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2:29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
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
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
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
失。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
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
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
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
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
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银发〔1994〕40号)的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
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
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
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
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
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
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
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
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四、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
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
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
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国务院承担国有资产管
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确认
和评估工作,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资产评
估机构必须有合法的资格认证和开业证明,要真正办成公平、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评估、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主动与地方人民
政府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
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
要及时报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发现辖区内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立即
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各金融机构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坚决执行基本存款帐户制度,防止
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
改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帐户,更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

六、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强化社会信用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金融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
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
权债务纠纷案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依法
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要大力宣传;对改制不规范,借
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
支持、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第七条 市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四)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检查工作。
第十条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市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府〔1992〕80号文同时废止。



1999年5月1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二、清查内容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渔业油价补助管理办法;是否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参考标准制定本省用油量测算标准;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二)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油价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是否对申请和发放环节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级渔业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是否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发放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是否及时总结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是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

  4.是否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

  5.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6.是否存在结转资金。

  如存在上述第3-6类问题的,要说明资金规模,存在第5类问题的还要说明资金用途。

  (四)以往检查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对本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开展检查,是否发现问题,对发现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五)渔民举报投诉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有渔民或企业投诉或举报,对举报是否及时处理、整改。

  (六)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3月10日至4月15日)

  各省要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渔政部门承担的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并对3个以上县(市)进行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请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信箱:bofplan@agri.gov.cn)。

  自查自纠要做到:一是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年度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情况。二是认真排查解决问题。从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等环节开展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健全完善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二)重点抽查(4月16日至5月15日)

  按照工作要求,我部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清理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总结整改(5月16-31日)

  各省要根据自查自纠、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做好清查总结报告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资金管理情况评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改进和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请于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发送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清理和检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专项渔政督察。各级渔政督察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6号)统一部署,深入执法一线,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进行专项督察,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渔政队伍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渔政队伍执行力。

  (三)切实整改清查发现的问题。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资金监管水平,确保中央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电话:农业部渔业局010-59192926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