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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徽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02:09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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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徽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印发《安徽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航空口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航空口岸的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和配合,使航空口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口岸办)是口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口岸单位有关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并具有仲裁职能。
第三条 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以下简称口岸联检单位),应指派人员组成联检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飞机、货物和机上供应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联检组长由机场边防检查站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联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口岸联检单位行使职责所需要的场地和通讯设施等,由民航部门无偿提供,其工作区域的具体划分,由省、市口岸办商民航部门和口岸联检单位确定。未经省、市口岸办同意,口岸联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其工作区域。
第五条 口岸联检区(包括联检厅、隔离厅、停机坪、国际货物仓库)是口岸联检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飞机、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联检区内,联检人员均须佩带统一制发的标志(不宜对外公开身份的,须携带有关证件)。与联检工作无关人员,不
准进入联检区;确需进入的,凭统一制发的临时通行证,只限在旅检通道通行。
进出联检区的标志和临时通行证的发放与日常管理,经省、市口岸办审查同意后,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
第六条 联检流程和联检厅的总体布局由省、市口岸办商民航部门和口岸联检单位统一规划,省、市口岸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商口岸联检单位对联检流程和布局进行调整。未经省、市口岸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动联检流程的布局。
第七条 新增定期和不定期国际或地区性航线包机,经营单位应提前向省口岸办申报,须审查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因故取消航班或增加临时性加班包机,经营单位须报省、市口岸办同意。
第八条 民航运输部门应在飞机入境前四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两个小时,将本航班名单送联检组长分交各联检单位、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飞机任务、起降时间、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机组及旅客人数、载量等有关情况。如有国际备降飞机或航班变更
时间及临时增加班机等,民航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联检组长。
第九条 口岸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入境飞机落地前二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两个小时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后或入境的乘客全部办完手续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岗位。
第十条 飞机入境后,由口岸联检单位各派一至二人登机进行查验,在飞机客舱门口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经核查后,方准旅客和机组人员下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对飞机客、货舱进行查验。除联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第十一条 民航部门应在入境旅客下机后三十分钟内卸完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
飞机上的垃圾和废旧物品,须经联检人员登机查验后方可处理。处理时,须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出境飞机的联俭工作应在飞机起飞前一个半小时开始,由联检人员对飞机进行清舱查验,查验完毕后方准旅客登机和货物装机。
在旅客登机过程中,除机组、机务人员和民航运输服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登机时,须经边防检查部门同意(如携带物品,须经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旅客办完乘机联检手续进入隔离区后,如航班延误需向旅客提供膳食时,民航部门应及时通知边防检查、海关等有关部门。旅客在民航部门引导下,凭有效护照、登机牌出入隔离区,海关可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复核。如航班取消,改为次日飞行,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乘机、
联检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海关免验和安全检查免检待遇的宾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海关免验和安全检查免检的宾客,接待单位应在宾客抵离口岸前两天,持有关证明、批准文件与省、市口岸办联系,由省、市口岸办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口岸联检单位统一
实施。
第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部门对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应和海关监管环节结合进行。海关在查验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时,如发现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人员进行检疫。
第十六条 对无人认领或在联检区内和飞机上拣拾的行李物品,在海关监管下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弹药、武器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微生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交卫生检疫部门处理;动植物及其产品交动植物检疫部门处理;其他物品由民航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并接受旅客查询,入
库前由海关和民航部门共同加封;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交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联检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部门和边防检查部门共同负责;各联检单位工作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均应接受机场公安部门和边防检查部门的统一管理。
联检区内的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由民航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在航空口岸管理和出入境检查、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口岸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由省、市口岸办给予通报批评,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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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软件企业认定

作者:王瑜,北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wy@srls.cn

软件企业也是企业,为什么要认定呢?认定有什么好处?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订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为的是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那么对软件企业制订了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也可以进入政策优惠之列。

一、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归纳为: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认定机关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一般各省市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是当地的软件协会。

四、申请软件企业应当递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这是法律规定的,各地可能要求提交的材料并不一样,所以申请前要先与当地的软件协会联系,询问需要递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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