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王卫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09:33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王卫洲


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实行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形成新的用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系统在推进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未理顺、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平等协商不充分以及集体合同内容不具体、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规范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行为,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可有效防止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纠纷。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既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全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建立。目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覆盖到全部劳动用工。各省级局(公司)除国家局党组管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年底前也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2.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条款过于原则的,要结合实际具体化、数量化,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易于履行。
  3.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定额定员、岗位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人员招聘等内容。
  4.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进行监督,职工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要在烟草系统内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建立。
  2.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定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抓好平等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加快签订集体合同步伐。
  3.要增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点。国家局(总公司)将积极探索试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全系统逐步推广。
  四、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机衔接
  1.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要及时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加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1.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内部的预防和调解劳动关系机制,建立一支懂法律、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素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完善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2.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建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集体劳动争议,首先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各省级局(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工作。对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请及时与国家局人劳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三个工业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三个工业信贷项目)
(签订日期1986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1986年4月1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已确定认识到本协定3.01节(A)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援助资金,通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签订的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万美元(即$75,000,000)的资助(以下简称“贷款”);
  (C)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本协定用于本项目所需支出的信贷资金,应在为本项目提供的贷款资金之前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为“投资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本协定附件2所列内容的修正,构成了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即按照《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该词汇的含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及附件。
  (c)《附属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协定3.02节(a)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如《附属贷款协定》有附件的话,该词汇含义也包括所有的附件。
  (d)《章程》系指1981年12月4日由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银行章程》。
  (e)“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字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予以修改,该词汇的含义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1985年1月1日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本《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附件。
  (f)“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按照《附属贷款协定》转贷给“投资银行”的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投资企业用于一个投资项目的贷款或信贷;“自由限额内分贷款”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符合“自由限额内分贷款”条件的一项“分贷款”。
  (g)“前一笔分贷款”系指借款人与“协会”1982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i)所规定的“分贷款”和1984年6月25日借款人与协会签订的第二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c)所规定的“分贷款”。
  (h)“投资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提出拟对其发放或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i)“投资项目”系指由工业部门的一个投资企业利用一项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
  (j)“人民币”及“Y”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k)“外币”系指除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
  (l)《补充规定》系指“投资银行”董事会于1982年10月6日批准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的补充规定》。
  (m)《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系分别指1984年5月11日董事会批准的“中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
  (n)《贷款办法》系指由借款人的财政部1983年4月2日批准的“投资银行”《(试行)贷款办法》。
  (o)“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所述的帐户。
  (p)“子公司”系指任何一家公司,其超过半数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已为“投资银行”或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共同拥有或控制。
  (q)“中技公司”系指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技术进口公司所建立的国际招标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数为二千二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22,800,000)的金额。
  2.02节 (a)中国投资银行可以根据可随时修改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中国投资银行已支付给(或在协会同意的条件下,准备支付给)某一投资企业在分贷款项下提取的以抵补其为投资项目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b)“自由限额内分贷款”指由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发放给一个投资项目的一笔分贷款金额:
  (i)与以前发放给“分贷款”或“前一笔分贷款”项下的同一投资项目的任何另一笔或多笔未偿还的贷款数相加,其总数不得超过:(A)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等值;或(B)某些“投资银行”分行建议发放的“分贷款”,“协会”和“投资银行”可以同意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ii)并且,在与所有由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发放的自由限额分贷款相加后,其总数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30,000,000)的等值;以上数额得由“协会”决定随时改变。但由任何“投资银行”分行提出的全部三笔“分贷款”和“前一笔分贷款”之前,不管该任何一笔分贷的数量多少,上述“投资银行”分行所发放的或建议发放的任何一笔分贷款,均不得看作是自由限额内分贷款。
  (c)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
  2.03节 停止用款日为1990年6月30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的日期通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六十天后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用本协定指定的用于《通则》第4.02节目标的货币,或用按照该节条款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1996年6月15日至2035年12月15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6月15日及12月15日。在2005年12月15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现确定美国货币为用于《通则》4.02节目标的规定的货币。
  2.09节 “投资银行”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执行本协定和《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信贷款项的使用
  3.01节 (a)本项目的目的是协助“投资银行”在借款人的领土内,对有助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产设施及资源提供资金。本项目包括:在该国领土内,通过向工业部门的企业贷款的办法为特定的开发项目提供资金,以达到《投资银行章程》、《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中列举的各项目标,为“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包括人员培训、项目的准备、评估和监督,提供便利。
  (b)借款人保证完成本节(a)段所述的本项目的目标;为此,除了全部履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1)促使“投资银行”履行本《项目协定》中列举的各项义务;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使“投资银行”能履行其义务;和不采取或容许采取妨碍或干扰其履行义务的任何行动;(2)使投资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外汇资金,以便在需要时,能按需要向“投资银行”偿付分贷款;及(3)根据《项目协定》附件“B”部分的规定,应使“中技公司”按照“投资银行”的需要,接受委托,进行工作。
  (c)借款人将以借款人与“投资银行”之间签订的《附属贷款协定》为依据,将信贷资金及贷款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附属贷款协定》的条件应经“协会”批准,其中包括(1)按时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本金金额部分交付年率为百分之七(即7%)的利息;(2)还款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而“投资银行”的还款额将为“投资银行”转贷的信贷本金与贷款本金金额之和的美元等值(该等值数额应按自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日期分别确定);(3)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及《贷款协定》由借款人负担的承诺费由“投资银行”付给借款人。
  (d)借款人将根据《附属贷款协定》规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实现信贷和贷款的目标,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附属贷款协定》或该协定之任何条款。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在此同意由“投资银行”按照项目协定2.04节(a)的要求,对《通则》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程序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3.03节 借款人应:(a)在确定借款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利率时,应考虑它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及
  (b)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与“协会”和“投资银行”就这种影响及“投资银行”贷款业务中,按照“投资银行”的资金成本和盈利所使用的利率,以及中国和国际上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随时交换意见。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为了执行《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b)由于本协定签订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投资银行”不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的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而致“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或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的能力受到了严重而不利的影响。
  (d)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对《业务方针说明》及《开发策略说明》作了修改。
  (e)借款人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投资银行”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f)“投资银行”借入的偿还期原来为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任何一笔贷款的任何部分本金额、根据有关合同文件已需在偿还期前提前到期偿还,或为该笔贷款设置的担保将予以强制执行者。
  (g)“投资银行”无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或必须采取某项行动或程序,从而使“投资银行”的某些财产必须或可能在债权人中间分配。
  (h)一个子公司或任何其它实体将为“投资银行”所建立、拥有或接管,而这一建立、拥有或接管的行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财务情况、管理和人员的效率或项目的执行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4.02节 为了《通则》第7.01节的目的,根据该节(d)段增列以下情况:
  (a)在本协定第4.01节(a)、(e)或(h)段内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并在“协会”因此而向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发出通知六十天后,继续存在;和
  (b)本协定第4.01节(c)、(d)、(f)或(g)段中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情况的出现。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分别签署;
  (c)除本协定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5.02节 在《通则》第12.02(b)节的含义内,下列补充事项应列入向“协会”提出的意见书之中:
  (a)《项目协定》已由“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按该协定的条款,对“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因而按该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按照《通则》第12.04节要求在本协定所规定的日期之后90天。
  5.04节 本协定第4.01节(a)段至(h)段各条款及本协定第4.02节(a)段及(b)段的条款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20年的一天停止生效,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贷款和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贷款资金和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对于每一类别贷款额的分配,以及对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信贷金额      分配的贷款金额    费用支出的%
 类 别 (以等值SDR表示)   (以等值US$表示)
 分贷款 22,800,000   75,000,000 国外费用
                             的100%
                             当地费用
                             的100%
                             (出厂价)
 总 计 22,800,000   75,000,000

  2.在本附表中所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指的是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所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国内支出”一词指的是借款人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中B.1部分,借款人从本国领土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以借款国的货币支付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一段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借款人不能从贷款或信贷资金中提款:
  (a)就某一分贷款而言,除非(i)该分贷款已被协会或银行批准,或(ii)该分贷款是协会或银行已授权可直接从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提款的自由限额以下的分贷款;
  (b)就内容而言,在本协定签字以前发生的付款;或
  (c)除非协会或银行另外同意,某一分贷款的投资企业由于受协会或银行批准日期的约束所发生了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必须:(i)根据《项目协定》2.02节(b)的规定,协会或银行应在不少于90天之前收到请求;或(ii)根据《项目协定》2.02节(c)的规定,协会或银行应在不少于90天之前收到要求批准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的申请时,才能支付这些费用款项。

 附件二         对《通则》的修正

  为执行本《开发信贷协定》,兹将《通则》中的条款作如下修正:
  (1)在2.01节之后:加上一小段“14.《项目协定》一词含有《开发信贷协定》1.02节(b)段所列的词义。”
  (2)在5.03节末尾“该项目”等字之后,加上“或各投资项目”等字。
  (3)取消6.03节,代之以下述新节:
  6.03节 “协会”所作的注销。假如:(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何一笔款项的权利已被中止连续达三十天之久;(b)在《项目协定》2.02节(d)所规定的日期前,“协会”尚未收到根据该节(b)或(c)段中所规定的从信贷帐户提取任何一笔信贷款所必须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请或授权提款的请求,或上述申请或请求虽已收到但遭到拒付时;或(c)在任何时候,“协会”认为任何项目的采购与信贷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不相一致,而其金额已从信贷资金中得以解决;或(d)在停止用款日后还有一部分信贷未能从信贷帐户中提完时;“协会”可通知借款人终止其提取本信贷中该笔金额提出请求获得批准和授权的权力或在某种场合下,从信贷帐户中提取这笔或这部分信贷,在发出该通知之后,本信贷的该笔金额或该部分即注销。
  (4)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附件三           专用帐户

  1.在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合格的“类别”一词,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包括几个分项中的一个类别;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投资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根据本协定附件1中规定的,随时将信贷或贷款资金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并将由本贷款或信贷资金所支付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3(a)段的规定将相当于四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600,000)的信贷金额由信贷帐户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金额。
  2.除非协会和银行另行同意,由本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表规定的合格支出。
  3.协会和银行在收到他们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就可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以后提款:
  (a)根据借款人为一次或数次存入所提出的一次或数次申请,其存入总数可达到核定分配额的总金额时,则协会应代表借款人按照借款人已提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从信贷帐户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或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或银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协会或银行以借款人的申请为基础,应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其金额相当于需要用来补充到专用帐户的金额,但其数额不应超过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所有这类的存款都应由协会或银行按照其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提款,并应按照本附表第4段规定,向银行提出的存款申请,也须得到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借款人根据本附件第3段(b)的规定申请补充专用帐户存款的每一笔支付,应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向协会或银行提交其合理要求的,说明此项支出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5.(a)尽管有本附表第3段的规定,协会或银行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i)当协会或银行确定借款人应根据信贷协定第2.02节(a)段或贷款协定第2.02节的规定,直接从信贷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时;或(ii)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总额减去任何经协会或银行已发出的特别承诺偿还协议书的金额加上由协会或银行分别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做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b)此后,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已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金额,应按照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存款余额已被或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根据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协会或银行通知时,及时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或银行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或银行在借款人来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的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能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该笔金额,以便记入信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