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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53:28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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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好。第一季度,全国企业重大伤亡事故共发生八十五件,死亡二百三十四人。第二季度,继三月十五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之后,五月四日和五月八日又接连发生四川南溪炸药厂硝化车间、辽宁本溪引信厂地下油库和黑龙江碾子山炮
弹厂成品库等爆炸事故。此外,五月六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五月八日,江苏南通一客轮与拖轮船队相撞。这些事故、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双增双节”运动的顺利开展。分析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职工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以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等。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交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总结吸取教训。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对那些影响安
全但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限期解决。要把不安全的状况、伤亡数字和采取的对策公布于众,以引起群众的注意和加强监督,促使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问题。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对有关的经济、技术问题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安全生产,并相应作出规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
级,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要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作业施工场所等方
面的事故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出现事故苗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监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消除。对不重视安全、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种种不安全行为,要批评教育,进行斗争。
四、企业要抓紧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并通过典型事故进行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使人人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应组织好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培训,企业领导特别是主管生产的领导要带头学好
。新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安全训练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今后,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应予以表扬,贡献较大的要给奖励;对违章行为也要规定处罚办法,严格执行。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普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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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
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务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
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等级、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等。
商品房价目表中与售房说明书中相同的内容应当填写一致。商品房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房价目表和更改售房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并应录留存备查。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价格的,应当将价目表的内容逐项显示。
第六条 未经物价、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义销售商品房。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在房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应当同购房者签订协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不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房价外费用。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商品房交易费、登记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
第九条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同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7日

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潮府办[1999]111号 1999年11月26日转发)





第一条 为强化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旅游定点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饭(酒)店、酒楼(餐馆)、购物商场(中心)、工艺品生产厂家等经营单位(下称定点单位)。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定点单位的审批、监督管理、服务质量检查和评比、受理游客投诉案件等组织实施工作。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单位,接受游客对辖属区域内定点单位的投诉。

第四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满半年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交通方便;

(三)符合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服务规章,管理和服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悉相关的旅游业务知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定点饭(酒)店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档次,即标准客房50间以上,有提供1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有配套的娱乐设施。

第六条 定点酒楼、餐馆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有提供1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配有游客专用的洗手间,配套完善的餐具消毒设施。

第七条 定点购物商场(中心)经营面积应有300平方米以上,并有相当数量的商品品种供游客选购。经营的商品应具有我市地方特色。应有配套洗手间及游客歇息设施。

第八条 被评为二星级以上饭(酒)店即可成为我市定点单位,但应按规定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定点的旅游工艺品生产厂家除应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有较大型的产品展销厅、接待厅和配套洗手间,能够提供生产全流程让游客参观。

第十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县属单位应附送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批准的定点单位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经营许可证和全省统一的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面积、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期经营情况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及正副经理的工作简历;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单位。

第十三条 定点单位应与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保证书。并缴纳5万元的定点单位质量保证金(下称保证金)。

保证金属定点单位所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保证金在定点单位停止定点经营或被取消资格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还原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游客投诉的案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定点单位承担的赔偿费用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先在保证金中支付。

支付赔偿后,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旅游定点单位在10日内补足。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合格的在其经营许可证上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单位必须在门口显眼处悬挂定点标志牌、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投诉箱及其他公共图形信息符号。

第十八条 定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旅游团队的接待服务工作,不得出售伪劣商品、哄抬物价、非法套换外汇,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黄、赌、毒,不得以色情引诱或利用给私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意。

第十九条 定点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性大型旅游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定点购物商场经营的商品,应货真价实,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单位如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有变更的,应在变更30日内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点单位因装修、改造等原因需停业或歇业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旅游局报告,并通知有关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定点单位如检查或年审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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