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祁志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6:50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公安部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之中,违背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行为和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经济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展,目前出现的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是经济发展中破坏社会信用,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公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加大了打击逃非银行债务的力度,采取依法确认债务、依法催收债务、依法经济处罚、依法收回贷款等措施,为银行挽回了经济损失,是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净化。
一、银行贷款借款人的逃废债务状况
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的统计1996年以来银行发放的贷款中30%已经形成了不良贷款,有的旗县支行的信贷资产不良率高达95%以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因素。国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扶持农业,投放了一定量的政策性贷款,这种政策只是对贷款设置了优惠条件,如财政贴息,但贷款还是要还的,但借款人认定是国家的扶贫款,是无偿投资,借了就没打算还,造成了大量贷款的逾期和呆滞,银行多次催收,借款人认帐不认还。
2、客观因素造成。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牧业减产甚至绝收,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贷款无法偿还。
3、经济因素。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或产品被市场淘汰,生产停止,或关停倒闭,或经营破产,导致借款人无力还债。
4、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破产的方式,对银行债务一破了之。实际上借款人存在偿债能力或财产,通过转移资金和财产,逃避银行债务。
(2) 搬迁住址,逃避还债。由于不知其下落,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3) 赖债不还。借款人不承认债务或四处躲藏,逃避银行债务。
(4) 多头开户,逃避银行收贷。
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采取的措施
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家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收贷;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追究担保人责任,以物抵债等。尽管如此,仍有大量的贷款,因找不到借款人或因借款金额小无法依法收贷。通过采取公安部门参与,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后,情况发生了大的改变,一是由公安经侦部门按照银行提供的名单,按户查找,落实债务;二是由经侦部门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立案侦察,三是对赖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与银行紧密配合调查核实借款人财产及偿债能力情况。五是运用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及民法等对借款人假破产、外逃躲债、多头开户、赖债不还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交司法部门处置。
经过公安和银行部门的紧密配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拔掉了一大批赖债户和钉子户,对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起了警示作用。同时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帮助他们就业或寻找创收渠道。
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1、 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公安部门与银行对借款人所处的角度不同,特别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一系列规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掌握的,所以往往不自觉的站在了借款人一边,削弱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
2、银行手续存在瑕疵。在催收和追缴银行贷款时,因银行贷款合同或诉讼时效存在问题,所以给追偿债务带来一定的阻碍。
3、追查成本较高。不良贷款的清收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作,银行已经花费了一定代价来进行催收。公安部门的参与也无法保证被清收的贷款都能够全部收回,但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4、时间短,无法长期坚持下去。目前公安部门参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尽管取得了成效,但与银行不良的额度相比相去甚远,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将打击逃废银行贷款的活动持续的进行下去。
四、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1、紧密配合,再出重拳。
2、追查和完善借款手续相结合。
3、简化手续,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清收一片。
4、要与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5、要与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逃废债。
6、坚持不懈,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来进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

钱梦教


摘 要:随着行政任务的日益复杂化,立法授权的频繁出现,传统的规制裁量权模式似乎很难再发挥很好的效应,因而需要探寻其他的规制技术。现代法治的一个艰巨的任务,就是如何让行政裁量获得确定性?由于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所具有的事实张力,在对其判断时,往往依赖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制经验,通过运用立法解释技术或行政裁量基准能够使不确定法律概念获得相对的确定性,并在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下获得最终的确定性。另外依靠案例解读技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执法能力,自我约束裁量权的运用。然而裁量权规制是一个系统性问题,系统内的要素发生变动,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都会引起其他要素的变动,因而我们要从更深层次来了解裁量权规制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规制技术和模式;行政即时强制权;裁量权运作;不确定法律概念;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Its Regulation: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the Field of the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Abstract: With the growing complexity of administrative tasks and the Frequent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 it seems very difficult for the traditional mode to regulate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refore we need to explore  other regulation modes and technologies. A difficult task of Modern rule of law is how to obtain certain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s the indefinite legal concepts has the fact tense, when administrative subject explain this concepts, they always rely on their administrative experience.We can make the indefinite legal concept to be more certain by using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technologies or making discretion standard and then get the final result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ircumstances of certain case. In addition, by unscrambling the administrative cases, it can help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mprove their own abilities and qualities and use the power of self-restraint. However,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 systemic problem, which one element of the system get changed, it will make other elements get changed, no matter legislative, executive or judicial.
Keywords: Traditional Regulatory Techniques and Models; Administrative Immediate Coercion;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definite Legal Concept


正文目录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 Ⅰ-4
二、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构建与发展:问裁量权规制技术的效应?… Ⅰ-4
三、行政即时强制裁量权运作:以“不确定法律概念”为分析文本……Ⅰ-11
四、拓展思路:系统性的裁量权规制模式初探 ………………………… Ⅰ-14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行政裁量是行政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如何规制行政裁量权运作的努力一直没有间断过。而对于裁量运作的规制模式和技术,从宏观上来看一般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控制这样三种模式,至多再加上社会控制模式,形成“四元”的控制模式。 在这样宏观理论下,似乎把所有的裁量规制模式和技术都尽收眼底。从而也划定了我们讨论这一问题的基本范围与理论发展的疆域。很多文章都在这样的平台之下,进一步去摸索哪一种规制模式为核心和主导。
  例如,在如何规制宽泛的裁量问题上,戴维斯在其学说中倡导的是行政控制模式。他认为,更好得控制必要的裁量有两种核心的方法:“即构建裁量与监控裁量,前者是通过计划、政策陈述、规则以及公开事实、规则和先例构建裁量结构,后者是加强对裁量的司法与行政监控。”
  还有如通过运用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分别从手段和目的、裁量过程的角度,来对行政裁量进行控制。但这些技术也是依托在传统的控制模式之下,所采取的微观的技术。
  另外还有人提出“软法之治”,这些强调要突破“法即硬法”的传统法律观念,在继续强化硬法控制力的同时高度关注软法品质的提升,构建一种软硬并重的混合法控制模式。
上述规制技术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成立的,都对裁量的规制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这些规制模式多半都是  从西方引进,因此更值得我们追问的是,这些规制模式和技术真正适合中国的行政实践吗?结合中国的行政实践,我们真正需要怎样的规制技术和模式?
  本文欲从对行政即时强制领域的裁量权运作分析着手,初步考察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的构建和发展状况,行政实践中裁量权运作状况,来探视这一领域裁量运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规制技术和模式有哪些?这些传统的裁量规制模式和技术的规制效应如何?进而分析传统的模式中哪些模式更加有利于规制裁量权的运作?这些规制模式中是否有主导的规制模式?结合中国行政实践还应该有哪些规制技术可以采用?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技术和模式?

二、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构建与发展:问裁量权规制技术的效应?

(一)有关法律规范的构建与发展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立法,因而关于行政即时强制权的立法都在一些单行法中。由于行政即时强制在行政执法多个领域都有存在,因而将这些法律规范全部列举是不现实也无必要的。为了更好得对行政即时强制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那么,在这里笔者将选取公安消防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规范进行梳理。虽然不能对全部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制度作一个解构,但从对这一领域的规范进行研究也能获得现行制度的一点端倪。为了能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笔者搜索了消防领域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修改),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海、河南、山西四省依据新消防法制定的消防条例,其中主要法律制度,笔者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勾画。

表 2-1 有关法律法规的梳理
名称 性质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法律 1. 确认强制拆除,强制警戒,强制调用,强制排除,灭火后封闭火灾现场等手段,且有明确列举的事项
2. 启动条件是“火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宅的需要”
3.强制排除启动条件是“为防止火灾蔓延”,“根据需要”
4.强制排除上手段的选择有:“拆除或者破损”
5.在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确认了临时查封措施。取消了责令当场改正的措施。
启动条件是“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针对“危险部位或场所”
若不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则是“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部门规章 1.确认了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立即停产停业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24日〔57〕浙刑上字第10号请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的问题,你院来文提出“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审理的时候所采取的措施,但当这种特殊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继续进行审理时,就应该恢复审判,如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可暂照你院意见办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