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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1:45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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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2000年12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等室内健身场所;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二)商业、饮食、休闲、旅游服务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桑拿等高级洗浴场所、封闭或半封闭式综合市场等。
(三)文化、体育、卫生场所。包括: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机场的候机厅、学校、图书馆、医院、证券或期货交易场(所)等。
(四)其他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开展灭火演练。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
会组织人员疏散。
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及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岗位人员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责任人的职责:
(一)管理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各项消防规章制度,部署、检查消防工作;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六)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七)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和紧急疏散方案;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挥安全疏散;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其他有关消防职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结构和装修的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防火设计是指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建筑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年度检测制度。
第九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人员集中公共场所使用、开业前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确需进行以上作业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三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营业区及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等重要建筑物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与其他建筑物相毗连或者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五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电制度,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拉接临时线路。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第十六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带入人员集中公共场所,严禁在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内存放、使用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综合市场,应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经营,并严格控制库存量。
第十八条 商场、集贸市场应根据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将商品分区、分组布置,区与区、组与组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必须确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占用疏散走道和消防通道。营业时,疏散标志、指示灯和应急灯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及公共场所的包间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
第二十一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定期上岗检查;重大节日组织全面检查;防火人员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详细登记查出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物品的摆放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取用。
第二十五条 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严禁随意关闭系统。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中的人员,发现火情后,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或参加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应积极保护火灾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
第二十八条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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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


2001-07-17

卫科教发[2001]212号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推动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医学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我国卫生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新世纪初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医学教育进行规模、布局、层次、结构调整的依据。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两部。

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2001年至2015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精神,使医学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纲要。

  一、医学教育面临的形势



  (一)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的医学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实践逐步探索出医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形成了医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医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有了明显提高。高等医学院校数量和在校生由建国初期的44所、l.52万人,发展到2000年的177所、71.48万人。普通中等卫生学校由1949年的181所发展到2000年的489所。医学教育师资队伍不断加强,教学条件逐步改善。

  50年来,医学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合格的医药卫生人才,2000年卫生队伍总量已超过559万人,其中卫技人员449万人,医生207.6万人(医师160.3万人)、护士126.7万人。每千人口医师数从建国初期的0.1上升到1.30,接近世界的平均水平。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高等医学教育一系列改革计划的实施,对医学教育专业口径过窄、素质教育薄弱、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过死等状况进行了有效的改革,注重医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促进了医学生在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思维等方面的发展,使医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尽管我国医学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卫生事业改革的需要仍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医学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特殊规律认识不足;医学教育的结构不合理,层次偏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医学教育现有办学条件与发展规模不符。



  (二)当前医学教育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将促使教育进行深层次改革。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适应市场经济的程度,取决于学校本身办学的质量和效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卫生改革,也为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要求教育要有跨越式的发展,这对医学教育规模、结构、布局的调整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世界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中国即将加入WTO,将促进医学教育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从而加快医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21世纪将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研究的突破预示着医学新一轮的革命。科学技术特别是生命科学迅猛发展,将促使医学教育作前瞻性的思考,推动医学教育各方面的改革。

  ——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医学模式的转变,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人口数量增长和老龄化的趋势,生态环境失衡等问题的出现,都将对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党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根据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顺应医学科学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推动医学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质量的医药卫生人才。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必须突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并完善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卫生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我国卫生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是:优化结构,深化改革,稳步发展,提高质量。

  优化结构——优化医学教育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布局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深化改革——根据21世纪科技发展和卫生服务模式,深化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各类医学教育,改革医学教育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稳步发展——调整医学教育总体规模,扩大高等医学教育,压缩中等医学教育,使其与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人力发展需要相适应;

  提高质量——根据医学的特点,加强医学生全面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并完善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2005年目标



  ——进一步完善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21世纪需要的医学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普通医学教育年招生总量相对稳定;研究生和本专科招生数大幅度增长,中等教育招生数量大幅度压缩,各层次医学教育招生数所占比例: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1999年的35%提高到52%,研究生教育由1999年的近3%提高到8%,中等教育由1999年的62%减少到40%。

  ——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取消中等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医学类专业;积极开展通过毕业后教育培养公共卫生人才的实践。

  ——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医学教育布局,使西部地区医学教育有较快的发展,使农村卫生人力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

  ——根据我国卫生服务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高等医学教育在坚持现行学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长学制教育,并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学制。

  ——通过高等医学院校与其它科类大学联合办学或合并等形式,形成综合性大学医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医学院校并存的管理与办学体制。

  ——通过探索初步形成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发展和卫生服务模式转变需要的文、理、医结合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

  ——建立各级各类医学教育专业设置标准,逐步完善教育评估制度,形成医学教育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制度,形成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并存的医学学位体系。

  ——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立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在医学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省区,试行高等医学院校举办分校或与当地中等卫生学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为农村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专科以上的高质量卫生人才,并加快制定有利于为农村培养卫生人才的各项政策。



  (二)2015年目标



  ——建立起层次和专业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开放的医学教育体系,实现医学教育现代化。

  ——普通医学院校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等医学教育规模大幅度压缩;各层次医学教育招生规模所占比例,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到60%,研究生教育提高到12%;中等教育减少到28%。

  ——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医学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及专科医师与全科医师同步发展的培训制度,继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使医学教育质量有明显提高。



  四、调整规模和结构



  (一)目前我国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达1.65人,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医学教育年毕业生人数已超过卫技人员年需要量,因此,应对医学教育的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调整规模采取扩大高等医学教育规模与压缩中等医学教育规模同步实施的办法。到2005年,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年招生总量较1999年增长50%以上。2005年以后,高等医学教育的招生规模稳中有进,中等医学教育的招生规模将继续压缩。



  (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医学教育层次结构不合理愈显突出,需要加以调整。调整层次结构的总体要求是:压缩中等教育,调整专科教育,积极发展本科教育,加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到2005年,本专科教育(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年招生总量占总体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增长到70%以上。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卫生人力和医学教育现状差异很大,因此,各地在调整层次结构时,应根据本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



  (三)建国以来,我国医学教育的专业设置虽几经调整,但仍存在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口径偏窄,社会适应性不强等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专业结构,拓宽专业口径。

  调整专业结构,应总结历史经验,展望未来需要,借鉴国外趋势,适合我国国情。总的要求是:压缩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专业的社会适应性。到2005年,要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取消中等教育中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在保留本科预防医学专业的同时,积极开展通过毕业后教育培养公共卫生人才的实践。到2015年,进一步减少专业数量,普通本科教育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



  (四)发展西部医学教育,调整医学教育布局。西部地区医药院校数量较少,办学条件差,规模小,难于满足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同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极不适应。因此,必须调整医学教育的布局,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需要。到2005年,使西部地区的医学教育有较快的发展,能适应本地区对各级各类卫生人才的需求;农村卫生人力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到2015年形成适应我国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需要的医学教育布局。

  根据我国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需要逐步规范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的学制,在保持现有学制的基础上要逐步发展长学制,并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学制体系。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医学教育体系



  (一)深化医学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政府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可采用多种体制办学,如与其他科类大学合作、联合、合并等,形成综合性大学医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医学院校并存的管理与办学体制;既要充分发挥综合性、多科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形成文、理、医结合的模式,又要注意保持医学教育的特点。高等中医药院校以与其他科类院校合作、联合办学为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不宜作大范围的合并调整。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一部分通过合并或联合办学改制为本科院校,一部分仍保留现有格局,但应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压缩中等卫生学校规模的同时,应大力推进中等医学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建立与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的学校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具备的条件,可保留部分中等卫生学校;一些条件较好的中等卫生学校可在并入高校或独立升格后,举办普通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中等卫生学校较多的地区,对办学规模较小、服务面窄的学校应做相应的撤、并调整。



  (二)国家或社会举办的各类医学教育,都必须根据政府有关的法规和医学教育的特点,规范办学。为确保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应建立各级各类医学教育专业设置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评价制度,对医学教育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工作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和医药卫生人员准入标准,规范自学考试与成人教育。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位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制度,形成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并存的医学学位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包括学校基础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五)为适应21世纪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必须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形成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医学特点的医学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并以此为先导,深化医学教育改革。



  (六)医学教育具有社会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医学研究与服务的对象是人,在医学教育过程中必须加强文、理、医渗透和多学科交叉融合,把医德与医术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学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医学院校教学、科研和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能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中应注重教师在服务中教,学生在服务中学,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

  根据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医药科学的发展趋势与卫生服务的需求,积极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确立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重点的教学内容,积极吸纳反映医学模式、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所必需的各种新概念、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加强教材建设,逐步实现医科教材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形成具有层次、专业特点的高质量医学教材。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把校内教学与基地教学、社区教学相结合。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积极利用教育信息化提供的新的知识传播途径和方式,加强校园网或局域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搞好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结合实际形成各医学院校自身的特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促使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创新精神加强,个性得到发展。



  (七)高等医药院校要在国家创新工程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学研究为依托,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发展高新科技产业,推进产学研一体化,构建高等医药院校的科技创新体系,为经济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八)高等中医药教育,是我国高等医药教育的特色和优势,要充分认识高等中医药教育在我国高等医药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以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中医药教育特点的思想、观念,推动高等中医药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深化高等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时,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善于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努力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造就一批新一代名中医,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对外教育,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为全人类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九)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采用现代化教学管理手段,开展医学教学管理研究,形成具有医学教育特点的,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估制度,形成医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医学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学校后勤工作要加快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快为农村培养人才



  (一)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农村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药卫生人才,是我国医学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高等医学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输送专科以上的医药卫生人才,是我国“十五”期间医学教育工作的重点。在有需求又有条件的地区,将部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本科院校,为农村培养本科医学人才;在部分边远、贫困和高等医学教育资源贫乏的地区,重点发展专科层次的高等医学教育,鼓励本科医学院校建立面向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专门培训基地,可利用当地中等卫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举办分校或联合办班;在医学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的前提下,允许少数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学校改办为专科层次的高等院校,为农村培养人才。



  (二)促进各层次教育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构建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成长的教育体制。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可以面向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较灵活的学分制专业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努力解决工学矛盾,以适应农村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



  (三)高等医学院校要明确农村医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拓宽临床医学类专业口径,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预防医学和中医学内容的教学,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掌握医学基本技能,能防能治,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的培养,到2005年,新补充的乡村医生均应至少具有中等卫生学校中专学历;到2015年,经济或教育发达地区的乡村医生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经济或教育中等发达地区的部分乡村医生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教育。



  (五)培养农村医学人才原则上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国家级贫困县或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或由学校通过奖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补助,学生在毕业后按规定到国家认可的贫困地区服务满一定期限,可视情况免还贷款。



  七、拓宽筹资渠道,改善办学条件



  (一)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教育成本较高,各级政府必须增加对医学教育的投入。

  应拓宽医学教育筹资渠道,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收取学生的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制度,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对教育成本分担的机制。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医学教育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临床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临床教师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实验室建设,改革实验教学的组织、内容和方法。加强教材和图书建设,为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自学能力创造条件。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一批相对稳定、形式多样、水平较高的教学基地,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可制度。各高等医学院校的经费,应优先保证人才培养工作,尤其是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基本建设需要。

  

  八、加强党和政府对医学教育的领导

 

  发展医学教育,提高我国医学科学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队伍,使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既涉及到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并为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应科学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医学院校设置,并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多种方法,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医学教育,建立学校面向社会、社会参与教育的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落实本《纲要》,是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及各类医学院校的重要任务。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本《纲要》精神,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对《纲要》实施进展情况要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督促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在医学教育规模、结构调整工作中注重其特殊规律,给予政策扶持,使本《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能落在实处。要完善卫生从业人员准入法规,准确提供卫生技术队伍人才需求信息,保障卫生技术队伍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及时制定为农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相关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素质。医学院校要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我国医学科学水平和全民族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2〕2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清理出第一批文件的基础上,对截至2000年底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7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比照省政府第64号令,对5份转发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9份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1、关于改革我市地方建材投资办法的通知(鹤政〔1980〕2号)
  2、批转《鹤壁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条例》(鹤政〔1980〕76号)
  3、关于加强新产品管理和试制的暂行规定(鹤政〔1980〕83号)
  4、批转市经委《关于搞好我市挖潜、革新、改造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1]64号)
  5、关于控制到外地订购加工产品的规定(鹤政〔1981〕68号)
  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通知(鹤政 〔1981〕 107号)
  7、关于印发《鹤壁市经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2]第8号)
  8、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鹤政[1982]113号)
  9、关于《鹤壁市企业整顿奖罚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鹤政〔1984〕152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几项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鹤政〔1985〕216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鹤政[1986]1号)
  12、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暂行规定(鹤政〔1986〕 37号)
  13、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通知(鹤政[1986]38号)
  14、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鹤政[1986]92号)
  15、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鹤政〔1986〕121号)
  16、关于抓好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暂行规定(鹤政〔1986〕129号)
  17、转发市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搞活流动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 86号)
  18、关于印发《鹤壁市盈利企业增盈承包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1987〕103号)
  19、关于印发《鹤壁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111号)
  20、批转市集体办关于改变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7〕184号)
  21、印发《鹤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8]第59号)
  2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建设局《鹤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88〕103号)
  23、批转市经委、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无计划外流、确保工业、市场用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89]3号)
  24、关于加强协作煤炭统一管理的通知(鹤政〔1989〕 69号)
  2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节油器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
〔 1989〕76号)
  2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89〕90号)
  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89〕98号)
  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苦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21号)
  29、鹤壁市人民政有批转市经委关于《鹤壁市压缩三项资金占用实行压贷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1〕69号)
  30、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办工业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79号)
  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鹤政〔1992〕91号)
  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3]67号)
  3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国有民营、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3] 68号)
  3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风险抵押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1994〕12号)
  3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亏损企业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鹤政〔1994〕 17号)
  3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惩办法的通知(鹤政〔1994〕19号)
  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项目呈报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38号)
  38、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41号)
  3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5〕 55号)
  40、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66号)
  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型企业资产出售、全员购买、转换机制、股份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67号)
  42、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73号)
  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95号)
  4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6] 43号)
  4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8〕 13号)
  4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鹤政〔1998〕28号)
  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鹤政办〔1999〕79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达的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5]238号) 被转发文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建设银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5月3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6]72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08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10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96]18号) 被转发文被1998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代替。


  附件三: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鹤壁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
[1990]31号)
  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一条最后一句。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渔业秩序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鹤政〔1991]56号)
  1、删除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
  2、删除第三部分第八自然段。
  3、删除第四部分第四自然段最后一句。
  4、修改第五部分中的“水面使用证” 为“养殖使用证”。
  5、删除第五部分中“从事水产品贩运经销者,须有‘水产品销售许可证’上市销售水产品;外地养殖、捕捞的水产品在我市水产品市场经销,须持当地渔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鹤政[1991]57号)
  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后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63号)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条。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15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四)项规定。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46号)
  1、删除第一条“征收范围” 中“均应到市地质矿产管理局进行纳费登记”一句。
  2、删除第六条。
  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1997]33号)
  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最后一句中“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资金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款和担保。”修改为:“凡是竞争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 款和担保。”
  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29号)
第九条修改为:“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每不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5万元,每不接收1名二等功以上或伤残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6万元,可视为完成安置任务”。
  九、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条中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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