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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刘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13:21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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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

刘颖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独具优势,法院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撤诉的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在法官调解下撤诉的,对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及时解决纠纷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结合案件质量年活动,我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为指导方针,以“自愿、合法、灵活”为基本原则,不断改进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把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庭外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断上升,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调撤率达到70%以上,在黑河市法院系统位居第一。

一、2008年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2008年民商事案件收案1922件(不含上年旧存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13件;结案191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4件;调解和撤诉共145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4件;调撤率为75、91%。撤诉500件,同比上升246件,占调撤结案的34、34%,同比上升14、84个百分点;调解956件,同比下降92件,占调撤结案的65、66%。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撤诉结案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审判人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成当事人的撤诉,我们注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和紧密结合,努力建立多种调解并举的大调解格局。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达到撤诉;二是在诉讼调解中注重激活调解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部门协助或者主持调解,达到撤诉;三是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积极构筑政府调处平台,达到撤诉。

二、我院民商事案件调撤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把调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方案,方案要求调撤率达到75%得基础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二)设立最佳调解奖,奖励全年调撤结案多的法官,奖励分一、二、三等,并按获奖等级发放奖金。
(三)庭长和主管院长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案件的质量,加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调解的成功率也较高。1月份,青山法庭审理了187起养奶牛户诉某乳品厂拖欠奶资款的案件,当时正值春节前夕,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节前的社会稳定。在庭长和主管院长的参与下,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之后又有不少养奶牛户看到事件的圆满解决,又纷纷来法院起诉,最终也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树立了法院的威信。
(四)每个月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亲自公布各庭的案件审理情况,包括收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个人结案情况等,并肯定调撤工作做得好的审判庭,对调撤工作做的不好的审判庭给予警示,这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促使各庭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撤率。

三、调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后,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协商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
(二)调解协议以双方自愿为基础,有利于执行,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行诉讼调解与执行的统一。
(三)降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期良好关系。
(四)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其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院充分认识到调解撤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来抓,提倡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的促进案件调解撤诉解决。它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减少错误成本的产生。 “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杜绝上访缠诉的有利措施。调解率高就是法官办案能力强”,已经成为民事干警的共识。

四、调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身问题。调解撤诉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有些法官耐心不够,在做了一些调解工作而没有取得效果的时候,就会失去信心而放弃;或者一些法官虽然具有足够的耐心,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心理学知识,不能很好的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而不能将调解工作做到位、做好;甚至有部分法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只注重调解率,不顾调解质量,存在“和稀泥”的现象等等。
(二)当事人的自身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认为只有判决才有效,对什么是调解、调解的效力等持怀疑的态度,从而影响了调解的进行。
(三)我国现有社会法律制度的问题。一是“调审合一”审判方式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居中裁判,处于消极地位,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在调解中需要法官走下法台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如果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二是对于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统一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并非是诉讼调解的必要条件。许多法官认为,当事人在事实没有查清、是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愿就争端的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继而撤诉,这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就应当依法确认其自愿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这种程序欠缺的调解一般比事清责明的调解更能发挥功效,更具有亲和力。三是调解中的职权色彩过于偏重,法官在调解中具有主动权,可以决定何时调解、如何调解,也可以不做调解工作,直接以判决方式结案。

五、今后加强调撤工作的建议

(一)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建立专门由法官助理和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书记员组成的庭前调解队伍,加强了诉讼调解的力量。调解人员在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下,适时扩大简易程序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二)将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以及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或参加陪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案件信息通报及监督制度,定时向各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反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四)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法院不能强制调解。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官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参加调解,调解方案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提出。
(五)调解撤诉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其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争议较大,待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或休庭后调解。此时,对有些争议较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猜测,双方为减少损失而作妥协,这是比较容易调解的时机,可以说也是调解关键阶段,审判法官应紧紧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以便促进当事人的撤诉。
(七)调解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原则,过去我们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往往是必须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基础,那么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语言对抗激烈,均为各个的利益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法官就是断案,调解也要弄个水落石出,因此毫不退让甚至产生冲突,给调解工作设置了障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民事诉讼中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和期限,强化了当事人主义、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处分原则,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争议。当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制止。不应使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显得不那么重要,法院调解的根基在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事实不明,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别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所以,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撤诉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黑龙江省 五大连池市法院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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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蔽性证据”,是指含有隐蔽性信息的证据。所谓“隐蔽性信息”,则是指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案件细节。

实践中的隐蔽性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证据的来源具有隐蔽性。例如,甲故意杀人后,将凶刀埋藏在其屋后第二棵树下1米处,因藏匿地点隐蔽,外人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反复勘查现场和搜查甲住处均未能查获,后根据甲的供述才起获该凶刀。该凶刀的藏匿地点隐蔽,除非作案人本人,否则不可能知晓,故该凶刀(物证)属于来源具有隐蔽性的证据;二是证据本身在内容上蕴含了隐蔽性信息。例如,乙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后乙供述,受贿地点是在其私车上,时间为傍晚7点左右,行贿人当时是用两张报纸包裹着5万元现金,因受贿人当时开着车,所以接过赃款后随手丢在了车的后排座上,等等。乙的上述供述,即蕴含着隐蔽性信息,因为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过程,属于只有作案人(受贿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证据(供述)蕴含上述隐蔽性信息,即构成隐蔽性证据。

由于隐蔽性证据本身蕴含着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据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司法实务中往往利用证据中的隐蔽性信息判断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者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在被告人“时供时翻”、“反复自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证供的真实性,一直是证据实务中的棘手难题,而隐蔽性证据因为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方面的独特优势,成为处理翻供、翻证问题的“杀手锏”。对此,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明确建立了“隐蔽性证据”规则,赋予了隐蔽性证据较高的证明力,即只要隐蔽性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据此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隐蔽性证据”虽然证明力较高,但在司法实务中仍要注意规避错案风险:

一是防止“孤证定案”。正因为隐蔽性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较高,司法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隐蔽性证据的收集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调查,结果导致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成为“孤证”。以前述某乙受贿案为例,若该案仅有某乙的有罪供述,而缺乏行贿人的证词以及起获的赃款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该案即使有隐蔽性证据,亦不得定罪,因为,该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已经构成“孤证”,而孤证不得定案。

二是防止“替身犯”。所谓“替身犯”,即冒名顶罪之人。如果案件存在“替身犯”,则过于强调隐蔽性证据的运用,反倒可能导致错案,因为,作案人与“替身犯”完全可以联手布局,以所谓“隐蔽性证据”诱使侦查机关“入彀”。识破迷局、防止“替身犯”,关键是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尤其是要注重从经验法则的角度对案件细节进行甄别。

三是防止“隐蔽性证据”因为隐蔽性信息的泄露而失效。何谓“隐蔽性证据”,本身也有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认定不当同样可能导致错案。例如在一起投毒案中,被害人发现自家食用油中含有农药,因怀疑毒药系与自己有隙的邻居所投,随即在自家院坝中大声谴责邻居,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案件信息(投毒时间、地点以及所投毒药)基本曝光。后公安机关将邻居列为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认罪,虽然并未进一步搜集到其他证据(如装农药的容器),但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过程(投毒时间、地点、所投农药的种类等)与案发情况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皆属案件的隐蔽信息,非作案人本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因此,尽管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仍决定对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所投农药种类等固属案件的隐蔽信息,但因为该案被害人曾在院落中大声叫骂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导致案件信息曝光,因此,原本的隐蔽信息已经不再具有隐蔽性,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由此可见,实践中在运用隐蔽性证据定案时,一定要谨慎小心、注意规避错案风险,绝不能仅仅因为隐蔽性证据的存在,就不再进一步收集、调查其他证据,而是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审查、判断,综合权衡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后方能定案。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已经署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一日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2003至2007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审计工作已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审计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新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要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在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审计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为基础,以"人、法、技"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基本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继续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四、在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上坚持"两个并重":
--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效益审计以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重点,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
五、着力加强三项基础工作:
--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整合审计资源,促进提高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大力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财政审计,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实现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在支出审计方面,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转变。
--进一步加强中央本级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
--深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加强对与一级预算关系密切的重点二三级单位的审计监控。经过五年努力,使一级单位预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二三级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明显下降。
--探索建立规范化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
--强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效益审计为主,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规划协调,搞好国家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投入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审计监督,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环境审计模式,促进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揭露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影响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问题,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改进税收审计,更多地采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揭露和反映国税征管和海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
七、金融审计,以促进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规范管理为目标,推进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金融运行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制度和监管上分析原因,促进规范管理,依法经营。
--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方式,以总行为龙头,逐步实行联网审计。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证券保险和政策性银行的审计力度。
--逐步将国外贷援款项目对外审计公证业务分离出去,重点加强贷援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
--加强政府外债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促进完善外债管理体制,防范政府偿债风险。
八、国有企业审计,以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为目标,坚持和完善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的企业审计路子,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露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九、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推进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推动部门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积极提出建议,配合做好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主要环节的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实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根据审计质量控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审计准则,吸取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审计管理和审计行为。
十一、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十二、探索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干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以签定目标责任书为载体,实行"一把手"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加大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力度,健全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争取到2007年,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业务人员的一半左右。
--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派出局、特派办的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健全审计职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使培训工作覆盖审计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加强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机关文化建设,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三、积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
--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完成审计信息化办公系统建设,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交流。
--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探索计算机系统审计,逐步实现对财政、金融等重点部门及重要骨干企业的联网审计。
--加快审计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审计对象、审计法规、审计专家等数据库和共享作业平台。
--大力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先进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质量。
十四、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业务的科学管理。
--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增强计划的科学性。
--成立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科学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优势。
--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审计宣传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审计报刊质量,不断扩大审计影响。
--加强审计科研机构建设,强化审计理论研究,实行科研人员与实务人员、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科研与调研相结合,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审计科研工作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加强审计学会和内部审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学会在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通过内审协会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积极参与国际审计事务,掌握国际审计动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国外先进审计技术的引进,充分利用国外审计资源,扩大对外宣传,不断提高我国审计的国际地位。
十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
十六、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执行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以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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