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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李翠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22:50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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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提 纲

(一)公告送达概述,实践中的公告送达形式及评价
(二)对古今中外的公告送达进行讨论
1、美国对财产地确定法及相关评论
2、加强责任追究制
3、法国的“最后所知道的地址”原则
(三)从法理角度评价程序的重要性及进行公告送达的必要性和难点
(四)建议:
1、将《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内容贴于法院公告栏
2、将此内容贴于邮政所
3、配套工程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摘要 当前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以在登为主,本文通过论证其利弊及相关问题,旨在探求符合中国实际的公告制度,以适应中国司法改革的需要,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之道。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公告送达 实效 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具体来说,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在实践中,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由于监管不利,实际执行占少数,效果甚微;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遂成为一般做法,例如:对于应当到庭而未实际到庭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
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人民法院报》的流通领域很狭小,它的主要读者是各级法官,另一部分相当重要的读者——受送达人,看不到该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换言之,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地。
所以,寻找其他行之有效的公告方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不能不考虑的一个方面。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律师在原告的起诉状被提出的要求经过努力调查后,还是不能确定被告的居住的地方,或者即使确定了,但因按照本条规定在交付送达的地区以外时,根据原告律师所提出的不能向被告交付送达的证明书,对被告的通知书可以在其财产所在地的县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如果没有上述报纸时在财产所在地的一般普及的报纸上不少于连续三周的期间,美周一、四对被告以进行公告送达。该规定的缺陷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无财产或将财产隐藏,如何确定公告地?但我们也能感觉到其注重实效的一方面,寻找财产所在地不失为一个参考意见;另一个值得借鉴之处为:报纸种类突破了官方报纸的范围,有意识地采用公开发行或一般普及的报纸,据此我们也可以尝试打破《人民法院报》的“垄断”地位,将目光转向其它报纸,但选择何种报纸仍然是一个难题。在我国,不同的报纸因性质、内容、目的各不相同,将如此重要、工作量如此之大的公告交给他们,不仅会打乱他们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很容易得不偿失;推而广之,报纸的其他兄弟姐妹:如电台、电视台、因特网,它们都拥有覆盖面广,受观注程度高的优点,但究竟谁能担此重任,不经尝试,很难有定论。
也有人主张加强责任究制,强制当事人关心法律,自动到庭,西周时,曾实行“两造具备”,既要求原被告双方必须到庭,如有一方面不到庭者以久败诉论。日本、美国的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该理论对于惩罚明知自己应到庭,而故意不到庭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那些确实不知有诉在身的则有些不公平。如果一方面明知另一方不可能到庭,故意起诉,则该制度就会成为他们谋取“不当得利”的手段。故此举应慎用。
在法国,如应当向其送达的人既无住所又无居所,也无工作地址,执达员应制作笔录,详细说明为寻找书收件人所作的各种努力,执达员应于同一天或者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用挂号信按照已知的最后地址,向收件人寄送笔录的副本一份,并要求回执,,并应附送达本书的复印本一份。《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亦有类似规定,这种以最后所知道的地址为准的原则影响颇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追寻受送达人的行踪,体现了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一定偶然性,不太符合科学严谨的精神。
相比之下,古罗马的做法更值得借鉴:在古罗马,如果被告住所不明则用“公示送达”由庭丁将传票内容当众朗读,然后张贴于公共场所,以代传送。此举有两个优点;(1)重视影响面,当众朗读,张贴于公共场所;(2)注重实效,不专尚理论。
肖建国先生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历史实质上是程序法的历史,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为程序法的进步,法律的变革取决于程序法的变革,法律师的信仰首先从看得见的诉讼程序开始。程序本位论昌行之时,便是程序法学及至法律学科发达之日。中国自古程序法成果不多,近年来,虽然成绩斐然,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且部分程序法过于粗糙,没有切实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我们制定程序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实体正义,不是摆花架子。程序本位论的昌行不是单纯地拥有大量程序立法,而是建立能够实现程序价值的程序法体系,让看得见的诉讼程序本身首先实现真正的正义。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是虚的,那么其他的更难保证。一些法官也坦言,部分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很牵强,实践效果不好。公告送式的形式也是无奈之举。中国地大人多,情况复杂,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社会精神的“良法美制”,决非易事。外国经验当然借鉴,但具体操作是另一个大难题。
再来看看我们的现实: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关注法院公告栏的人不在少数。如果法院加大对公告栏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价值,让其承担《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任务,将《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内容贴在各法院公告栏,则是成本最低的办法。
邮政储蓄所在人民群众生活的地位不可小视,邮局的人群流量相当大,应充分利用该资源。如果在各个邮政储蓄所都张贴公告内容,成本有些大;此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邮政储蓄所进行选择是必要的。
公告制度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其他配套设施。
首先,加强普法力度,提高人门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自觉珍惜自己诉讼权利;其次,督促立法者重视调查研究,制定的法律既要有法理依据,更要有现实基础;根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能力,公平分配诉讼任务,避免无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压力:再次,注意执法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切实贯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为因素扭曲法律的形象。
总之,当前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送达,从某种程度一来讲,无异于一纸空文,笔者以上所述,虽然拙陋,权当抛砖引玉,期全社会积极献计献策,以求公告送到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2、《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1年4月
3、《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
4、《罗马法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一版
5、《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
6、《司法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7、《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6次 沈宗灵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 沈宗灵
9、《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王利民
10、《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肖建国
11、《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美国民事诉讼法》自绿铉著 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6年7月第一版
13《法国新民事诉讼典》罗结珍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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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了解和友好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相合作、互相支持,以促进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设计文件、机械、设备和材料;
  (二)为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派遣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执行必要的技术任务;
  (三)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培训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
  三、本协定设想的合作领域包括农业、医疗卫生、小型工业、水源、灌溉以及双方随时同意的其它领域。
  四、具体项目及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另行商行。

  第二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与具体分摊办法等事宜,待缔约双方商定具体项目时,再行商定,并在缔约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中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一、为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缔约一方根据另一方需要所派遣的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在缔约双方商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他们应遵守所在国的有关现行法令和规定;保守在工作中得到的任何文件、资料的秘密;向缔约双方提供工作报告,设计文件和由他们进行的或参与的实验、化验和钻探所得到的资料。
  二、所在国政府应为参加具体合作计划的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方便,这个方便的提供将在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另行商签的协议、合同或议定书中确定。

  第四条
  一、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联合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推荐具体项目,以便有效地执行本协定;
  (二)检查缔约双方已商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就可就产生的问题进行磋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根据需要,联合委员会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交替举行工作会议。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更换自己一方的代表,但需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对外经济联络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指派联邦国家计划部作为实施本协定和其它有关事宜的合适机构。上述被指定的机构将通过外交渠道经常保持接触。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用书面形式指派任何合适的团体、机构或部来替换上述条款中业已指定的机构,但需通知缔约的另一方。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解决有关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条款时所出现的一切问题。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任何协议,在本协定期满后,如规定的义务尚本完成,应继续履行至全部完成为止。
  签字者双方均分别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拉各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           联邦国家计划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埃·奥雅格博拉夫人
      雷 阳(签字)                (签 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实现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总行最近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棉花收购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各行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棉花贷款管理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对棉花企业收购、储备、调销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和全面管理,是实现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棉花贷款管理的宗旨和国家赋予农发行的重要任务和职
责。
从目前全国棉花经营形势和贷款管理现状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棉花持续调销不畅,库存逐年增加,赊销和销货款拖欠严重,棉麻企业经营和财务费用增加,亏损加大又无弥补来源,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增加,加之前段我行棉花贷款管理偏松,使棉花贷款管理面临着严重的局面。对
此,各级行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棉花贷款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视棉花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像抓粮食贷款管理一样抓棉花贷款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棉花贷款管理工作。
总行自1998年4月份以来,针对前一时期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当前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这均适用于棉花贷款管理,各级行要认真遵照执行,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当前,各级行的主要任务是? 险姘炎∶藁ㄊ展鹤式鹜斗殴兀忧慷悦蘼槠笠倒骸⑾⒌鳌⒋嬉约安莆褡纯龅募喽焦芾恚哟蠡厥沾畋鞠⒐ぷ鞯牧Χ龋忧棵藁ù钍褂煤褪栈厍榭龅募觳楹头蠢。迪置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 二、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的收贷和收息工作
棉花收购资金的运行要经历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三个环节,能否实现封闭运行、良性循环,关键在于贷款本金和利息能否按期、足额收回。要真正做到“收多少棉花放多少贷款,销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由于财政只对国家储备棉花垫付利息和费用,因此,棉花贷款的收贷收息工
作要比粮食贷款收贷收息工作难度更大,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中的规定和要求,集中精力和人力,抓住时机,全力以赴,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棉花调销货款变化的动向,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按期、足额收回相应的贷款本? 鸷屠ⅰM币迨找驯黄笠导氛寂灿玫拿藁ù畋鞠ⅲ乐购投啪蘼槠笠捣⑸碌目魉鸸艺撕图氛寂灿茫惺到藁ù钍沾障⒐ぷ髯ソ糇ズ谩? 三、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棉花经营企业向纺织企业赊销棉花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不仅给棉麻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也大量挤占了棉花收购贷款,严重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对此,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5月11日作? 龅摹靶陆尴藁ǖ淖龇ǎシ垂裨汗赜诿藁ㄊ展鹤式鸸芾淼墓娑ǎ⒓赐V埂⒕勒⑾奁谑栈鼗蹩睿榛挂写睢7闹笠倒郝蚍拿匏枳式鹩τ晒ど桃薪饩觥敝匾甘揪瘢忧棵藁ù罟芾怼T诖酥吧尴拿藁ǎ酱倨笠登迨涨房睿笆笔栈卮畋鞠ⅰ?月11
日以后还在赊销棉花的,要坚决采取停贷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各级行要参与对赊销棉花的情况检查和清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要监督棉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销售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国务院规定,1996年度销售的棉花可以在规定的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4%,1997年度(到1998年4月19日)可以浮动6%。凡浮动幅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均属违规行为。各级行要全面掌握棉麻企业1996年度、1997? 甓任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霾⒓笆毕蜃苄斜ǜ妗4?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在国家未就放开棉花销售价格后的降价损失出台具体政策之前,棉麻企业不得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对棉麻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棉花造成亏损而又无弥补来源的,要坚
决按《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中的规定,采取停贷措施,杜绝棉麻企业发生新的挂账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中的规定,加强棉麻企业开户管理。凡承贷使用农发行贷款的棉麻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 式鸫婵罨Я礁鲎ㄓ么婵钫嘶В忧棵藁ù钍障⒐芾恚枇ⅰ暗ノ挥Ω独⒋婵睢笨颇亢怂忝蘼槠笠荡邮迪值南凼杖牖亓钪兴鄹兜挠Ω独⒍睢8骷缎幸悦蘼槠笠悼榭鼋腥媲謇恚挥锌枭鲜鲎ɑУ囊】炜枳ɑА6晕シ醋ɑЧ芾淼钠笠担垂娑ㄊ敌行糯撇谩? 五、对棉麻企业棉花移库集中储存要加强管理
当前,部分地区采取以县或地区为单位,将棉花集中储存。针对这种情况,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棉花移库管理,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增加新的贷款投放,不能因棉花移库集中储存悬空、逃废农发行贷款债权债务。
六、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棉花贷款管理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行要加强领导,把加强棉花贷款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行要求成立信贷二处的有关省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贷二处的组建,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组建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为进一步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棉花贷款管理情况,各级行要建立和健全棉花贷款管理台账,认真做好棉花贷款管理月(旬)报表的统计、汇总、审查、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行要对棉花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行
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清楚、简练、及时、准确、完整,并注重时效性。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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