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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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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7年7月21日,最高法院

通 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7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二、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业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三、关于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如何适用问题
国务院于1985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简称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和国家物资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85]37号文件,规定了禁止就地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据此,对于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后签订的经济合同,凡是违反3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前签订的经济合同要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违反当时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虽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是在[1985]37号文件颁布后,合同内容违反文件规定的,如果是部分没有履行,应当宣布合同终止履行;如果是完全没有履行,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对有关财产争议,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四、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五、关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能力.现在有些工商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对于这些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有些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虽然超出了自有资金或者已有的货源,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通过正当渠道可以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落实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货源的,则可以定为有效合同.
六、关于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违法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经济合同,是假经济合同.对于假经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或者从他人转手得到的经济合同,加价转卖给第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倒卖经济合同.对于倒卖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倒卖经济合同与合法转让经济合同的界限.合法转让是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转让的目的是使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合同当事人自己无资金,无货源,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合同标的不过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对于买空卖空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买空卖空与一时缺少履行能力的界限.供方当事人虽无现货,但它是生产该种货物的企业或者有正当货源保证的经营该种货物的单位,只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未能供货的;需方当事人一时部分资金短绌,经过努力即可解决的,不应视为买空卖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未经发包方、定作方的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对于转包渔利的经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注意不要把合法分包与非法的转包渔利相混淆.
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都是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并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等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七、关于连环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所谓连环购销合同,是指以同一标的签订一连串的购销合同,即需方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又以供方身份就同一标的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以此类推,各个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各个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要根据该合同本身的具体情况认定,即从合同的标的物、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订约意思表示等方面分析,依法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八、关于给付定金问题
(一)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是否采用这种担保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问题作了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问题虽然未作规定,但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给付定金的,应当允许.
(二)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定金的数额,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三)关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四)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九、关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条例或者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加收罚息等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者按价金(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条例或者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就是如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三)条例或者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例如,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违约金的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四)条例或者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例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目和第二项第四目规定,承包交付工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或者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但是,在(三)、(四)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十、关于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连环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连环购销合同大多跨越几个地区.一个合同发生纠纷,往往会牵动其他合同.对于连环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仍由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处理,必要时可将前后合同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这种连环的购销合同已由几个法院分别审理,各法院相互之间应主动联系配合,并可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经过协商,认为将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纳入一个诉讼更有利于处理的,也可由一个法院统一管辖.连环购销合同涉及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二、关于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两个基层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应当上报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由两个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两个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协商仍解决不了,应各自具陈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举办的企业和街道举办的企业关闭后,由谁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举办的企业和街道举办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体制变革而关闭的,有关它们的诉讼应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四、关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或者合伙组织进行诉讼由谁作为当事人的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有的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有的是两个以上的公民的合伙经营,但都是按照联营或者合伙的协议组合的,在联营或者合伙的协议中,规定了联营或者合伙各方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这类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或者合伙组织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到法院时,起字号的,以其依法核准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由该组织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起字号的,应由组成该联营组织的各方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联营方或者合伙人众多的,可以推举代表进行诉讼,该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联营方或者合伙人发生效力.
五、关于非法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企、事业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仅供本单位正常业务专用,不得互相借用.非法出借本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供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不论出借人出于何种目的,就该经济合同而言,出借人已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与借用人在有关该项经济合同的诉讼中,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如果出借人与借用人是被诉方,应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借用人起诉,而出借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出借人参加诉讼.
六、关于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如果被保证人已经终止或消失,则可将保证人作为被告.
七、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如果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八、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如何着重调解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也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但是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对于经济行政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以及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不能调解.在处理案件时,是调解还是判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能调则调,该判则判.既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久调不决;也不应能调不调,一判了事.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调不查或者先调后查.不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在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是非责任方面,应当是一致的,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或者因为是调解结案而回避违约的过错责任.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得强迫调解或者变相强迫调解.调解结案同判决结案可以在处理结果上有所差异,但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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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特大煤矿事故,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特大爆炸事故,重特大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工程抢险,重特大恐怖活动,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按照《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实施预案,迅速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一)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破坏犯罪等重特大恐怖活动;
  (二)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民航客机坠机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
  (五)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事故;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八)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九)跨县、区的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区,各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根据各自实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市建立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委领导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安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民航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
信访办主任、市政府救灾办主任、泸州海事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武警泸州市支队支 队长等组成。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常务副市长 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统一指挥对事故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故事件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卫生、交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监、海事、矿山救护队、水务、电力、天然气等部门和单位)进行 应急处理的演
练。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转 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组织召开事故事件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事件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秘书组、抢 险组、调查组、通信组、专家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事宜。
  (五)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重点指定。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应急方案,制定具体抢救应急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负责组织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工作小组。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联络。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事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报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 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向各相关部门和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作紧急通报,并报告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事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三)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市安监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写出事故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并及时报告事故事 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重特大事故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事故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事件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七)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调度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事故事件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事件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按各自分工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事件的蔓延、扩大。
  (二)现场指挥长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初期,事故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事故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事故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市卫生局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
  (六)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
  (七)事故事件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八)事故事件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九)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抢险物资的供应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落实。
  后勤保障和死亡者的现场处置由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协助国家、省一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事故快报统一由市安监局起草,事件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经总指挥审定后由各负有上报职责的部门按各自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宣传报道 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网络监控,防止互联网上的不实宣传,由市公安局负责。
  (二)抢险救灾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2.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公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含矿山救护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4.重大工程抢险,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 消防支队负责; 5.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经贸委、市天然气公司、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以及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 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7.急性中毒事件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9.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文化局、泸州工商局负责协助。
  10.其他事故如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公安局的主要任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为全市社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事件性质并做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领导报告;指令治安、刑侦、巡警、交警、消防、武警等相关警种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交通、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处置;灵通信息,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发生城市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城乡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组织专业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对灾区的危险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抢险排险;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三)市经贸委的主要任务
  负责供应、调运抢险救灾物资,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局(含市内各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市内各医疗单位及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电话求助;在接到指令或求助电话后,迅速派出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对受伤、中毒或有重大疫情的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采取隔离措施;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灾区疫病防治和重大疫情的调查控制。
  (五)市交通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公路、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中损毁公路、桥梁、遂道的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调集车辆,抢运救灾物资。
  (六)泸州海事局的主要任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负责事故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市安办)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特大生产伤 亡事故的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拟写特大事故快报初稿,组织、协调 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城市下水管道爆炸事故的抢险修复;负责市政设施(包括路灯、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受到破坏时的抢修。
  (九)市民政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事故死者遗体的运送、火化;做好收容遣送、救灾救济工作;分配救济粮、款;安 排灾民生活;统计核实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十)市环保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工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善后事宜并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市民航局(含机场)的主要任务
  通报飞机失事、被劫时间、地点、航班号;将紧急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通报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发生劫机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国发〔1991〕64号)中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处理;
  发生空中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救治伤员、搜寻遇难者遗体;迅速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家属;负责调查空中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十二)市水利局的主要任务
  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特大洪灾防御预案;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要水利设施渡汛、抢险和分洪方案;检查落实汛期物资准备;灾情发生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指导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滑坡、坍塌、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市文化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及时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
  (十五)市教育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教育系统发生的各种自然、治安灾害事故;尽快恢复教学;负责处理校内学生
游行、静坐、罢课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生校外非法游行、静坐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疫情。
  (十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主要任务
  对市内重点景区发生的灾害事故,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紧急救援抢险,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伤亡游客家属的安抚工作。
  (十七)泸州工商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15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在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置,发生灾情后及时维护好灾区的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主要任务
  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督促事故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查明雷击事故原因并组织整改;根据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统一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二)市地震台的主要任务
  发生地震2小时内确定地震参数(时间、震中经纬度及地点、初定震级),了解初步灾情,并及时报告国家地震局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及震后评估工作;进行紧急会商,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意见;负责有关地震的科普宣传和辟谣工作。
  (二十三)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通信公司的主要任务
  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提供用户的移动、固定电话资料、上网用户的IP地址等资料;确保0、119.120、122特服报警求助电话畅通;视需要组织事故事件抢险现场的通讯保障;抢修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通讯。
  (二十四)泸州电业局的主要任务
  保证95598特服免费电话24小时畅通,受理供电服务咨询和投诉;负责组织事故抢险和现场供电以及电力系统故障的处理与修复;组织抢修设备,恢复供电。
(二十五)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的主要任务
负责恢复城市供水、供气。负责城区内户外供水、供气管道事故的抢修。
  (二十六)有关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
核实投保单位损失情况,及时赔付保险金。
   (二十七)司法、财政、人事、农业、国土、税务、金融、信访等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单位紧密配合,及时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第二十四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可请求驻泸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理要求和责任单位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重特大公路、水上交通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二)处理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施救,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加强网络监控等工作。
  2.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参加抢救工作,尽快恢复受损的交通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速向有关单位及企业发出警示通知。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的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三)处理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含海事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抢救工作和核实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护人员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施救;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核实死伤人员数量,在上下游发出警示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防止出现新的事故。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施救的有关工作,立即协助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工作,并可征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参与抢救工作;及时组织对死者身份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加强网络监控。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上。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上。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上。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大煤矿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施救,核实井下情况及遇险人数,制定抢险方案,视灾害情况召请上级救援队伍支援。
  2.市经贸委主要职责是根据抢险需要,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协助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约束控制有关责任人。 
  4.泸州电业局职责是保障抢险现场供电。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作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救,控制事故蔓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现场,控制险情,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化学事故救援中心及企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参与抢险,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视情况召请上级专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支援。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4.市经贸委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泸州电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抢救,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做好受损建筑的恢复或加固工作。
  3.泸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电力的切断及供应工作。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特大火灾(含森林火灾)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重特大火灾(除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气象局、市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参与灭火,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安排群众转移。
  2.市林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力量扑灭森林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市气象局主要职责是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提供指导,必要时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组织施救,防止疫(毒)情蔓延。
  责任单位是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做好抢救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快速调集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及时抢救有关伤病人员;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开展疫情、毒情调查,及时提供结论,为抢救工作提供方向;对可能传染的,要快速报告,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搞好预防传染、中毒的宣传工作;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交通及社会秩序,积极协助对中毒物的鉴定,协助做好被感染人群的隔离工作。
  3.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工程抢险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组织现场抢险,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发生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物资损失;及时向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2.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重大工程事故的性质,及时制定具体抢救方案,并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受损建(构)筑物的加固或撤除提出技术方案,指导业主或直接组织实施。
  3.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重特大恐怖活动(含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 、破坏犯罪等)。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制止犯罪,及时消除社会危害。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规划建设局、武警泸州市支队、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处置,尽量减少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加派力量做好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问题;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积极引导恐怖分子到空旷地点,防止恐怖分子进入闹市区造成更大的危害;对在闹市区发生的恐怖事件,要立即组织疏散,迅速拉出警戒带,对现场周围立即实行治安和交通管制;对恐怖分子劫持飞机等可移动工具的,要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掌握恐怖分子的人数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作案的原因、要想达到的目的等,并迅速提出处置方案;力争和平解决,引导恐怖分子通过谈判等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教育、说服恐怖分子的亲友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恐怖分子挟持有人质的,要想法保证人质的安全;密切注意恐怖分子的动向,防止其逃脱,对无法转化的恐怖分子,要适时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网络监控。
  2.市国安局、武警泸州市支队主要职责是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3.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建筑物的结构图纸等资料。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引导群众以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责任单位是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或上访者所属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
  (二)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职责
  1.上访者所在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 化”的工作方针,及时报告重要信息,超前做好处置个案;凡发生到市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上访人所在县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工具接回上访者;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再次上访。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上访场所正常的交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指挥中心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尽力维护好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迅速拉出警戒带,防止人群大规模涌入市委、市政府等首脑机关;迅速隔离上访人员与围观群众,防止围观群众被利用或围观群众太多引起交通、治安等问题。
  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利用公开和秘密手段取证。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加强网络监控。
  3.信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组织听取上访代表反映情况,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设法缓解群众情绪,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联系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会同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指出其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迅 速梳理上访群众反映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 
  4.被上访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内保部门要做好机关大院内部的安全工作,严查进出单位的人员,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适时关闭大门,防止出现上访人群大规模涌入。严格审查进出单位的人员,可疑人员要坚决隔离在大门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
  5.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或现场处置指挥员的意见,准备好交通工具,根据需要,及时将上访群众运送出首脑机关。 
  6.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联系,快速获取第一手资料,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7.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派出有关人员做好上访群众突发病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 
  (三)处置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平息事态,及时抓获组织者、为首者,努力减少社会影响。公安指挥中心要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公安局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到场,快速对现场及有关地段实行交通、治安管制,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立即展开心理攻势。现场指挥者随时掌握并报告现场情况及工作态势,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情况重大且有升级可能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附近县、区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警力备勤。利用各种手段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对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人员或“活跃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其非法行为,防止事态升级;对为首者或组织者,要采取断然措施带离现场。继续做好隔离工作,防止围观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新的问题。做好网络监控工作。 
  2.被冲击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工作人员要在内保部门的指导下或自发做好本单位、本办公室等的安全工作,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 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根据要求派人做好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各 种准备工作。 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全方位的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人员的编制、装备和办公经费,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要的有关经费,由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分别向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申请,列入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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