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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24:46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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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3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为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新的要求,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新的精神状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制宣传。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努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根据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分类指导,全力推进,以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带动和促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丰富内容,改进方式,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习培训、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学法情况考核考试等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适时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项活动。

  6、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坚持校内法制教育课与社会第二课堂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大学生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7、加强重点对象的分类指导。注重总结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入。

  三、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 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8、认真组织策划。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全国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进行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方案,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载体,丰富内容,创新途径,努力提升主题活动效果。

  9、推进主题活动深入基层。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使主题活动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

  10、加强经验推广交流。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主题活动的经验,适时组织召开全国“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推进会。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加强主题活动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实际效果。

  11、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内容、途径和方式,加强对“法律六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进一步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力度,促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12、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按照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进行。

  13、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国家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4、深化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认真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范围,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认真组织中期督查,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全面落实

  15、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4月份以前发出通知,对中期督查工作进行安排,确定督查的步骤,制定督查标准及办法,并做好动员发动工作。

  16、扎实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地各部门从下半年开始,对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中期督查进行自查,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抽查,确保督查活动取得良好效果。9月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各地各部门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国抽查工作。

  17、认真做好中期督查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于9月份以前对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中期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各地各部门总结和抽查的基础上,对“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六、加强阵地和载体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8、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设专栏、专刊、专版、专题节目、微博、手机报等,使法制宣传教育更便捷,更有针对性,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19、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法窗口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图书馆、文化场馆的作用,加大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公交移动电视等动态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法制宣传栏、宣传园地建设,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20、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文艺大奖赛等推进活动,促进法制文艺进一步发展繁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推荐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适时制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意见。

  21、加大对外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结合各种重大外事活动,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展示我国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

  七、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2、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23、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作用。发挥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各级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引导他们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蓬勃生机与活力。充分利用中国普法网、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讯和普法简报,及时传播信息,加强学习交流和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5、加强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要求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更好地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更好地创新发展,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力求多出成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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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57家)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年第1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初评与推荐,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以下57家旅游区(点)为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现予公布。
  附: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


                     国家旅游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57家)


北京(3家)
1、京东大溶洞风景区
2、潭柘戒台风景区
3、中国紫檀博物馆

河北(1家)
1、山海关长寿山风景旅游区

内蒙(1家)
1、阿尔山海神圣泉旅游度假区

辽宁(8家)
1、丹东五龙山风景区
2、丹东鸭绿江国家风景名胜区
3、锦州北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4、锦州市博物馆
5、沈阳怪坡风景区
6、大连现代博物馆
7、大连世界和平公园
8、旅顺东鸡冠山景区

吉林(2家)
1、长春伪满皇宫博物院
2、长春世界雕塑公园

上海 (1家)
1、上海共青森林公园

江苏(5家)
1、南京总统府景区
2、南京阅江楼景区
3、镇江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
4、镇江焦山风景区
5、连云港孔望山风景区

浙江(5家)
1、衢州龙游石窟旅游区
2、宁波天一阁博物馆
3、宁波松兰山海滨旅游度假区
4、杭州雷峰塔景区
5、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福建(3家)
1、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
2、永定客家土楼民俗文化村
3、龙岩龙硿洞风景名胜区

山东(5家)
1、 淄博聊斋城
2、 淄博原山国家森林公园
3、 潍坊沂山风景区
4、 临沂蒙山旅游区
5、 日照五莲山旅游风景区

河南(3家)
1、安阳殷墟博物苑
2、林州太行大峡谷风景名胜区
3、嵖岈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2家)
1、鄂州莲花山旅游区
2、荆州古城历史文化旅游区

湖南(3家)
1、张家界土家风情园
2、张家界宝峰湖风景区
3、张家界江垭温泉度假村

广东(3家)
1、湛江湖光岩风景名胜区
2、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3、东莞鸦片战争博物馆

广西(2家)
1、 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
2、 桂林愚自乐园艺术园

重庆(4家)
1、重庆野生动物世界
2、重庆万盛黑山谷生态旅游区
3、重庆南山植物园
4、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

云南(5家)
1、大理崇圣寺三塔
2、罗平九龙瀑布群风景区
3、腾冲热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4、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
5、大理宾川鸡足山景区

西藏(1家)
1、日喀则扎什伦布寺


商务部关于印发《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产发〔2006〕185号
 【发布日期】2006-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各有关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根据原外经贸部《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第33号部令),经商有关部门,商务部制定了《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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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市场秩序,加强对出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1年第33号部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电信设备出口项目,以及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使用我国出口信贷、政府援外优惠贷款或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电信设备出口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本细则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部部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外交部、信息产业部、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各地区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领导小组授权机电商会牵头会同承包商会(下称“商会”)负责有关具体协调事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订规范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市场秩序的整体战略,协调解决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商会具体开展协调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协调一致,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项目范畴和企业参与资格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具体范畴包括:
  (一)项目内容: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及指导、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应的服务。
  (二)项目竞标方式:包括国际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及其他招标方式。
  (三)项目执行方式:包括总包、分包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 参与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良好;
  (三)具有开展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协调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
  (二)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
  (四)保护市场开拓者的利益,“谁开拓,谁受益”;
  (五)充分尊重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
  (六)鼓励企业联合对外,实现优势互补;
  (七)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中标率;
  (八)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益。

  第七条 商会负责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拟参加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必须向商会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截标日25日前;议标项目应在与国外业主签订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后的20日内。同时,企业应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及时主动报告项目情况,接受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
  商会根据章程另行制订有关规范企业行为的纪律和规定。

  第八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
  (三)与客户商谈的情况、项目的技术要求说明;
  (四)与客户签订的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五)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企业参与项目的书面意见;
  (六)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七)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商会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在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协调原则提出协调意见并函告相关企业,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司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等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具体情况,商会可通过召开项目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的方式,邀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司局、有关部门、专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等各方参加,在核实项目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重大协调事项商会须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对需我国提供出口信贷、政府援外优惠贷款或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项目,商会将协调意见抄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商会的协调意见,按照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项目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十一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在收到商会的协调意见后,必须遵守并遵照执行,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商会。与外商签约后,企业须及时向商会书面报告签约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对商会的协调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协调意见的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书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调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裁定,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诉人和商会必须遵守。企业在申诉期间仍须执行商会的协调意见。

  第十三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鼓励并积极推动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间建立中高层磋商机制,由商会牵头进行市场协调、信息互换以及共同签订各类企业间自律协议。

  第十五条 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外国领导人来访期间,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请纳入高访有关签字仪式中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外交上需要并得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明确支持;
  (二)向商会进行过申报并得到商会的推荐;
  (三)需要我国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和承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我国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了承贷和承保意向函;
  (四)项目已成熟并具备高访期间签署有关协议的条件;
  (五)项目业主和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有关协议。
  项目是否纳入高访签字仪式,由商会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司局商外交部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外国领导人来访期间,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请向外方赠送设备,由商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协调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颁布〈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1〕1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协调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协调纪律和罚则

  第十七条 商会参与项目协调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协调纪律,照章办事,秉公协调。在项目协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和国内其他企业利益的;
  (二)对国内其他企业已经中标和签约的项目以赠送、低价等手段进行干扰的;
  (三)以任何形式恶意诋毁国内其他企业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猎挖国内其他企业员工的;
  (五)不按规定申报或不接受协调而擅自参与项目的;
  (六)不执行协调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及不执行裁定意见而擅自参与项目的;
  (七)对外泄露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八)有违反协调程序行为的;
  (九)在申报登记或投(议)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十)需国内融资的项目,未经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批准,擅自就融资条件对外报价的;
  (十一)不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商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给予该企业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其暂停项目参与资格、在政府双边机制内不给予推动和支持、不给予政府援外优惠贷款或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等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银行和保险机构不得为该企业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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