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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3:02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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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已经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和《甘肃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备案范围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农业机械、火灾、特种设备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定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内有关媒体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名称;
  (二) 督办事项;
  (三) 办理期限;
  (四) 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挂牌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及时将报告初稿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函告县区安委会。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是否齐全、充分。
  第十三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报县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四条 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县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完善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0日内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完司法程序后,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县区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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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8〕9号)收悉。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均采用FIBOR,其免税条件可否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意见,当贷款利率采用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增强我国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国际科技合作以项目合作为主向以机构间合作为主的转变,根据科技部《“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全国重点支持一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相应的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研究开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一.支持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科技合作是新形势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部署,在新的全球化形势下,我们将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争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合作层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把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支持重点从以项目合作为主变为以机构间合作为主,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通过将机构间合作纳入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计划和引智计划,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引智工作与国内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推动这些重点科研机构成为聚集人才的国际化研发基地。为此,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支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作为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引导和推动全国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际优秀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重点科研机构开展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和措施


1.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中外联合试验室或研发中心,并选择一批纳入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作为支持重点。


2. 将这些科研机构的重点合作项目纳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给予不少于3年的持续稳定支持。


3. 将这些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连续支持。


4. 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争取使外方对相关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 支持和帮助双方科研机构申请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年)》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并迫切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解决制约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以及面向世界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问题。


2. 应是国内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引智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等机构,并具有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


3.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是我国研究和开发的重要依托机构。


4. 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高水平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5. 已与国外合作伙伴签订合作研发协议,外方合作伙伴应承诺相关技术、人力、设备和资金的投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6. 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实施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国际科技合作重点科研机构遴选程序和管理办法


1. 从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重点科研机构中产生。


2. 根据本意见第三部分规定的条件,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引智工作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


3. 科技部将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拟重点支持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4. 由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外科技合作政策、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5. 科技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管理重点科研机构扩大国际合作的试点、示范工作。





联系人:甘肃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电话:0931-8412723 0931-8412739 0931-8871819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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