出邀请书之后,递交转贷意向书的银行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转贷意向书的银行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委组成的评委会对各银行进行打分,市财政局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定工作,评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市财政局代表1人,借款单位代表1人,相关行业专家3至5人。行业专家的选择比照政府采购专家选择的程序从有关专家库中进行抽取。

第九条 收到各参选银行报送的《转贷意向书》及相关材料后,评委会现场将所有转贷意向书同时启封。评委会成员将综合各参选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内容对各参选银行进行独立打分。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者为最终选定的该项目的转贷银行。

如两家以上(含两家)银行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银行,由评委对这些银行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高者为选定的转贷银行。

评委会的评选结果即为转贷银行的选择结果,各参选银行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异议,市财政局将对评选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结果。

第三章 选择标准

第十条 转贷银行选择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相关业务的业绩 0——5分

包括是否了解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承担过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工作,是否承担过与所申请项目的贷款来源国相同国别的项目,是否熟悉该国别贷款政策等。

第十二条 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0——5分

具有完善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 0——20分

充分了解拟转贷项目的建设内容或采购内容,针对拟转贷项目制定了详细的书面工作计划,投入工作量科学合理,足以保障转贷工作顺利实施。拟为所申请承担转贷的项目投入的转贷业务团队,以及团队成员的个人能力、转贷工作经验等。

第十四条 具有良好的国内、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0——5分

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 0——5分

指定专人,认真、及时做好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债务统计方面的其他工作。评审期近一年内,如出现由于转贷银行数据错误而导致市财政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表错误的情况,该项不得分。

该项内容需出具由市财政局外事处加盖公章确认的统计报告业绩证明,此证明中包括近三年内市财政局布置的各类统计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配合财政部门对拟转贷项目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工作计划 0——15分

第十七条 针对拟转贷项目向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的书面工作计划 0——10分

第十八条 对拟转贷的项目,将如何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书面计划 0——15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及时解答项目单位在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各方面的疑问等。

第十九条 转贷费率 0——20分

各参选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不得高于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转贷手续费率,在此条件下,按照各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的高低在此分值区间内相应打分,转贷手续费率最低者得分最高。

第二十条 加减分项。参选银行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在参选之前的转贷工作中,如出现过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给北京市信誉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承诺条件不兑现的银行,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三年内不再被邀请参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包括财政部指定国别转贷银行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

转贷邀请书





______________银行:

我市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本项目的转贷银行进行选定。

为便于各银行参与此次转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为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内容简介:



四、请你行按照“转贷意向书”要求的格式提交转贷意向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

五、转贷意向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六、转贷意向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

(公章)

日期

附2:

转贷意向书(格式)



北京市财政局:

贵局下发的《关于利用××贷款××项目选择转贷银行的通知》已收悉,我行愿意参加此项目转贷银行的评选。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行的转贷意向书提交给贵局,供参考。



一、银行简况(可附补充材料)

二、开展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有关情况(可附补充材料,有关金额的单位为万美元)

三、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否具有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以及在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可附补充材料,并附转贷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等情况)

五、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请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六、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需提供由市财政局外事处盖章确认的统计报告业绩证明)

七、近三年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一、二类项目评审以及风险评价工作的业绩情况

八、对拟转贷的项目,拟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的书面计划

九、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和转贷年费率等情况

十、转贷业务受到的表彰奖励及通报批评情况

十一、银行内部贷中管理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及时向市财政局抄送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制度以及未还清项目的《还款通知书》;

2、是否按时足额对外偿还项目应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及时垫付;

3、是否能够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定期对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4、在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或支付时,是否认真审核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致;

5、是否建立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并能按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是否妥善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十二、与市财政局的合作情况以及是否提供优质服务(可附详细材料)

十三、从事外币业务的业绩情况

十四、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十五、其他需说明情况







转贷银行地址:

电话:

传真:









(转贷银行名称)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公章)

(日期)

附3:

转贷银行选择打分表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转贷银行打分表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协议币种:












协议金额:












转贷银行
开展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业绩0——5分
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0———5分
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0——20分
国内、国际资信评级0——5分
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0——5分
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计划0——15分
拟向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的工作计划0——10分
拟为项目单位提供的优质服务 0——15分
转贷手续费率 0——20分
加减分项(加5分或减5分)
得分合计

 
 
 
 
 
 
 
 
 
 
 
 

 
 
 
 
 
 
 
 
 
 
 
 

 
 
 
 
 
 
 
 
 
 
 
 














评价日期:












评价人签字: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90号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受科技部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机构,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同意课题通过验收。

  现将课题验收意见印发给你中心。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继续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1. 课题验收意见

   2.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

  研究”课题验收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会。会议成立了以范维澄院士为主任委员,钟群鹏院士和闪淳昌参事为副主任委员,共13位专家组成的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课题组所作的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成果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测试结果的汇报,审查了提交的验收文件,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1.课题研究方法正确,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合理,研究成果系统性好。所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验收要求。课题完成了各项攻关内容,达到了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2.课题在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率先以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事故风险评价和控制为主线,以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为主要对象,围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决策支持技术开展攻关研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城市区域性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划分方法及其规划技术、城市整体(综合)安全规划技术、城市重大危险源综合整治安全规划技术和城市其他公共安全规划编制要点等。

  (2)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城市应急中心响应及通讯系统建设方案、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类别与基本结构、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演习策划与评价等。

  (3)城市安全规划数据库、城市重大危险源网络化管理技术、城市安全规划可视化技术、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城市安全规划地理信息分类编码等。

  3.课题在基于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规划方法、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构成、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对象控件、城市安全规划信息编码、城市安全规划及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4.《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编制指南》、《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重大事故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

  5.课题以“边研究、边试点、边完善”的方式开展攻关研究,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课题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城市提供了技术支持。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已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用或成为重要的技术支撑。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将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课题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保证了课题的圆满完成。

  7.课题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了课题攻关协调组,通过对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协调、执行情况跟踪等,保证了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8.鉴于该课题立项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建议科技部加大力度,对课题研究给予滚动支持,在已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重大和迫切需求,凝练出关键、共性问题,为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验收会职务
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专业

主任委员
范维澄
院士
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火灾科学

副主任委员
钟群鹏
院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失效分析与预防

副主任委员
闪淳昌
参事/高工
国务院参事室
安全管理

委员
鲁志强
副主任/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宏观管理

委员
任树奎
司长/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协调司
安全管理

委员
李万疆
主任/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安全管理

委员
刘 岩
局长/高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孔 勇
局长/高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常心坦
校长/教授、

博导
西安科技大学
数据原理

委员
方东平
系主任/教授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建筑安全

委员
杨 鹏
教授、博导
北京科技大学
地理信息

委员
宁 宇
副院长/

研究员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采矿

委员
张佰成
主任/博士
南宁市计划委员会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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