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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形象/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06:24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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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形象

王姗姗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外貌印象和内在素质的综合展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言辞审慎,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社会的正义,因此,千万不要认为形象问题是小事。
一、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0年7月我国法官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等军事色彩较浓的服饰,代之以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带胸徽,这是我们司法理念和形象的转变,我们应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规范法官着装,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当前,法官在形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不规范着装、佩带胸徽。个别法官开庭或接待当事人不按规定着法袍或制服,穿制服时内着T恤、带花的衬衫,穿T恤扎领带或领带的颜色艳丽多彩,上着制服下穿运动鞋等;有的佩带胸徽的位置不正确,同一场合佩带胸徽的大小不统一;有的上班时着运动装、休闲装、夏季穿凉鞋不穿袜子,有的女法官染红指甲、彩发、披散长发、首饰外露;有的着装进入菜场、饭店、浴室甚至娱乐场所;有的法院给不具有法官和书记员身份的人员也配发了制服,降低了法官着装的威严感和神圣感。2、不良社交形象。有的法官“傍大款”,经常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酒家饭店等吃喝场所;个别的在菜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与他人争吵。3、不良的法庭形象。有的在开庭时挖鼻子、抠耳朵、低头、弯腰、打瞌睡;有的不专心庭审,看与本案无关的材料等等。对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能认为穿衣戴帽是生活习惯,是小节问题,同时要转变观念,确立正确的审美观。
二、树立正确的法官形象观
  法官形象主要包括着装、言辞和举止三个方面,下面我就着重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如何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如何去追求法官由内而外的形象美。
1、关于法官着装。法官着装是法官形象的三要素之一,法官的着装应当给人以稳重、威严、可敬、可信的印象。服饰有三大功能:一是驱寒保暖、防风遮雨的实用功能;二是等级、地位、职业的符号象征功能;三是美化人体展示个性的审美功能。随着人类生活的发展,服饰的实用功能已大大淡化,而它的象征功能和美化功能在不断强化。法官制服则是一种国家权力和审判职权的象征,不规范的着装不仅是缺乏对服饰文化和生活认识理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法官的威严感和法律的正义感,今天的穿衣打扮已经不是个人的私事和好恶,何况法官的着装就更不能随意了。法官在工作时间,在法院环境,出于审判的目的或执行的目的,就必须着制服,以告知当事人我是在执行职务,使双方明确相互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使矛盾纠纷得以理性的解决。
2、关于法官言辞。法官言辞的根本要求应当是简明、及时、严谨、庄严。要使用“法言法语”,要中立适当,避免偏激和情绪化的言辞,要体现语言的逻辑美、声音美、修辞美、态势美。言辞对法官的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内在素质都是通过言辞表达出来的。要提高法官的言辞修养,最根本的是要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养,当然也有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当前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加强法官的自尊意识。法官在言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使用口头语、说话随便、语言不文明,把自己混同于市井平民,这些都反映了思想素质和语言文明问题,一个不自尊自爱的法官又怎么能做到用语严谨、庄严呢?
(2)提高慎言的职业意识。法官慎言要求法官所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时下少数法官缺乏这种职业意识,毫无顾忌地对判决未生效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不分时间和场合;随心所欲地对他人进行评价或指责、嘲讽,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多言正使法官这一神圣职业蒙尘。
  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多言的表现之一。众所周知,我国审问式的诉讼方式已经被控辩式或辩论式所代替,法官由侧重于问转变为侧重于听。但一些法官似乎不能适应这一转变,在法庭上,有的依然频频发问而且咄咄逼人,纠问意识甚强;有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这些显然有损法官正义形象。
  庭外乱发议论是法官多言的表现之二。有的法官喜好在媒体上发布未决案件信息,介绍案件情况,并且阐发若干个人见解,却不知道这一做法与其法官职业身份不符;有的法官不分场合讨论其审理的案件,也不知道这一做法涉嫌泄露工作机密。更为过分的是,有些法官手中案件未审判,就对有关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发表言论“这个官司你赢(输)定了。”“你肯定是有(无)罪的!”作为法官,案件未经审理判决,根本无权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法官不介入争论”是世界所有法官所遵循的戒律。因为法官的言论往往反映他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案件的看法,由于法律赋予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必须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使自己处于一个客观的、超脱的地位,如果一个法官介入案件碍难纷争之中,“则可能使甚嚣尘上的争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持续不断的纷争阻挡明断视线”。法官多言正破坏了这条戒律。法官言所不当之言,就使自己介入到案件碍难纷争之中,失去了法官本来的超脱地位,难以保证公正审理案件。
(3)规范庭审的语言能力。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法官应处于何种地位?如何组织庭审、归纳焦点、质证认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说明理由、依法下判,是法官法律素质、语言应用能力和其他素质的综合展示。在庭审观摩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的法官展示了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审语言也做到了准确、及时、简明、严谨,但也存在着职权主义倾向过重,询问过多和言不达意,焦点归纳不清,庭审拖沓冗长及因无法驾驭庭审而不得不休庭的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也有思维逻辑的混乱与语言逻辑的混乱,因此,我们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思维的敏捷性、思辨性和洞察力,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增强庭审驾驭能力。
3、关于法官举止。法官形象的第三个要素是法官的举止,即通过法官形体和动作展示法官的端庄、高雅、热情、大方的外在美。
(1)准确的角色定位。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以独立、中立和不介入的形象出现于社会公众之间。司法公正的原则要求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上下法院之间和法官与法官之间是独立的,要求法官有独立的人格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中立不介入纠纷的原则要求法官不得变更或超越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不得单方面庭外接触,如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2)良好的社交形象。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法官的交友应是高层次的,应是君子之交。交什么样的朋友反映了本人什么样的层次格调,反过来也影响法官的公众形象。我们不赞成法官“广交朋友”,更反对法官“傍大款”,交商场朋友、官场朋友、律师朋友。不是说这些朋友不可交,而是指要端正交朋友的价值取向,朋友应是相互信任,各有所长,有利工作,有所予而无所求。如果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钱权利关系上,则是很危险的。现在法官已成为社会的公关对象,我们交友千万要警惕那些利益小人的利诱,不要拿手中的权力做交易,也不要被那些“下九流”朋友玷污了我们法官的高大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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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7]236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修改后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1992年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 凡属《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贴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方准进口。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作为国家商检局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拟订实施商品的《目录》、负责办理《目录》内少量进口或为科研等特殊情况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免办的证明、负责更改安全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的审批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内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商检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即可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意向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有关资料、生产厂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有关信息。

  《目录》内商品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商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同型号商品,应分别申请。

  第六条 接到申请人的意向申请书后,认证中心向有关审查部寄送任务书,有关审查部会同检验机构审查申请资料后按申请商品划分成申请单元由审查部向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书》。

  申请人须在接到《申请书》四十天内办完申请手续,否则申请自行作废。申请手续包括:申请人按照《申请书》所列要求向指定审查部寄送填写好的《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认证中心规定),寄送样品,声明样品处理意见并支付样品检验费、资料审查费等项费用。

  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及申请书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三章 样品检验

  第七条 有关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和有关资料后,按照相应商品的安全检验项目和标准(见认证中心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有关审查部。

  对已申请并通过检测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国家商检局可委托其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进行部分检测工作,或者由国家商检局指定认证中心派出专家组监督生产厂进行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若增加检测项目,有关审查部应通知申请人补交检测费后再进行检测。

  第八条 样品检验后,有关审查部向需要领回样品的申请人寄送“领取样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领取样品通知书”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样品领取手续。逾期不取的样品交中国海关处理。

  第九条 若样品检测合格,由有关审查部通知申请人缴纳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费并向申请人寄送工作调查表。

  若样品检测不合格,由有关审查部向申请人寄送“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样品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及检验结果,或者寄送“样品补充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补充检验所需费用。对收到“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的产品,申请人自通知书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的审查

  第十条 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应能确保所申请的产品符合中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生产厂返回的工厂调查表后,受国家商检局的委托由认证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查组赴工厂对其生产与检测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按照《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纲要》(见认证中心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合格,由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

  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不合格,由认证中心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同时向申请人寄发不合格通知书,详细说明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不合格的项目和审查结果。地收到“不合格通知书”的申请人,自通知书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向认证中心重新提出审查的申请。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安全标志的审查和使用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和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合格后,由有关审查部核实审查组的生产厂审查确任书和工厂调查表等文件,并连同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报批表送认证中心,由国家商检局签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后,即可向认证中心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购买“CCIB”安全标志。“CCIB”安全标志应在产品出厂前贴在产品的规定部位。

             第六章 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认证中心或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按照《对生产厂日常监督检验内容》(见认证中心规定)对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允许使用“CCIB”安全标志商品的生产厂,进行不定期的日常检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生产厂生产与检验条件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认证中心报请国家商检局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

  请求恢复使用“CCIB”安全标志时,申请人应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CCIB”安全标志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审查部并经认证中心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CCIB”安全标志。对涉及商品安全性能的上述变更,原则上需要重新进行样品或有关部件的检验。

  第十八条 连续一年以上不生产获证产品的生产厂再生产获证产品时,申请人须提前向有关审查部申报。各审查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证中心。

  第十九条 商品进入市场后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地方商检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应贴而未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由商检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封存其商品,按有关规定处罚后,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合格者加贴商检绿色验讫标志,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CCIB”安全标志。

  一、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进口时,发现有两批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安全关键件与获证商品不符;

  二、在生产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查)不合格;

  三、申请人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商品上使用“CCIB”安全标志;

  四、在市场监督抽查中,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安全关键件与获证商品不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发布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公告。自公布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吊销商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六个月后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擅自进口和销售未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没有“CCIB”安全标志的《目录》内商品,或者伪造、变造、盗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CCIB”安全标志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检验或审查人员对生产厂进行审查、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抽封样品时,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入境签证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向认证中心支付各项费用,包括申请费、样品检测费、资料审查费、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费、证书费、日常检查和监督费、抽查样品检测费、管理费、印制或模压标志手续费和“CCIB”安全标志工本费等。

  第二十五条 认证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应对申请商品的技术、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技术、检验和审查结果等对第三方保密。

  第二十六条 认证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应将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国家商检局。

  第二十七条 对《目录》内符合免办条件的商品,需持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签发的《免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到当地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加贴商检绿色验讫标志后,方可使用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要保管好有关审查部寄发的《生产厂日常跟踪细则》,以供查厂人员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检测或审查结论有异议时,依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申请。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署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署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质检锅函[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0号)的部署,为确保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审查
经征求各地意见,总局对报考资格条件作了适当调整。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含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非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理工科中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暂时未达到报考条件或培训时间的人员,在条件满足后再申请考核。各省务必于11月8日前将审查合格人员的申请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和报考人员情况汇总表报至我局。我局将在中国特种设备信息网(www.cnisn.com.cn)上公布通过资格审查,允许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二、考核安排
  2003年11月18日,举行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统一考试,考前我局将派监考人员送交试卷,上午为闭卷考试,下午为开卷考试。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统一出题和试卷评定,并函请各省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联考的监考和阅卷工作。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考点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承担送卷和监考人员的交通、食宿费(不允许发放其它任何费用)。考点和考场设置原则与要求:
  1.对于不足50名参考人员的地区,将不再单独设置考场,可联系就近的省,安排考核。
  2.各地可视参考的人数确定考场, 考场座位之间的距离(前后左右)应大于0.8米,室内应保持良好的光线/照明及通风状况。原则上每5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单个考场不少于2人)。
  三、其它事项
  各省应在考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报考人员培训。
  根据总局信息化建设和办理证件的需要,各省负责确保报考人员于考试前在中国特种设备信息网(www.cnisn.com.cn)上进行个人信息填报,报考人员考核合格后,我局将对网上信息和上报书面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安全监察员证件。请各地按上述要求组织并做好安全监察员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我局综合处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243;联系人:郝刚)。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略)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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