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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01:27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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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以下简称安居房)能力,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安居房,每户只能买一次,一次只允许买一套。安居房优先出售给住宅困难户及危改还迁户。
第三条 我市安居房的出售,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安居房的出售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居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安居房价格管理
第五条 安居房按成本价格向我市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
第六条 安居房的出售价格管理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安居办制定。

第三章 购房贷款
第七条 购买安居房可申请购房贷款。申请贷款者,原则上应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等收入证明( 个体户应有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房屋(含期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和市安居办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受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限制,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没有或未按时交纳公积金的居民购买安居房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金融部门公布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安居房出售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运作程序按照市安居办制定的有关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购房者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有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第十三条 购房者在购买安居房时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时,按售价的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出售的安居房要实施住房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承担安居房物业管理的企业要执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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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依法治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确有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有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七)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字、调查分析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做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常委会确认。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办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直接生产人员,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批复请与《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128号)一并执行。






19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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