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3:57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标识秘密等级,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标识保密期限,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如需要标识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一般为25毫米。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字号按照醒目美观原则确定,一般应当小于22毫米×15毫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加“文
件”,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使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扩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报的公文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
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单位顺序依次排列,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与红色反线相距4毫米。
(七)红色反线:发文字号之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156毫米)的红色线。
第七条 公文主体标识规则:公文主体为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下到主题词以上部分,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序号及附件标题、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等部分。
(一)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宽度不超过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名称: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1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语:使用3号仿宋体字或者3号楷体字,宽度不超过24个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个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正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标题,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附件序号与附件
标题前后标识应当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
(六)成文日期和机关印章: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机关印章使用红色。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2.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2个印章时,应当将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主办机关在前,2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并保证印章端正、排列整齐;2个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过3毫米。
3.联合机关制发的公文,需要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排1个或者2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
成文日期。
4.特殊情况说明: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将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方式处理,必须使印章与正文同处
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七)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
第八条 公文版记标识规则:公文版记为主题词及其主题词以下部分,置于公文最后一页,按排列顺序依次为:主题词、分栏线、抄送、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数等部分。
(一)主题词:“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使用3号小标宋体字,接排于冒号之后;词目之间空1个字,不加标点符号。
(二)分栏线:主题词以下,每栏均用分栏线隔开,首线与底线用反线,中间为正线,宽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个字,使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排于冒号之后,抄送机关名称之间用顿号或者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
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印发(翻印)机关和印发(翻印)日期: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和印发(翻印)日期平列于一行,使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1个字,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的,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印数:版心右下端,右空2个字,使用小4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页码:均使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毫米。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长宽比例与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数字要对齐数位;横排表格,应当将页码置于表格左侧,单页码置于表格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格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一条 公文成品排版标准:公文中的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指1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的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指以3号字为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其它部分按本标准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
定排版。
(一)文字准确率100%,编排美观;规格符合标准,版心端正,误差不超过1毫米。
(二)字迹清楚,图文附着牢固、亲墨亲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走,版面干净,无底灰、无污点、无划痕。
(四)制版样张字迹清晰,笔划实,无断划,清洁无脏,不歪不斜。
(五)页码顺序拼制准确,误差不超过±1毫米。
第十二条 公文印刷标准:印刷字面清晰,无段划;墨色纯正、浓淡适度均匀;套印准确、上下一致;白边保留符合规定要求,无脏、无皱、无破、无白页。
(一)套印准确,白边符合标准,误差均不超过±2毫米。
(二)字迹清楚、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前后一致。
(三)无掉字、无断划,无破页、无白页,不起皱,无倒印、错印。
(四)印刷份数准确。
(五)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2毫米。
第十三条 公文装订标准:左侧装订,整齐牢固,不掉页;切口光洁,符合标准,数量准确。
(一)无多页、无缺页,无颠倒、无混装,无漏号、无重号。
(二)裁切规格符合标准,误差不超过±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洁无脏,无折角、无刀花,无毛茬、无缺损。
(四)装本平整,钉距适当,无坏钉、无漏钉、无重钉,胶装不掉页、不粘面,胶口不超过5毫米。
(五)序号准确,码放整齐。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文格式式样(略)



200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和有关医院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向病人收取费用,以便更新药品和改善医疗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收入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商定。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敷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
  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医院将与中国医疗队共同制定药品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的回国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房屋、家具、卧具、水、电),通讯、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两年,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继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协议书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孔维实            马马杜·拉莫利·特奥雷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