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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处境比李金华更需要担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8:45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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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境比李金华更需要担心?

  杨涛

  针对前一段掀起的“审计风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华网联合进行了一项题为“你是否为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担心”的民意调查。参与调查的5200名网友一致对审计长的铁面无私拍手称快,认为虽然李金华的职责就是看管好国有资产,但他有勇气揭露出这么多“黑幕”,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有76%的人对李金华的处境和未来表示出深深的忧虑,担心“有人可能会打击报复”。(据《中国青年报》7月19日报道)

  李金华揭露出这么多“黑幕”,的确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也肯定会引起一些官员的嫉恨与不满,民众为他的处境和未来表示担心也是可以理解。不过,在我看来,至少目前而言为李金华担心还没有很大的必要。

  这是因为,李金华看起来是以一人和一署之力在挑战众多的中央的政府部委和官员,但事实上他并不孤军作战。在上,他有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支持,李金华本人也说:“从总书记到总理,到国务院各位副总理、中央的其他领导,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跟我打招呼,说这个事你不能审,那个事你不能报。我们审计的所有重大问题,我都如实向国务院汇报……”。在下,他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媒体甚至用“审计风暴”来形容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在民众和社会中产生的震憾, 民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信赖与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想报复李金华的政府部委和官员并不能轻易得逞。同时,由于各种媒体的连续报道,李金华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这也增加了想报复的政府部委和官员的各种成本,使他们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让我更为他们处境担心的倒是那些在基层的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他们地位没有李金华高,他们影响力没有李金华大,他们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他们不为民众知晓,更为重要的他们的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得罪了地方政府部门,还可能触犯当地政府的政绩和形象,甚至矛头直指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本人。他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还不算,可能还会遭到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带头的报复,而他们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当地政府的手中,他们的处境是可想而之。总而言之,在地方、在基层,那些秉公执法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的处境其实是最应该让我们担心的。

  因而,我们一方面呼吁从制度上改革审计体制,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设立直属全国人大的审计院,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审计。另外一方面,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也要尽可能关心和支持审计部门,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基层的审计部门,上级政府和地方人大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媒体要多将集中一些报道,民众要投入更多的关注,让李金华和地方的“张金华”、“刘金华”们处境更好些,让他们更加大胆放心地进行审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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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73号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以来,各保监局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2006年,全国共有16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过外部审计,占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76.64%。外部审计制度对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作用,更好地应对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外部审计制度。各保监局要适应监管形势的新需要,将是否执行外部审计制度与换发许可证等事项相结合,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外部审计制度。

  二、积极组织,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予以把关,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将监管要求及重点(包括《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情况)落实于审计项目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向管理水平较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管理建议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结合监管,切实发挥外部审计作用。各保监局要将外部审计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既要把非现场监管、投诉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作为确定审计对象、内容的依据,又要重视对审计结论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不同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保监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外部审计情况上报我会。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

财政部 建设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
财政部 建设银行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为了做好国家财政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财政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1.项目开户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及时办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3.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对建设项目“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5.对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竣工结余等应缴财政的资金,要督促及时上缴财政。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帐户。
2.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办理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收入的上缴。
3.对委托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按时编报委托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以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和上缴财政的收入额(指上缴回收的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的本息和基本建设收入)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当年上缴财政收入额)×费率。
2.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率为3‰。
3.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采取在上半年支付一次、年终清算的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终止协议,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签字:
1995年3月30日于北京



19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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