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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7:39:30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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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共13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

  (3)农转城

  (4)设立市级以上旅馆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项目立项

  (6)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7)经营原子印章

  (8)专用运钞车的购置

  (七)市交通局(4项)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2)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

  (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

  (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核准

  (八)市卫生局(2项)

  (1)性病诊治定点许可

  (2)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证

  (九)市教育局(14项)

  (1)高中段招生计划

  (2)职业高中学生职业资格证书

  (3)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及退休

  (4)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6)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7)市属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

  (8)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9)全市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可

  (10)市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1)市级社会力量办学变更事项

  (12)高中段(技校除外)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

  (1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14)驻淄成人高校校外班设置

  (十)市司法局(6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2)公证办事处(公证室)的设立

  (3)对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颁发工作证

  (4)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

  (5)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6)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年度注册

  (十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6项)

  (1)自建供水单位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城市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3)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4)中水工程

  (5)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6)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合并、歇业、停业、变更场所、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

  (十二)市农业局(4项)

  (1)国家投资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报废、转让核准

  (2)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核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审核

  (4)种畜、肥料广告审核

  (十三)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险坝除险加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

  (3)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用地

  (4)节水器具、设备的认证及准入

  (5)建设项目及公共民用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用水器具安装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工程安全渡汛方案

  (十四)市乡镇企业局(2项)

  (1)市级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设计审核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市民政局(2项)

  (1)军休干部市内调整安置地点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备案

  (十六)市环保局(6项)

  (1)市内危险废物经营审查

  (2)ISO14000认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审核

  (4)山东省环保产品使用认证审核

  (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丙级)审核

  (6)造纸、酿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项)

  (1)确认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3)境外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审核

  (十八)市规划局(1项)

  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四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立及城市大比例尺1:2000、1:1000、1:500地形、地籍、房产图测绘。

  (十九)市贸易局(2项)

  (1)煤炭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审查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3)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可审核

  (二十一)市地震局(2项)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审核

  (2)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审核

  (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7项)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施工企业修缮资质等级核准。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临时资质

  (4)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一、二级资质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审核

  (6)房屋权属总登记及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换证审核

  (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方案

  (二十四)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1项)

  水泥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2项)

  (1)行业发展规划审核

  (2)全市轻工各专业协会审核

  (二十六)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4项)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农药批准证产品考核

  (3)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

  (4)新建化工企业备案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免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

  二、市政府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一)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养殖许可证

  (3)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4)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

  (5)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6)沿河城镇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市建设委员会(7项)

  (1)市内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等审批

  (2)依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通行审批

  (3)建成区建立车辆清洗站审批

  (4)城区内自建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

  (5)城市环卫设施拆除与城市公厕建设核准

  (6)占用城市市政设施核准

  (7)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及医疗、特种固体废弃物处置核准

  (三)市民政局(2项)

  (1)城市中“三无”对象及孤儿、弃婴收养入院

  (2)市直、区县级及跨区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主题词:行政审批取消事项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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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
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 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Cl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 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
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
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各区的绿化管辖范围:除由市绿化公司管辖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树、绿带、广场、绿岛、花坛外,其余现由区管的次干道的行道树、公共绿地(含区管公园)和内街、居住新村的绿地,由各区统一管理(按一九八五年实际分管范围执行,今后如调整另定)。管理工作包括种植、
抚育,保护绿地完整不受侵占破坏,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凡需占用绿地的,必须报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二、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绿化工作,均应接受区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三、各区区辖的单位和居民,对自有树木胸径在30CM以下、数量五株以下的砍代、迁移、修枝和更新,由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审批。严禁砍人行道树建骑楼,不得砍树建围墙。
四、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树木以及古树名木的处理,由广州地区绿委审批。
五、各区绿委在审批处理树木时,要严格执行“砍一株种三株”的规定,向砍伐单位收取补种押金,限期补种验收;并贯彻市政府规定的绿化“两个同时”,即新、扩建单位在基建工程设计的同时做出绿化设计;工程竣工同时验收绿化工程。
六、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区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建立绿化队伍。对所辖范围树木的处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审批制度;对暂未配备好专职人员的区,树木的处理审批工作暂不移交区绿化委员会。
七、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绿委办的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的责任。各区在审批处理树木时,应同时将批件抄报广州地区绿委办公室。




198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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