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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37:56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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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是云南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培植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方针政策;协调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选列、管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国际间合作与投资促进。
第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分为园区建设项目、产业配套项目和竞争性创新项目三类。项目的分类指导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

一、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实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为投资者构筑低成本的种植、加工和生物技术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而设立园区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加工园区建设。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适当集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等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受理部门为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项目中需省政府投资补助涉及第五条所述资金的须分解为子项目由地州市对应单位上报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汇
总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园区建设项目由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产业配套项目是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项目。主要是产业支撑和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业配套项目一般为竞争性项目。省政府以科技三项费、省院省校合作资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给予投资补助。也可用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以委托投资的形式进行参股。受托单位必须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产业配套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产业导向目录”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由其组织审查、筛选,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配套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竞争性创新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路线、资金筹集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批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按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向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或省级委、办、厅、局根据产业规划,按照市场导向、突出创新、利用优势、发展特色的原则,筛选项目,推荐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根据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及区域布局确定发展重点,编制项目导向目录(每年2—3批)提交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银行及省内外投资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为避免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和交叉列项的状况,凡冠名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均须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项目论证及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主体组织论证,也可委托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体认可,并落实资金的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登记备案,列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详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的质量,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核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格证书》。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有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由所在地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组织调研、监督统计,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填报项目统计报表,否则取消享受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含《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顺利启动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范围: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借贷两年期以上用于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批准额度给予贴息;两年期以下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
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额度、期限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比例:项目贴息率以年计算,为贷款利息的50%。
第四条 贴息期限:加工业项目贴息期为两年;种植、养殖业项目为三年。
第五条 贴息办法:项目贷款贴息的核定,采取“两单核对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承担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到位后,应立即填写贷款到位统计报表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同时附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此为“第一单”;承贷银行的省分行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在本系统行内的贷款清单
抄送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此为“第二单”,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将“两单”汇总制表并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兑现贴息款。
2.贴息款项由省财政厅划拨至项目企业属地的县(区)财政局再直接兑付给贷款企业。贴息款项的划拨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划拨到位。

附: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概述
(一)项目立项的意义及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创新意义;
2.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及现状,资源比较优势、技术创新点、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项目承担企业情况
业主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法人及项目主要组成人员情况)、企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及拟建规模
(一)市场分析与预测
1.项目所需资源、原料、辅料分析
(1)资源比较优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项目所需原料、辅料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其价格、来源、供应条件以及供应渠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否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
2.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1)项目产品特点及市场背景,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状况,市场容量与项目产品生产、销售的关系,预测市场需求量和供求变化关系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2)市场开拓计划(年销量、销售额、利润),说明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利与不利条件,市场风险,市场占有率,实现市场目标的具体措施;
(3)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同类产品的年总消费数量或金额,消费者需求量的趋势预测;
(4)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发展趋势及价格变化趋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二)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1.根据市场容量、资源条件和技术支撑条件,拟定项目产品方案;
2.根据市场分析预测、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投资环境等确定项目设计规模。
三、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进度)
四、项目实施区域条件
简述项目实施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
(一)自然条件
1.位置及范围: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及区位特征。
2.区域气候条件:海拔、温度、湿度、降雨、蒸发量、日照时数、年积温、霜期长短等主要气候要素数据。
(二)社会和经济条件
1.劳动力:区域总人口;人口素质;就业状况等。项目实施对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
2.工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及其构成、GDP增长情况、财政收支状况。
3.基础设施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供水、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各种社会服务设施。
五、项目实施地或基地、场(厂)址选择
1.项目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布局的关系。
2.原料、加工与消费市场的关系。
3.当地政府支持及相关政策。
4.总平面布置及物料运输平衡。
六、生产技术及工艺方案
1.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来源及成熟程度,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和应用效果,目前在同类技术、工艺中的水平。
2.项目主要设施或设备及其先进性与适应性。
3.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路线及技术关键。
4.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消耗定额、产品年产量、质量指标等。
5.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2.流动资金估算。
3.资金筹措计划。
4.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条件。
八、经济效益分析
1.成本估算:项目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产品单位成本估算。
2.项目经济效益指标:
(1)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农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总额;
(2)项目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
(3)项目投资回收期及贷款回收期。
九、项目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分析
1.项目实施提供的就业机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
2.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分析(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比例)。
3.项目实施对农民增收和财政增税的分析。
4.项目实施对生态平衡及资源保护的影响。
十、有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末或季末会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及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个人简历。
4.说明产品市场及技术依托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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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3]5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

  自1990年我部(90)建设字第268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发出后,我国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体系、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提高设计质量,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等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效。截止1991年底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达标验收工作基本按计划全部完成。在此基础上,1992年我部以建设[1992]471号文公布表彰了一批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并于今年上半年颁发了奖牌及奖状。当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仍是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不能放松,必须坚持下去深化发展,确保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巩固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少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我部1990年建设字第268号文中提出的“学习、研究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意见,开展了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下简称“系列标准”)活动,三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今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由“等效”改为“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发布了GB/T19000“系列标准“,以代替1988年的GB/T10300系列标准。今年4月我们又组织制订了工程设计行业GB/T19004—ISO9004的实施导则,并已在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试行。为了使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更好地贯彻“系列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领导。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要继续在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方面下功夫,对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坚持落实,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贯彻GB/T19000系列国标活动,健全完善质量体系。获奖单位更要继续巩固深化现有成果。为了鼓励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主管部门可以从10%技术开发费中提取资金奖励那些至今还保持先进的单位及个人。对已取得先进证书,但质量滑坡较严重的单位要收回奖牌,情节严重的要吊销TQC合格证书。各地各部门对乙级单位要进行抽查,对于领导质量意识不强、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要吊销其乙级资格证书。各地各部年内应组织抽查组,有计划地抽查本地区(本行业)十个工程项目,并请将抽查情况总结后年终报我部。对于新升乙级或新成立领取暂定甲、乙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要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于换证后获乙级资格的单位要继续巩固、实施行之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成果;新成立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两年内要达到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准,两年后要进行TQC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正式定级的新证书,以保证甲、乙级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

  二、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与贯彻系列标准之间的关系。

  “系列标准”是世界各国质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国际公认的标准。“系列标准”对于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系列标准”的主要原理、指导原则与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是一致的,方法可以互相兼容。前一段我们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所取得的成效,为实施“系列标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系列标准”为全面质量管理走向规范化提供了准则和指南。贯彻“系列标准”是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进程中顺理成章的事,绝不是丢开全面质量管理另搞一套。因此,要把贯彻“系列标准”作为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仍应在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加以运用,那种以全面质量管理排斥“系列标准”,或以“系列标准”取代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三、单位领导要率先研究“系列标准”,把握标准要求的内涵。

  由于“系列标准”所产生的文化背景与我们有较大的差异,为了把握“系列标准”的含义,要有一个认真学习、研究的过程。因此,各地、各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组织学习“系列标准”,通过学习、研究,达到以下目的:

  1.正确理解和处理贯彻“系列标准”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关系;

  2.懂得应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系列标准”;

  3.能对本单位的贯彻“系列标准”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力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在领导率先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和贯彻。

  四、认真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健全完善质量体系。

  贯彻“系列标准”的核心是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过去七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行业的特点都建立了质量体系。从总体来看,现有的质量体系与“系列标准”的要求是相近的。贯彻“系列标准”并不是要求否定过去,一切从头做起,而是要求在总结过去全面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系列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现有的质量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设计质量。因此,一定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经验,凡是过去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都应当保留。例如目标管理、质量信息反馈、QC小组活动等,虽然在“系列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保留,使之进一步健全、发展。

  “系列标准”的目的并不是强制质量体系的统一性。各单位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各有不同,贯彻“系列标准”必须密切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质量体系,注重实效、避免“走形式”、“一刀切”的现象。

  五、贯彻“系列标准”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系列标准”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贯彻中也必须要具备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勘察设计全行业不要求齐头并进,不搞一刀切。总体部署是:

  1.我部组织制订勘察设计单位实施“系列标准”的指导原则。

  2.分期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研究“系列标准”,培训骨干。

  3.组织试点,对试点单位重点辅导,适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4.逐步实施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工作,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觉地贯彻“系列标准”,自愿要求体系认证,并使获得认证合格的单位取得质量信誉上的优势,从而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相应作出贯彻“系列标准”的总体部署,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贯彻“系列标准”工作主要在有条件的甲、乙级单位进行,丙、丁级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完善质量上下功夫。

  六、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工作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已成为世界趋势。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有50多个单位获得了对外经营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将会有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各勘察设计单位,特别是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系列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编制必备的质量体系文件,健全和实施内部的体系审核和评审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即可申请第三方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30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是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考核标准,经自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和安全生产业绩评定星级。星级为一星至五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与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与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考核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市直企业、驻扬单位由市安监局考核评定,其它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含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发局,下同)考核评定,其中,被评定为四星、五星的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初审,报市安监局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为基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见附件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进行考核。考核得分80~89的为基本达标企业,获得一星,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为达标企业,获得二星,且各考核大项得分均不得低于本项目标准分的60%。凡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星级评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加星与企业规模和往年安全生产业绩挂钩。企业规模以上年度产品销售额为分级依据。
年销售10000万元以上企业,截止考核之月,3年未发生从业人员死亡1人以上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事故(下同)的加一星,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的企业,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0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0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以下企业,8来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第九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月起摘星,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事故的,摘一星;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摘二星,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全部摘星。下年度考核时,按第六至第八条规定重新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对照《考核细则》自评得分达80分以上者,填写《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按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报当地安监局,由当地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安监局办公会议研究后评定星级。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评定后,由组织评定的安监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以安监局文件进行公布,并向企业授安全生产星级铜牌(样式见附件三)。一至三星级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经发局)授牌。驻扬单位、市直单位及全市四星、五星级单位由市安监局授牌。
第十三条 安监局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和对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凡列入关闭的企业,不予考核评定;凡列入搬迁的企业,待搬迁后进行考核评定;凡列入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企业,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对自评得分、见证资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不予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

附件二
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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