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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3:28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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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铁政法[2003]3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
  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
  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
  *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
  ★*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
  *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
  *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
  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
  *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
  ★*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
  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
  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
  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
  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
  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
  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
  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
  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
  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
  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
  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
  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
  *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
  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
  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
  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
  ★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
  *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
  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
  *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
  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
  ★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
  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
  *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
  ★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
  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
  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
  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
  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
  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
  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
  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
  *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
  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
  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
  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
  ★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
  ★*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
  ★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
  *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
  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
  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
  ★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
  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
  *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
  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
  ★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
  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
  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
  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
  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
  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
  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
  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
  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
  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
  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
  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
  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
  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
  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
  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
  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
  *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
  ★*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
  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
  ★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
  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
  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
  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
  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
  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
  *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
  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
  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
  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
  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
  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
  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
  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
  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
  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
  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
  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
  ★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
  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
  ★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
  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
  *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
  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
  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
  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
  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
  *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
  *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
  ★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
  ★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
  ★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
  ★*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
  ★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
  ★*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
  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
  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
  ★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
  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
  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
  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
  ★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
  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
  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
  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
  ★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
  ★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
  ★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
  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
  ★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
  ★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
  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
  *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
  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
  *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
  ★*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
  ★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
  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
  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
  ★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
  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
  ★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
  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
  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
  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
  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
  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
  ★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
  ★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
  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
  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
  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
  *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
  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
  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
  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
  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
  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
  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
  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
  ★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
  ★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
  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
  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
  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
  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
  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
  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
  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
  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
  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
  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
  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
  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
  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
  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
  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
  *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
  *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
  *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
  *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
  ★*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
  *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
  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
  ★*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
  ★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
  ★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
  ★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
  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
  *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
  *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
  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
  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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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04 号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5-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6、3.3.6、3.7.1、3.7.2、3.7.3、3.7.4、3.7.5、3.7.6、4.1.3(2)、5.1.6(3、4)、5.3.6、6.2.1、6.2.3、6.6.3(1、2、3)、8.0.3(1、2)、11.1.3、11.1.5、11.1.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漯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发布;(四)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六)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七)审查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项。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二)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四)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以上的商品;(二)单价不足10万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10万元以上的商品;(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四)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五)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六)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赠款及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贷款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审核同意;(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并连同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采购代理机构出售标书;(五)投标与评标。评标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二)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三)采购代理机构向选中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四)投标与评标。评标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五)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六)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七)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采购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随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将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单位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采购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及用款计划,在实施采购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未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前,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将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政府采购专户。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也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人员签字和盖有公章的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八条 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有关原始凭证(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供应商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未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同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有关原始凭证(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购货发票等),经财政部门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取得资格认证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十条 县、区政府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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