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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19:33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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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对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以下简称地方口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地方口岸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主管口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审核地方口岸的开设和封闭;
(二)统一管理广州地区地方口岸工作;
(三)协调、仲裁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督促、检查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口岸的法律、法规、决定的情况;
(五)通报、交流各地方口岸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六)直接管理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在我市开设的地方口岸;
(七)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凡开设地方口岸的县人民政府应设置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口岸办),其所需经费、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开设地方口岸的审查;
(二)对所属地方口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奖惩;
(三)对所属地方口岸的关闭和调整提出意见,提请市口岸办批准;
(四)协调、仲裁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口岸办直接管理的地方口岸,应成立口岸管理组;县口岸办管理的地方口岸,可根据需要,设立口岸管理组。口岸管理组由经营单位的保卫、仓储、运输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组长应由经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一名领导担任。必要时,口岸办可指派专人担任。
口岸管理组按管理权限,分别接受市、县口岸办的领导,负责本口岸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仓储、运输安排和货物、船舶、码头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或仲裁口岸各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或纠纷;定期向上级口岸办公室报告工作。
口岸管理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口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人员和经费由开设口岸的经营单位调剂解决。
第六条 公安、海关、外经、外贸、航运、港务、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地方口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口岸只允许经批准的车辆和国内船舶进出、停泊和装卸作业,不对外藉船舶开放。
第八条 地方口岸的业务范围:
(一)起运点:主要装运经批准有权经营出口业务的单位运往港澳地区的农副产品、鲜活商品、工矿产品和建筑材料,以及其它符合经营范围的出口物资。
(二)装卸点:除承担起运点所列货物的装运外,还可装卸经批准的出口加工产品、补偿贸易产品以及其它向港澳地区出口的物资;进口“三来一补”、合作、合资经营的原(辅助)材料、包装物资、设备,经营单位外贸进出口物资和地方经批准用留成外汇购买的小批量进口物资,以
及其它符合经营范围的进出口物资。
第九条 开设地方口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或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属运输部门还必须具有往返港、澳、穗运输经营运输经营权;
(二)本地区、本单位的出口货源充足,或有较多的进出口物资;
(三)航道畅通,港区水深符合船舶进出和航(运)行安全的要求,陆路、铁路交通方便;
(四)具备对港澳运输的运载工具。
第十条 申请开设地方口岸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口岸所在地海关、公安、港务、海上安全监督等单位签具的书面意见,如当地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还须有当地军事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开设装卸点或起运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地区、本单位三年内可进出口的货源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预测;
(三)口岸的地理位置平面图及航道和码头的水文资料;
(四)仓库、码头、场站和装卸设备等基本情况资料;
(五)口岸管理机构的设置、成员名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监管检验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开设地方口岸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单位应在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前三个月向市口岸办呈报开设口岸计划。对开设临时起运点、装卸点的,可提前一个月呈报计划;
(二)县所属单位应向所在县口岸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市口岸办审核报批;
(三)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单位,如在本市属八区内开设地方口岸的,应报市口岸办审核报批;在市属县开设的,应向所在县口岸办申请,经审查后报市口岸办审核报批;
(四)需在地方口岸港区内增设作业码头,如属县口岸办管理的,由县口岸办审查,报市口岸办审批。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单位在广州市区内的地方口岸,报市口岸办审批;
(五)变更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和经营范围的,应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无权批准开设地方口岸、增设作业码头、变更主管部门和扩大经营范围。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者,市口岸办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封闭。
第十四条 地方口岸的港口、码头、场站、船只、车辆的安全保卫,以及船员、司机、装卸工等有关人员的审查验证工作由开设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地方口岸进出口货物监管、检验、检疫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海关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商检等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地方口岸现场工作的海关、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等单位的人员,应穿着制服;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现场装卸、仓管人员),一律佩带市口岸办统一签发的证卡,并服从管理。无关人员在装卸进出口货物时,一律不准进入口岸港区。
第十七条 海关、公安、商检、动植物检疫等单位在地方口岸工作的有关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由经营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凡通过地方口岸的船舶、车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三资企业”、“三来一补”等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按批准的合同执行,不得夹私、贩私、倒卖来料或制品。
(三)应设立货物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做好货物装卸、集散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除国家口岸要求疏运的货物外,其余货物的装运,均应按规定向地方口岸管理机构交纳口岸管理费;否则,由当地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货物在地方口岸的进出。
第二十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正常外贸进出口和进口加工货物,按货物总值的千分之一收取;
(二)来料(件)加工、装配项目,按工缴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
(三)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以及工矿产品和沙、石、泥等建筑材料,按进出口货物总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第二十一条 收取地方口岸管理费必须统一使用《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费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粤府口字[87]2号文《关于地方口岸管理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由省、市、县口岸办或专业公司口岸管理组按一、二、七比例分配,用于口岸的建设和业务经费开支,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口岸管理
机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口岸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以行政的、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口岸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198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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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制定本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建立会员小组,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

  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专(兼)职干部,乡(镇)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和协会会员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村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报乡级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级政府备案。

  (四)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区应分类指导,按需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首先,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出本村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对象户名单。然后,有针对性地草拟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设定违法收费和罚款的条款;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最后,由对象户与村民委员会自愿签订。

  (五)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项目户等,应根据政策或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群众评议。

  具体程序是:公开、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或项目,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群众根据要求和本人(户)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资格评议,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评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将审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及时将符合项目或政策要求的对象(户)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送乡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因地制宜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及协会会员之家。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以及新农村文明风尚的宣传,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应主动了解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计划生育协会,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多方筹集经费,开展帮扶活动。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制定适当激励措施,增强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

  (八)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九)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村设立意见箱或计划生育意见箱。村民对村级计划生育事务以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投诉和质询。

  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本村群众的投诉、质询情况,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一)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附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内容和指标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平凉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政府国资委 2008年9月18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区)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核准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解决全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决全市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核准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其余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各县(区)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一)补助资金依据市直和各县(区)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规定上报核准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市直和各县(区)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

(二)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量分别划拨到市级和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后,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方可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2009年3月底前,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汇总后,将所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核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结算;省财政补助资金经省财政厅核查后结算;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查后结算;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核查后结算。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核准的人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实施步骤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于相关县(区)政府签订。

(二)2008年9月20日前,各县(区)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从10月起,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并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参保人员花名册。11月起,各县(区)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此次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各县区要按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

五、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规范运行,不得单独列帐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参保登记、审核办证、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社保中心为组成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市社保中心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发证和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各县(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在年底前将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县(区)要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2008年底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将对各县(区)参保登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及时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县(区),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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