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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7:37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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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

作者简介:梁剑兵,男,生于1961年,山西岢岚人,辽宁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海商法。
摘 要:本文在联系经济关系实践的前提下,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概念进行了新的认识和界定,提出了将财产划分为事实上的财产和法律上的财产两大形态的全新观点,并建立了“在实际领域运行事实财产,在法律领域运行法律财产”的二元化财产运行模型,试图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 键 词:财产形态;财产形态单证化;事实财产和法律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上的财产,无论其为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以财产本身的客观存在为其固有形态。例如土地以地球表面某一陆地地块为其形态;船舶以其固有的材料结构形体为形态;电能以定量的电磁波为其形态等等。
为了记载财产的权属或其或变更的事宜,人们往往以某种单证作为财产权利的凭证,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财产权的证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股票是股东财产权益的证明等等。 这些单证在法律上仅仅具有表面证据的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形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固有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样的认识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有无法避免的缺点,即往往使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产生一定的困难。例如购买住房者已入住所购房屋,但却未与原屋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此期间,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要界定“买主”和“卖主”对该房屋权利的法律属性就是极其困难的。另外例如,FOB合同项下,一般来说,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即财产本身的移动便从一个主体移向另一主体,即由承运人获得了货物即“财产”的控制权。但因卖方仍持有提单,所以卖方在法律上仍具有对货物(财产)的控制权。那么,两种不同的控制权便会产生冲突。笔者认为,解决以上困难和冲突的最佳方法是打破人们对财产形态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并由此模型出发,建设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概念。而建立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便是承认财产形态的单证化。
二、财产形态单证化的含义
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分类或者是从其固有属性划分的,例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者是从财产主体的相对关系角度划分的,例如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即债权和债务)。但是,却似乎从未有人注意到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的区别。
所谓具体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实际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或者直接能为主体带来一定利益的权利(例如债权和知识产权)。
所谓抽象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作为符号而存在的财产,这种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直接为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借据、欠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等。
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分方法,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财产划分方法。因为,这种划分绝对不是表明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财产。恰恰相反,他们完全是同一个财产。例如,债权和借据是同一个财产的两种不同形态,提单和货物是同一种财产的的两种不同形态等等。好比水既有液态,也有固态和气态,我们对财产的不同形态,也应该有类似的理解和认识。
从这种理解和认识出发,我们就可以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模型:具体财产或者实际财产为一元,而抽象财产或者单证化的财产(也可以称为法律财产)为另一元,并以二者的结合体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模型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将可能是民法物权理论新理论体系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点之一。
单证化形态的财产与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单证具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仅构成司法程序意义上的证据,而不具有实体财产权利的意义,因而不被认为是一种财产,仅只是一种文件,它不具有可交换和可流通的特点,只能用来推论财产的某种法律状态。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以后,这种单证作为证据的作用并未失去,同时因为它与实际财产构成同一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是被法律所拟制的财产,可以直接用于流通和交换,还可以直接用来确认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例如,我们可以认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法律拟制财产。
因此,所谓财产形态单证化,就是指与特定财产构成同一财产的并且为法律所规定的单证本身。由此出发,对某些法律概念可作如下的修正:提单即为法律所拟制的单证化货物自身;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房屋的单证化形态;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单证化形态等等。由此我们便建立了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
三、财产形态单证化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人类的商品交换行为,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形态的历史阶段:以物易物阶段;商品与货币交换阶段和单证交换阶段。单证交换即交换行为的证券化,这种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明显:电子货币、网上购物、票据交换、合同转让等等。此种交换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并快速实现财产本身的最大价值和最佳使用价值,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命、并尽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目的。所以,我们往往在单证交换形态下看到这样的情形:参与商品交换的人们并非特定商品的终端用户,它们往往仅需要单证本身。而财产形态的单程证化便可满足这种需要。
其次,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因交换的需要而移动,而这种移动是空间上的和物理上的,不仅移动缓慢和不方便,而且为移动它们又要耗费一定的财产(例如宝贵的能源)。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之后,同一财产的移动便非常快速和容易,尤其在人类电子科技的支持下,这种财产的移动速度甚至可以光速实现和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可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和保存能源,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法律上,有助于建立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使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第一次具有了直观的和实际的意义,而不再是抽象的与不可捉摸的,以实现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和运行实际财产”的目标。例如,前述购买住房者在入住所购房屋之后,他购买该住房的初始目的(取得居住的便利)便已完全实现,因此,他便没有必要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便是“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运行实际财产”的 含义。假设他在居住之后有意图变卖此处房屋或以此处房屋抵押他人,他的身份就必须从单纯的居住者转变为对该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的人。那么,他便必须先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获得“单证化形态的财产”后,方可以所持单证进行与房屋有关的买卖、抵押等民事行为,这便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的含义。再例如: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提单,在这种情况形下承运人获得了对实际财产的控制,而托运人则获得了对“单证化形态财产”的控制。那么,承运人只能“在实际上运输”该财产,而不能在任何法律意义上对财产进行处置。托运人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和运行提单,可以将提单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这样一来,当买主欲获得被实际运输的货物时,就必须先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财产运行”,第一步以货款赎取提单,第二步以提单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交替实施,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1、准确界定动态权利;2、使权利实现快速而有效的移动。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和真正实现法律经济学的下列重要命题:任何贸易过程都是财产权利不断界定的过程。
第四、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建立,还有助于我们充分而理智的认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弱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过分调整和控制,阻止法律对社会深部的渗透,防止法律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异化物。法律虽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器,但它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调整器。过分强调法律对社会尤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作用,有使法律成为专制与腐败的工具的极大危险!最终会使人民陷入无视法律或者激烈反对法律的境地。
最后,财产形态单证化有助于人们充分地了解实际财产的价值、使用价值、品名、型号、种类、规格、质数量、生产者、包装要求和使用规范等等 。我们可以说,人们完全可以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财产”的认识而认识单证项下的实际财产。另外,人类社会电子化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机构能更准确、更具体和更有效地对社会财产进行管理和调控,那么,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针对具体的实际财产而实施的,电子科技的作用便是有限的,进而导致调控和管理的难度加大和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通过电子手段对单证化财产实施的,那么,其管理和调控的准确、方便、快捷和有效便是不容置疑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财产形态单证化在管理上的巨大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产形态的单证化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一个新问题,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尝试性变革与突破。为了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提出新的视点和新的角度,笔者大胆提出上述看法,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同好的切磋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0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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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7月26日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等重大变更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六)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苏州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其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六)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管理、土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情况;
(七)本市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犯罪案件和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全市人民普遍关注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一)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临时提出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五条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时间较长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告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执行。
第九条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马其顿共和国总统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于2002年4月25日至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总统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珍视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深厚友谊。自2001年6月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关系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双方对此感到满意。

  双方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等有关文件确定的各项原则,共创两国关系的美好未来。

  二、双方愿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其他官方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

  三、双方认为加强两国的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两国将为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提供便利。

  中方愿继续为马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马方对此表示感谢。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马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马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

  五、中方重申支持马其顿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马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积极努力。中方理解马方认为维护国家单一制性质对马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立场。中方希望马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东南欧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中方理解并尊重马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一部分的选择与努力,并高度评价马的睦邻友好政策。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实现马其顿和整个东南欧地区的持久和平做出自己的努力。

  马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东南欧地区及马其顿国内稳定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六、双方认为,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双方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双方强调,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及解决其他国际问题等方面的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双方对两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合作表示满意,并愿进一步加强协作。中方理解马希望其宪法国名在联合国系统内得到使用的强烈愿望,支持马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的积极努力。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挑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双方支持打击全球恐怖主义,并呼吁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恐怖行为。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双方主张,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本声明于2002年4月27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马其顿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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