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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8:17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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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坦桑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2013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贾卡亚·姆里绍·基奎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4日至25日对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基奎特总统举行会谈。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坦友好合作的多项协议。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坦传统友谊,对建交以来中坦友好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明年是中坦建交50周年,双方一致同意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

  四、双方认为进一步深化中坦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利益,一致同意构建和发展互利共赢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增强政治互信,深化务实合作,增进人民友好,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五、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稳定发展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中方支持坦为维护国家联合、民族团结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坦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中方对坦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成果,同意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通讯、出口加工区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为坦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推动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赴坦投资,鼓励中国金融机构积极探讨为坦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的可能性。

  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人文交流,加强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旅游、新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青年、妇女、民间团体和学术机构的联系。中方将在坦设立一个中国文化中心。

  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九、中方高度评价基奎特总统领导的坦桑尼亚政府在国家建设中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为维护非洲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坦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为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十、双方一致认为非洲是充满希望的大陆,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方表示愿为促进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赞赏中非合作论坛为推动中非关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一致同意紧密合作,全面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深入发展。

  十二、习近平主席在访问期间还会见了坦桑尼亚桑给巴尔民族团结政府总统阿里·穆罕默德·谢因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前总统本杰明·威廉·姆卡帕。

  十三、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3月25日在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了题为《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的演讲,全面阐述中国与非洲共谋和平、同促发展的对非政策。坦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十四、中方对习近平主席访问坦桑尼亚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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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1985年6月19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航统计工作,保障民航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民航统计在民航事业发展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民航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民航的生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予测,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作业或直接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服务的各类航空企业(其中包括航空设备修理、食品加工、广告宣传等),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各类航空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设立专门的航空业务统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民航局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航空企业和各级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民航局将有计划地加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各种航空企业的统计工作和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的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本条例,独立进行各种统计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民航统计制度
第十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或者由民航局统计部门与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定,经民航局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民航局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统计项目的种类分别实施管理。
凡属全行业的业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综合统计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民航局统一制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其他企业的综合统计指标,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函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表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各项航空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报民航局统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表不得与民航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相抵触。
民航综合性统计的指标、指标函义和计算方法,民航局授权民航统计部门统一解释。

第三章 民航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民航各种资料是民航数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管理。它分别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航空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资料,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民航局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民航统计资料。
公布或引用民航统计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各类航空企业的单项经营资料,未经各类航空企业同意,民航局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六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规模和人数,由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指定负责人。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民航局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民航局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颁发和制订航空运输、专业航空各项统计报表和民航统计指标。审定民航有关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民航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民航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公布民航统计数字;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专题调查和抽样调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与监督的作用。
(三)制定民航统计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代表中国民航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种航空运输统计会议。
第十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局规定和下达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业务部门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情况、经营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统计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民航统计人员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民航局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抵制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配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开始营业的或已开始营业但尚未向民航局提供统计资料的各类航空企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索取航空业务统计表式,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对正式开始营业一年内仍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局有权停止其航空业务的经营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凡过去民航颁发的有关统计的规定、文件同本条例有相抵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体育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0.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1.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2.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3.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4.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5.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7.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健康理念,引导广大青少年、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形成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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