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58:42 浏览: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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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7〕13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增强审计效果,发挥预警和防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浙司审〔1998〕288号)等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具体范围为:厅管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八)重大的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九)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十)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3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已实施任中审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特殊情况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厅审计处商厅政治部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厅政治部出具任中审计委托书,厅审计处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年度期间,需要进行任中审计的,由厅政治部商厅审计处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中审计的审计期间,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确定。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重点审计最近三年的财政财务,涉及重大问题的应追溯以前年度;对任职不足三年的,审计其全部任期的财政财务收支。
第八条 任中审计的审计范围一般以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法人范围内的事项为限。对所属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全部列入审计范围;对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只延伸审计其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的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的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公示制度。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将审计内容、范围、要求、审计组成员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综合运用审计结果。
(一)干部管理部门应将任中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罚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建议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任中审计结果作为监督、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结果表明已构成违纪的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有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主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承办人的责任;确定是否进一步深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必要时向厅长汇报。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一般性问题,由厅审计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厅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中审计结果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厅长同意,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审计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浙司审〔1998〕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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