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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51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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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
,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
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
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
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技“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人才科研成果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3年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结引进人才。
(三)对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属于职务发明的,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最高可达50%。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净收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积极扶持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简化留学人员来阐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闽创办企业,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
省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
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
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从专项资金中提供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其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支持其在省内高校兼职并带博士生,培养学科带头人;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
学科带头人,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人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人子女需迁移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有关户口、粮食迁移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
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调动安置、入学、就业及“农转非”。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买、租赁微利房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同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19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其所有。对来阐工作的两院院土,由当地政
府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人才公寓,或视需要拨款购置,供短期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5万元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对来阐定居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院院土可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
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对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户粮迁入手续,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
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对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境)留学人员在闽创办高新技术运业,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其企业有关人员可向外事部门办理l-3名香港多次往返签证;需要经常出
国(境)人员,可根据有关文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属因公证明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
关文件的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第十九条 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分别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
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证书,发今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联系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我省企业技术难题、岗位需求、我省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攻关项目以及有关人才政策,向海内外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
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引进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参照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归侨享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本省创业期间,受《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人事厅是我省引进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资格的认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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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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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3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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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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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系统运转所需设备、人员和维持经费,确保东、中、西部省份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二、现已具备系统运转条件的县,所辖接种单位应在系统启动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范》要求完成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录入和报告。目前正在使用其它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地区,应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集成标准》的要求,对应用软件进行调整,实现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辖区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及时发现免疫工作空白和薄弱地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附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和发布。

(2)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2.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督导;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具体实施计划,指导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5)承担本辖区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统计信息录入和上报。

(三)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和村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服务人员进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培训。

3.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

乡级接种单位负责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收集、登记、录入和网络报告;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设有村级接种单位的乡级防保组织,还需承担辖区内村级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录入和网络报告。

4.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接种率报告。

(四)村级接种单位。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卡)登记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报告制度。

2.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

二、信息登记与报告

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及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为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的责任人。

(一)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1.登记报告信息内容

登记报告信息内容见表1(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包括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两部分。

(1)基本信息: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医院、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户籍地址、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儿童过敏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接种禁忌证、迁入日期、迁出日期、迁出原因、建卡日期、建卡单位和建卡人。

(2)疫苗接种信息:疫苗名称、剂次、免疫类型、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疫苗规格、接种剂量、疫苗效期、疫苗厂家、接种单位和接种者。预防接种信息包括儿童所有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信息。

2.工作程序与方式

(1)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乡级接种单位在每次预防接种过程中,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中获得流动儿童的接种信息,实现流动儿童的接种与信息共享。

3.登记报告与时限

(1)预防接种信息的登记与录入

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儿童出生1个月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建立儿童的预防接种基本信息电子档案。

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须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采用电子介质(如条形码或磁卡等)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实施过程中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以村为单位接种的地区,村级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完成后5天内将预防接种记录提交乡级防保组织,由乡级防保组织在5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

(2)预防接种信息的上报

上报内容:儿童编码、身份证号、出生证号、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监护人姓名、建档县国标、接种县国标、接种单位编码、建卡日期、接种信息(包括接种疫苗的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上传时间和数据状态。

上报时限: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完成后,立即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将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二)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个月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见表2,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并上报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然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于每月10日前录入上报。

三、数据管理

(一)数据审核。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接种前对接种儿童的既往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每周对所有管理儿童接种信息进行审核,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对有疑问的录入信息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3.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录入的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报告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

4.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以市(地)、县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订正。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和县、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的数据,须告知相关责任填报人对数据予以订正,并及时将订正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儿童的疫苗接种信息(疫苗编码、剂次、接种日期和疫苗生产企业编码),应在数据上传后7天内完成订正;上传超过7天以后,疫苗接种信息不再允许订正。

(三)数据补报。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发现未建立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将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到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系统,并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对于已经建立了预防接种电子档案、但未将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儿童,需及时补充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2.发现尚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缺报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督促其进行补报,并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上报。

(四)数据查重。

1.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每次上传数据之前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传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督促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对数据进一步核实,删除错误的重复记录。

四、质量控制

(一)数据质控。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上报的个案数据质量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上传信息及时率、上传完整率等。督促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提高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质量,扩大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二)管理质控。

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经常开展数据的检查复核工作,检查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证记录或预防接种统计报表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五、分析利用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本辖区的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撰写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反馈。

(三)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每月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全年的预防接种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各级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时间(月、双月和年)、年龄(<12月龄和≥12月龄)、出生年度、儿童状况(本地儿童和流动儿童)等属性对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脊灰、百白破、白破和麻疹疫苗)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③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流脑、乙脑、风疹和腮腺炎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和接种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分析以下指标:①各种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接种人次数;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的单苗全程和五苗全程的合格接种人数、合格接种率;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不合格接种原因和接种人数;⑤不同年龄组的建卡儿童数、流动儿童数。

六、系统安全与管理

(一)系统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管理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2.计算机要专人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各地应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后,应对安装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同时安装能及时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5.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安装有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数据安全。

1.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预防接种卡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长期保管。

2.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在完成每次接种的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儿童预防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七、技术保障

(一)系统保障。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立覆盖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具备满足日常预防接种信息管理需要的主机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配备2-4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配备用于辖区日常业务管理的计算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2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有免疫规划信息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需求和条件,建立本地的系统应用管理平台。

3.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配备用于日常预防接种服务的计算机1台以及用于接种证、报表、条形码或其他资料打印的存折打印机1台;保障宽带网络接入及维持运转;具有1-2名操作计算机并有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条件保障。

1.已开发使用本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以省为单位牵头按照国家的数据交换标准和要求改进现有系统,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合格后,方可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2.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统一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如果各地有个性化的需求,可在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基础上对系统功能进行扩展,但所涉及的设备和费用自行承担。

3.暂不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

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收集辖区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直接录入上报。

八、考核评价

(一)国家每年对部分省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过网站、简报等方式反馈各地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进展情况。每年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开展较差、进展缓慢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进行指导与考核。

(四)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九、附录

(一)名词解释。

1.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

乡级防保组织包括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不直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仅负责对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村级接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级接种单位是指直接承担辖区乡(镇、街道)范围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2.村级接种单位

村级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村卫生所或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

(二)统计指标。

1.接种率

应种人数:到本次接种时,在接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

受种人数: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

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2.累计接种率

累计应种人数:一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前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与该段时间内最后1次接种中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之和。

累计受种人数:该段时间内各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受种人数之和。

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受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3.合格接种率

合格接种人数:在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儿童中,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儿童人数。

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某剂次合格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单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某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一定出生日期范围内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基础免疫所有剂次均合格的接种人数/该出生日期范围的人数×100%

4.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

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5.上传地区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收到上传预防接种数据的乡(镇、街道)数/辖区乡(镇、街道)数×100%

6.上传接种信息数据完整率

在一定时间内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完整的儿童数/上传的儿童数×100%

7.上传接种信息及时率

乡级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5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级防保组织: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在接种后10日内上传的儿童数/实际上传儿童数×100%

8.上传接种信息准确率

上传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与预防接种接种证(卡)信息相符的儿童数/调查儿童数×100%

(三)附表和附图。

1.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2.表2 儿童预防接种统计报表(即《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表3-1-1)

3.图1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

4.图2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流程图



表1

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登记表



儿童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医院: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儿童传染病患病情况:(1)病名 发病时间 (2)病名 发病时间

儿童过敏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证:

迁入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日期: 年 月 日 迁出原因: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单位: 建卡人:



疫苗与剂次
免疫

类型
接种

日期
疫苗

批号
疫苗

规格
接种

剂量
疫苗

效期
疫苗

厂家
接种

单位
接种者

卡介苗
基础









乙肝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脊灰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4
加强









百白破

疫苗
1
基础









2
基础









3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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