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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电收尘器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0:22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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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电收尘器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电收尘器管理规程

1986年8月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电收尘器的管理,保证其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和维修,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收尘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严密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其在完好、正常、高效状态下运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文化生产。
第三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实施。企业要坚持防止大气污染的原则,在主机检修的同时,检修电收尘器。在电收尘器发生故障时应停主机,抢修电收尘器,避免大气污染。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电收尘器的所有水泥企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五条 企业在编制劳动定员计划,按规定配备电收尘器岗位的劳动定员;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并监督日常运行管理;电收尘设备的大修、备件管理要由专门机构负责。
第六条 电收尘器岗位操作工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肯钻研技术,并经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录用。培训的电收尘器操作工达到独立操作水平后方可顶岗位。电收尘器岗位操作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电收尘器岗位操作工及机电维修工要确保电收尘器运转率,车间领导负责进行考核,主管环保的厂长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电收尘器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进入电收尘器的烟气含尘浓度是影响电收尘器收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的首要因素。企业每季度应测定一次水泥回转窑排出烟气的含尘浓度。根据电收尘器进行口含尘量以及高于露点气体温度和湿含量等因素确定本企业电收尘器的最佳操作控制参数。水泥窑应力求稳定热工制度,不能片面追求高产,破坏热平衡和物料平衡,致使电收尘器进口烟气含尘浓度剧烈变化,影响电收尘器的收尘性能。与烘干机、磨机等其他设备配套的电收尘器也应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电收尘器进口烟气温度过高对烟气中粉尘的比电阻值影响很大,进口烟气温度超出计划要求(一般最高允许300℃),会导致电收尘器的部件的热变形和电晕线极距的异常变化,应特别重视。干法窑电收尘器进口烟气温度偏高,粉尘的比电阻将趋近峰值,成为高比电阻,一般可采取增湿措施,烟气最佳温度控制在150℃左右,以提高电收尘器的收尘效率。
第十条 电收尘的石英套管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电收尘器送电前应先启动保温箱的加热器再通烟气,将电收尘器烘干并提高温度后,方可往电场送电。
第十一条 要加强电收尘器的密闭堵漏,防止电场烟气中的水份结露,腐蚀壳体和极板。漏风量一般宜小于10%。锁风装置既要灵活好用,又要锁风密闭。电收尘器电场风速V和粉尘粒子逐进速度W的一般控制范围:干法窑V=0.4~0.7米/秒、W=4~6厘米/秒(不增湿);V=0.7~0.9米/秒、W=6~9厘米/秒(增湿);湿法长窑和立波尔窑,V≤1米/秒;W=8~9厘米/秒;烘干机V=0.8~1米/秒,W=11~12厘米/秒;水泥磨V≤0.8米/秒,W=9厘米/秒为宜。电场风速不宜过大,风速过大,漏风增多,氧含量增高,易引起爆炸。电场气流应均匀分布,气流分布不均匀,会严重导致收尘效率降低,电场气流分布标准偏差应控制在α=0。25以下。
第十二条 电收尘器和主机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电收尘器岗位操作工在电收尘器运行中应与主机岗位操作工经常地保持密切联系。水泥窑和烘干机点火后烟气通过电收尘,必须等待主机燃料燃烧正常后方可送电,以防止发生燃料机械不完全燃烧或化学不完全燃烧而引起的电收尘器爆炸事故。电收尘器应配备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时应发出警报。水泥窑、烘干机的看火工或司炉工应适当减少喂煤量和减少电场火花放电率;当气体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2.0%时,电收尘器应立即切断高压电源并向车间和生产高度室报告水泥窑和烘干机的看火工和司炉工还应防止喂煤过量而出现的烟囱冒黑烟现象,以免威胁电收尘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电收尘器的收尘效率,在电收尘器运行中,电收尘器的岗位操作工要经常监视仪表显示的输入和输出电压和电流值,如发现明显地高于或低于标准值,应从电收尘器的电场 和供电装置中供出原因,及时处理。电收尘器岗位操作工应如实地按时填写电收尘器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要加强电收尘器的振打装置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持阳极振打和阴极振打装置的正常进行和合适的振打力,应按规定定时给振打装置加油,以保证润滑正常。
第十五条 车间机电维修工每日应对电收尘器的全部电机设备巡检一次,车间设备主任和环保部门的电收尘器专业管理人员、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要定期巡检,对发生的设备缺陷应作详细记录和处理问题的指示。
第十六条 电收尘器回收的物料要妥善处理,严防二次污染,回收物料的综合利用,必须经过科学试验,作出可靠的结论,并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确保水泥质量。
第十七条 电收尘器是在高电压下运行,必须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岗位操作工在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在清扫电场或清扫高压硅整流装置和高压套管时,供电装置必须是挂“停电”的明显标志和临时工作接地,清扫完毕应该检查电场和套管室,确认无人,方可关闭入孔门,拆除接地棒后送电。此外,凡是电收尘器入孔门高压套管室和高压硅整流装置室均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严防非工作人员擅自启门入内,严禁电场开路情况下送电和电场运行中拉开高压开关而开路运行。
第十八条 电收尘器的运转时间应占主机运转时间的95%以上,严禁向大气任意自由排放粉尘,污染大气。
第十九条 每半年应对电收尘器进行一次全面标定,每年应结合设备现状和运行记录对电收尘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分析,以利进一步提高电收尘器的管理水平和电收尘器的收尘效率。
第二十条 要把电收尘器的管理认真落实到岗操作工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和专业责任制,并加以认真考核。

第四章 电收尘器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执行电收尘器定期清扫电场、高压套管室和高压硅整流装置以及清理电源控制柜的制度,在清扫和清理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电场极板和电晕线、石英套管、振打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电收尘器的极板和电晕线的极距应保持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发现偏离误差范围,影响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应及时调整极距。
第二十三条 供电装置包括硅整流器、石英套管等,发现缺少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发现振机装置和排灰装置有缺陷应进行维修或更换损坏零部件。
第二十五条 电收尘器应与主机一样对待,实行计划检修。检修后,车间应会同有关科室按验收标准认真检验验收,确认检修质量合格方可允许运行。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电收尘器的设备档案,每次检修后,应将详细填写的检修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电收尘器的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要齐全准确;易磨损的零部件应有必要的储备。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应检查电收尘器接地网络及测量接地电阻一次,每台电收尘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电收尘器用的变压器每一至二年应做一次油压试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提高电收尘器运转率和收尘效率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电收尘器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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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现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请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适应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制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指导方针

  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要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工作任务,着眼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二)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社会宣传、专题培训、学校教育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加强在社会范围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投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指导纲要》,加强对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根据面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求,主要针对以下六类培训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任务;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政策规章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新进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都应接受基础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提高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深刻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学习和掌握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利用等相关实务知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在接受基础培训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构想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展知识产权知识,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提高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培训中增加其他内容。

  (1)领导干部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战略制定的基本要求。
 
  (2)管理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能等。

  (3)行政执法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及典型案例研讨等内容。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除脱产培训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和境外培训等方式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基础培训和实务培训两个方面。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了解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实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把握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了解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目标是:通过实务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技能,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48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实务培训除脱产授课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之中,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培训制度。

  (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根据培训对象所从事的不同工作,有重点地选择培训内容。

  1.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熟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专利制度基本知识,熟悉专利申请、审批、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专利分类、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商标及商标法基本知识,熟悉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商标专用权、侵权及假冒的救济及驰名商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系统了解著作权基本知识、著作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与司法保护程序、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具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和水平要求。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64学时。

  2.提高培训

  提高培训可按专题进行培训或研讨。主要专题分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经验和机构建设等。专题培训或研讨应结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更新和扩展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趋势,深入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专业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可结合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以专题学习为主,注重加强国际交流。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纳入职业培训制度之中,鼓励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职业培训。

  (四)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重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和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领会和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国际规则;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了解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培训目标是:通过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应当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培训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开展。

  (五)知识产权师资

  具有较好法律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具有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以及高等学校及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的培训,可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和

  发展;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学习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程序;了解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交流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

  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程序,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备知识产权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80学时。

  2.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及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深入掌握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跟踪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掌握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技能;学习交流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概况及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专业培训除授课外,还应结合专题培训、教学研讨、国际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其他社会公众

  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的教育培训,主要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1.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审批,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知识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高校学生能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实务技能,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增强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在校学生都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方式以面授、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主。

  2.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概念,学习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树立创新意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明创造的兴趣和能力,培育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观念。

  培训方式应以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学和宣传为主。

  3.对广大社会公众主要是开展普及性宣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了解知识产权获得、运用、创造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宣传培训,使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实务技能,满足培训对象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需要。

  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日等专题宣传契机和报刊、影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面向不同社会群体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利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其他网络途径进行宣传培训。

  四、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从事知识产权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能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研究、行政管理、司法、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人才。

  2.加强对知识产权师资的继续教育,通过举办定期培训、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讨论和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的理论、专业及教学水平。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师资教育培训基地”,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提供规范、系统的培训,开展教学及业务研讨与交流。

  3.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各地区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

  (二)教材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体系。注重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的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专业与普及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

  2.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的投入力度,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编辑出版各类适时、实用的知识产权教材,满足开展社会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适时调整和更新《指导纲要》的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信息交流,为发展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搭建服务平台,促进教育培训师资、教材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深入广泛开展。

  (三)要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在实施《指导纲要》中承担教学研究和课程设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加强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推广优质适用的课程和教育培训模式,开展好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出版社等出版机构要积极承担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于1998年1月13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三章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管辖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
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九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影响重大的申诉及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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